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孝廉”探汉代治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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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孝廉”探汉代治国思想
摘要:本文通过汉代“举孝廉”的官吏选拔制度,探寻汉代的治国思想。

关键词:举孝廉;汉代;汉武帝
汉武帝即位后的第一年,就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
学问优异又有议政能力的人。

六年之后,他再次下诏策试良才,并且在这一年明
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拔的人数。

“举孝廉”,这是汉代发现和培养官吏预备人选的
一种方法。

它规定每二十万户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由朝廷任命官职。

被举之
学子,除博学多才外,更须孝顺父母,行为清廉,故称为孝廉。

在汉代,“孝廉”
已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科目,没有“孝廉”品德者不能为官。

中国文化以孝治天下,所以称孝廉。

到清朝时,考取了举人,还是用孝廉公这个名称,那是沿用汉朝的。

第一,关于“举孝廉”。

理论界都以《汉书·武帝纪》的“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为据,认为首次出现于武帝七年五月。

其实,这里的“孝廉”虽连用,但仍“举孝”是“举孝”,“举廉”是“举廉”,即“举孝一人、廉一人”。

这只是对文帝时的“举孝悌、力田、三老、廉吏”等政策的延续与发展。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

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
之道未备也。

”武帝只不过是仅举了“孝”和“廉”而已。

武帝真正“举孝廉”,据《汉书·武帝纪》载,是元朔六年冬十一月,武帝下诏说:“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
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

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
由昌也。

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

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
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

夫十
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

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

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
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

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

”有关部门在讨论后回奏说:“古者,诸候贡士,壹适谓
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不贡士,壹则黜爵,再则黜地,三而黜,爵、地毕矣。

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于
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退,此所以劝善黜恶也。

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
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

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武帝正式批示“奏可”。

这里的“举孝廉”才是个专有名词,即后
来真正意义上的“举孝廉”——“孝廉”是同一个人,不是分开的。

“举孝廉”在选举时,主要考察的是“孝”,也不是“廉”,即一个人只要“孝”,就可被举为“孝廉”。

这里,“孝”必须是真实的,“廉”可以是潜在的,一个人只要“孝”就可能“廉”。

“孝廉”
在被选举前不是官,只有被举为“孝廉”,才能当官。

“举孝廉”此时被正式确定为
用人制度。

自武帝以后,汉统治者基本上承袭了武帝的国策。

第一,在用人制度上坚持“举孝廉”。

如《后汉书·荀爽传》说:“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

”就
是说,一个人只要“孝”,就会被举为“孝廉”,并可当官。

“举孝廉”是两汉士子进
身的第一个台阶,而且是岁举,所以从这里出来的人才最多。

只要翻翻《两汉书》,“孝廉”随处可见,直到汉代末期,曹操、李密等还都是“孝廉”出身。

不过,此时的“举孝廉”已严重掺假,如当时的童谣讽刺说“举孝廉,父别居” ①。

第二,坚持同姓王分封制。

汉代与秦代在体制上最大的区别,就是汉代在体
制上实行双轨制,即分封制与郡县制相结合。

这里的分封制,主要是分封同姓王,
异姓功臣一般只能封侯,而且后来封地都不大,不能形成国中之国。

这是因袭武
帝“推恩令”的结果。

过去,理论界有人认为,汉武帝以后汉代的政治体制与秦一样,都是郡县制,不妥。

秦是完全“废分封、行郡县,子弟为匹夫”,怎么能与汉
代相比?汉代在体制上一直以郡县制为主,分封制为辅,坚持“以孝治天下”不动摇。

第三,不断完善有关“孝亲”问题的立法。

如《汉书·宣帝纪》载:地节四年,
诏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

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

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为了使百姓能“尽孝”,免除“有大父母、父母丧者”的徭役;又诏曰:“父子
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又解决了子孙“尽孝”与长辈“犯法”的矛盾。

首先,“举孝廉”本身重在品德,但并不只重个人品德。

《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

”可见,“廉”不仅仅是指相对贪污
受贿之类的廉洁。

并且,被“举孝廉”者,很多人从未为官,谈不上这种廉洁。

《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

”《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

”由这些记述看来,“廉”用在非吏之民身上,应当是指其正直清明,守法敬业之类。

而用在官吏身上,则重在指其具有清廉正直、奉法为公,不贪污
放纵、毒害百姓等职业道德。

就官吏来讲,这些可以看成是个人品德,但也应当
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

其次,“举孝廉”并不是孤立的以德选官之制。

“举孝廉”是一种重德的选官科目,但汉世选举不是仅依靠品德标准来选用官吏的,比如茂才、尤异、考课高第
等选任方法,就是重能力的。

“四科取士”也是对“孝廉”能力的测试。

“丞相故事,
四科取士。

……及刺史两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

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
疏不端下,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②被察举为“孝廉”者,要经过
是否“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选择,显然是对是否孝廉的审核。

而经过这一
选择之后,还要“授试以职”,用实际工作能力来检验。

这种检验是要选择德、行
兼优的官吏,并且相当严格,连“书疏不端正”,都要奏罪,还要处置推举人。

“举孝廉”,以德举人,而以能试用。

就此而言,由“举孝廉”一途而任为官吏者,理论上讲,是兼具品德和能力的官吏,这当然是有利于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的,并且也有利于反腐败。

第一,被“举孝廉”者,是因为其“孝廉”。

如果此被举者,是真具有孝廉的品质,则其被任为官吏后,用孝廉之道来指导吏治和约束自身,自然不会出现腐败
情况。

如果此被举者不是真的具有孝廉的品质,是以非法手段比如靠关系、弄虚
作假而被“举孝廉”的。

那么,即使他能继续用非法手段,逃脱被选之后其他任何
可能会出现的随机检验,但是一旦任为实职官吏,也很容易暴露出来。

第二,选举不实,推举人要问罪,是汉世察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就“举孝廉”而言,这使得推举人也会关注被推举者是否孝廉。

选举不实,则选上来的人不称职,甚至于“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别父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③选举不实,推举人通常会被贬秩、左迁、免官甚至于被罪入狱。

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被举者并不是很亲近,或者并没有利益关系,推举人在推举前当然还是会
关注一下自己所推举的孝廉是否真的孝廉。

从这个角度讲,虽然问罪推举人并不
能完全避免不实推举,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举孝廉”为鉴,须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举孝廉”作为一种推荐方式,吏、民都可以被推荐,相对于从官吏中挑选优秀者升迁而言,更能够广泛地发现人才,利用人才。

而且,这种发现和利用,只要通过推举就能达到,这显然是一种简单
而实用的作法。

今天,在选官任吏方法上,考试成为主流,这相对于“举孝廉”来说,要更客观、公正。

但严格的程序化必然会带来灵活性的不足,而一味考试,
实际上也会造成不重能力、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此,增加一些如“举孝廉”般灵活
的选官任吏方式,并用现代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或许更能够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佳境。

其次,孝廉重德。

当今,传统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遭到颠覆,这是不应该的。

就官吏来讲,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品德,这是保证官员正气、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

再次,从“举孝廉”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我们可以看
出法治的重要性。

重品德,在失去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时,不但不能够弘扬品德,而且会因为其无客观标准,反而成为虚假、腐败的工具。

参考文献:
【1】汉乐府·桓、灵童谣
【2】《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3】(晋)葛洪:《抱朴子·审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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