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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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风险监测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五章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六章抵(质)押物管理
第七章贷款信息维护
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章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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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立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征的贷后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到合同终止(账户结清)期间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是个人贷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贷款监测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贷款信息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环节内容。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监控及时、控制有效、依法合规”的原则。

“职责明确”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

“监控及时”是指个贷经营机构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系统工具,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控制有效”是指对存在风险事项和隐患的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并跟踪处理,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降低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依法合规”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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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
1.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
2.参与制定全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3.负责监测分析全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措施议及解决对策,并组织、督导分行落实;
4.负责个贷风险预警模型的研发、维护、重检、优化和退出,负责对全辖疑点核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5.负责制定本条线年度信贷自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全行信贷检查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综合信贷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6.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本条线责任认定相关工作;
7.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个贷抵押物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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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督导本条线对内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9.参与个贷贷后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具的研发,负责个贷系统中有关贷后管理相关功能完善、优化;
10.负责研究、处理各级行反映的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负责本条线的案件防控工作;
12.做好个人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
13.其他与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行档案管理制度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风险管理部
负责零售信用风险计量工具的开发、验证及模型风险管理等工作。

(四)资产保全部
负责拟定全行个人类不良贷款(含已核销贷款)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整体经营策略,组织制定不良贷款综合经营计划及激励费用配置政策,并分解、推进和考核;负责个人类不良贷款催收处置政策研究、规章制度制定、手段创新、渠道拓展、催收处置平台及工具的开发,组织不良资产的经营处置。

(五)信贷管理部
牵头全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 4 —
拨备管理;牵头零售智能催收策略平台的管理;牵头全行押品管理工作;牵头全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工作等。

(六)审计部
负责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七)内控合规部
牵头负责对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进行合规工作监督和考评,牵头组织、指导、监督反洗钱管理工作,牵头全行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指导个人信贷业务条线开展案件防控工作。

(八)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牵头组织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事宜。

(九)数据管理部
负责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牵头组织全行开展征信工作相关的数据报送、质量管理、征信查询、合规管理、异议处理等;为个贷业务贷后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相关模型研发支持。

(十)金融科技部及信金融科技公司相关事业群
负责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技术运维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法律事务部
负责管理个人贷款涉及的法律纠纷,确定代理方案并组织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十二)远程智能银行中心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个人逾期贷款进行远程催收提醒、个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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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员工响应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级分行及以下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
1.根据总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负责所辖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3.负责对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研究、处理所辖机构反映的贷后管理问题;
4.负责本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分解及组织落实;
5.根据总行风险事项提示书要求,组织落实并及时上报;负责监测、分析辖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并组织督导辖内机构落实;
6.负责牵头组织辖内个人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
7.负责按照《银行个贷风险预警模型核查应用管理办法》落实疑点核查及整改等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信贷业务自查工作;配合信贷检查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信贷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9.负责组织落实个贷抵押物管理相关工作;
10.配合、落实个人贷款责任认定相关工作;
11.负责配合各级内外部审计、监管对所辖机构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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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12.负责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案件防控工作;
13.做好个人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
14.其他与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零售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工作、资产质量和风险事项监控工作等。

(三)资产保全部门
负责辖内个人类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及经营处置工作,负责已核销个人类贷款的经营管理及催收处置工作。

(四)内控合规部门
牵头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进行合规工作监督和考评,牵头组织、指导、监督反洗钱管理工作,牵头本机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指导个人信贷业务条线开展案件防控工作。

(五)法律部门
负责管理本级个人贷款涉及的法律纠纷,诉讼事务管理、确定律师代理方案并组织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六)金融科技部门
负责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技术运维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个人贷款中心及相关经办机构职责
一、二级分行个人贷款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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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风险监测、贷后检查、违约贷款催收处置、抵(质)押物管理、贷款信息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等贷后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经办机构按照上一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落实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一、二级分行应设置贷后管理相关岗位,配备专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根据贷后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岗位可细分为贷款监测岗、贷款检查岗、贷款催收岗、押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贷后服务岗等,同时应按银行不相容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贷款监测岗:负责利用行内相关业务系统,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动态监控;负责根据监控情况,出具风险事项提示书,组织检查,跟踪整改;负责牵头组织预警核查整改相关工作等。

(二)贷款检查岗:负责按要求对客户情况、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合作机构和合作楼盘项目情况等进行检查;负责落实预警模型疑点核查相关工作;负责落实风险事项提示书核查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本机构贷后专项检查;负责实施零售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等。

