城市规划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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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四、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 • • • • • • •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 措施; •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施与
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四、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
•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镇人 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规划 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
•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 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 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 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 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 个领域,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 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市 发展建设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 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 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1、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 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的分析,结合未来发展的安排,从 社会需要的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安排,并通过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 的实现提供了基础,通过开发控制瓮中捉鳖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3、协调社会利益,维护公平 社会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规划作用而言,主要指由土地和空间使用所产 生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 4、改善人居环境 城市规划在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从城市与区域等方面入 手,合理布局各项生产和生活设施,完善各项配套,使城市的各个要素在未来 发展过程中相互协调,提高城乡环境品质。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
城乡规划的概念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从城乡规划的社 会作用的角度对城乡规划作了如下定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 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体现在:
• 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三、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 听证会、论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 10、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单位审批; •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 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 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 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 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 1、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镇体系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 1、城镇体系规划的定义: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对城镇体系规划的定义是:一定区域范围内, 以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 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 2、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作用: A、指导总体规划的编制,发挥上下衔接的功能,对实现区域层面的规划与 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B、全面考察区域发展态势,发挥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的综合指导功能。避免“就城市论城市”的思想,从区域整体效益最优化的角度 实现重大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
C、综合评价区域发展基础,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
D、协调区域城市间的发展,促进城市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
• • • • • • • 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 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 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 协调城镇发展与 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 发展与布局;
•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 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 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④、建设过程中对规划条件提出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
• 2、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 3、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 4、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 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 制为手段,以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建设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 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征
• 通过数据控制落实规划意图; • 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 横向综合性的规划控制汇总; •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 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 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确定近期和年度的发展重点地区,进行分类指导和控制,保证有计划、分 步骤实施城乡规划;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与具体建设活动的开展紧密结 合; 通过下层次规划的编制落实和深化上层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使下层次规 划成为上层次规划实施的工具和途径; 通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安排和建设,推动和带动地区建设的发展;
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 1、前期研究; •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并向上一层级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报告; •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工作; •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划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并应当报上一层 级的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五、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 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 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中,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 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3、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①、行政监督。国家《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②、立法机构监督。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向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并接 受监督。 ③、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有权监督。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体系的构成
•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系 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 细规划 修建性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 细规划 修建性 详细规划
• 二、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的构成
(一)、就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而言,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2、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针对重点地域(如产业政策)和重点地区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城乡规划 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1、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 的规划管理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以国家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或 核准,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批准或核准文件前向城乡规划主管总站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 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个人应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 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 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 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