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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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
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
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第十条信贷资产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打包转让。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出让方,也可以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受让方。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相对方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信贷资产不得转让的,不得办理转让业务。

第十四条本行可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同一交易相对方同时办理两笔相反方向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净额交割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尽量要求交易相对方在本行开立同业帐户; 本行一般不在交易相对方开立帐户,若需开立,应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转让的定价应综合考虑信贷资产的利率、质量、期限、债务人资信状况、转让双方资信以及转让方式等因素。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

(一)回购金额:以信贷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具体金额由转让双方商定。

(二)回购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转让双方商定。

二、信贷资产买断金额由转让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期限由转让双方商定,一般不得超过信贷资产到期日。

第十八条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一、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以出让方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的信贷合同、担保合同为基础,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文本由本行制定,其如确需修改或使用其他合同的,都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出让信贷资产的管理及操作
第十九条出让信贷资产应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出让信贷资产的办理。

一、本行向受让方提交信贷资产转让意向合同书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四、根据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向本行支付受让价款。

第二十一条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取方式。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回购期间孳生的利息由本行按照信贷合同规定向债务人收取。

二、信贷资产买断项下,由受让方直接向债务人收取利息;本行也可接受受让方的委托,代理受让方向债务人收取利息,并可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执行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未规定的,应取得本行的同意,提前还款日即为信贷资产转让到期日。

第二十三条出让信贷资产后的风险承担。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本行仍是信贷资产的债权人,全部信贷风险由本行承担,本行负责全部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并督促债务人
按时还本付息。

二、信贷资产完全买断项下,债权人由本行转为受让方,自信贷资产买断之日起,全部信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本行应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保留通知书和回执。

三、信贷资产担保买断项下,债权人由本行转为受让方,自信贷资产买断之日起,信贷资产全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本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行应如实向受让方通报债务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如发现债务人出现可能影响款项回收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应立即通知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信贷档案资料的移交。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本行作为债权人不向受让方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若受让方有要求,可向其提供信贷档案资料的副本复印件。

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信贷资产项下所有信贷档案资料等均于转让时由本行移交给受让方;本行必须保留所有信贷档案资料的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受让信贷资产的管理及操作
第二十五条受让信贷资产的业务审批程序: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本行根据出让方的资信等级,按照同业拆借、回购业务审批程序报批。

二、信贷资产担保买断项下,本行在根据出让方的资信等级同时,
还应将信贷资产的债务人纳入单一客户风险敞口管理,并按照正常贷款进行监管,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批。

三、信贷资产完全买断项下,本行应将信贷资产的债务人纳入单一客户风险敞口管理,并按照正常贷款进行监管,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受让的信贷资产要求: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一般不得受让多次转让后的信贷资产。

二、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业务的有关条件。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接受“次级(含)”以下的信贷资产。

第二十七条受让信贷资产的办理:
一、出让方应向本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意向及相关材料。

二、出让方应就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并向本行提供通知书和回执。

三、经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与出让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四、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本行支付资金给出让方。

第二十八条受让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取方式。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回购期间孳生的利息由出让方自行收取。

二、信贷资产买断项下,由本行按照信贷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债务人收取利息;本行也可委托出让方向债务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出让方需要变更回购到期日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行申请,经本行同意后方可实施。

推迟回购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信
贷资产到期日。

第三十条受让信贷资产后的风险承担。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出让方仍是信贷资产的债权人,本行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

二、信贷资产完全买断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为本行,自信贷资产买断之日起,全部信贷风险由本行承担。

三、信贷资产担保买断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为本行,自信贷资产买断之日起,信贷资产全部风险由本行承担,出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信贷资产回购项下,若出现出让方违约情况,本行有权直接向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追索。

五、本行应要求出让方如实向本行通报债务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出让方如发现债务人出现可能影响款项回收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应立即通知本行。

六、信贷资产回购期间内,若出让方因兼并、重组或管理不善,或与第三方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等危及其履行信贷资产回购能力的,出让方应提前履行回购责任。

第三十一条信贷档案资料的移交。

一、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必要时,本行作为受让方可要求出让方提供信贷资产项下的有关信贷档案资料。

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本行应要求出让方于信贷资产转让当日,将全套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本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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