(三)贷款催收岗:负责实施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记录催收情况;根据需要准备司法催收、委外催收、呆账核销和证券化相关材料等;负责接收、整理、更新各渠道催收反馈信息;负责所辖机构逾期贷款催收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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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押品管理岗:负责贷款发放后抵押登记手续的跟踪落实;负责押品相关档案资料的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抵押登记信息录入系统;负责押品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负责按照规定完成押品价值重估相关工作事项;贷款结清后负责注销登记;负责押品处置变现的相关事宜;负责其他有关押品贷后管理和监测工作等。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一般档案资料与重要物品及单证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盘点统计和移交退还等管理工作;对贷款发放后形成的二次档案资料进行扫描上传;对电子档案资料及影像资料进行抽检;根据系统记录对电子影像档案资料进行过程跟踪管理;负责贷款档案资料借阅、使用的审查和手续办理;负责结清贷款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向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等。

(六)贷后服务岗:负责解答客户贷后咨询事项,维护借款人基本信息等非合同要素信息,受理客户提前还款和贷后合同事项变更申请;负责清退相关资料;负责为客户提供对账单服务等。

第三章风险监测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各级机构运用系统工具,对贷款存续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风险信号,督促开展贷款检查、催收,督导落实整改。

第十条监测方式。

风险监测主要采取系统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个贷风险预警模型等相关业务支持系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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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信息平台中采集、分析被监测对象的相关信息,对个人贷款进行持续监控。

(一)系统监测。

个贷风险预警模型自动识别并监测发现风险贷款或问题。

(二)人工监测。

监测人员对收集整理的非现场监测信息,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识别风险。

监测分析预警模型疑点提示的重点风险,人工分析资产质量异动情况、贷后管理不到位问题,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监测发现风险。

第十一条监测内容
(一)预警模型疑点贷款。

利用个贷风险预警模型定期对个人类贷款进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贷款真实性风险、贷款集中性风险、贷款资金流向、客户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并根据模型风险等级,发现疑点问题贷款。

(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利用系统对资产质量变化情况、风险分类迁徙变化情况、逾期账龄情况、新暴露不良贷款情况、产品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资产质量异动情况。

(三)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情况。

包括贷后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效果、逾期非不良贷款催收完成情况和催收实效、不良贷款催收处置及诉讼与执行时效情况(包括资产证券化贷款)、抵押物重估情况、落实抵押登记情况、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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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监测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系统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自动生成检查任务,纳入个人风险监测检查流程系统中进行流转和处理。

监测人员人工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可依托个人风险监测检查流程系统或通过线下形式,及时向所辖机构发出个人贷款风险事项提示书(格式参考附件1)。

(二)经办机构监测人员收到检查任务或风险提示书后,落实非现场分析排查,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视情况交由检查人员落实贷款检查。

第十三条个贷黑名单管理
监测检查人员对在贷后管理中发现的符合个人贷款业务黑名单生成或退出条件的客户,应按个人贷款业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十四条贷款存续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充分利用风险预警模型,对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与分析,对贷款真实性和合规性情况、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合作项目风险情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后检查类别。

贷后检查类别分为贷款首次检查、贷款跟踪检查、预警疑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贷后检查方式。

贷后检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或
非现场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是指到借款人、保证人、合作方、合作楼盘项目等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如现场访谈借款人或保证人,实地查看合作楼盘项目,现场走访合作方或第三方机构,现场查阅档案资料和监控录像资料,调阅账户交易流水等。

非现场检查是指通过现场以外的渠道,如通过风险预警模型等系统工具相关信息及数据,通过电话访谈借款人、保证人、合作方等相关人员,通过查询各类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等,收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贷款首次检查。

各行应按贷款品种、贷款额度等要素确定首次检查频率和范围,以非现场方式落实首次检查。

(一)个人住房类贷款针对大额贷款和“一户多贷”的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新发放即拖欠或贷款发放后一年内即出现不良的贷款,应在拖欠或不良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个人新房贷款首次检查重点关注内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购房交易行为真实性;房屋备案信息是否真实,价格是否高于同一楼盘其他房屋;首付款来源真实性及合规性,是否存在开发商统一代缴、是否存在首付贷、零首付、假首付等问题;是否存在为开发商、施工单位(开发商以房抵工程款)、职业炒房人等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还贷资金来源合规性等。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首次检查重点关注内容:是否存在为售房人、中介机构或其他房屋实际持有人(如贷款平台公司收取抵
押物后)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二手房对应的他项权证是否真实、房屋价格是否存在高评高贷等问题;还贷资金来源合规性等。

对新发放即拖欠或贷款发放后一年内即出现不良的贷款,应重点检查借款人身份及收入来源是否真实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线下贷款)应在贷款支用后30天内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贷款用途合规性,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等,检查报告格式参考附件2。

个人快贷应借助风险预警模型开展首次检查。

第十八条贷款跟踪检查。

各行应借助预警模型和风险监测内容开展贷款存续期间的跟踪检查。

(一)正常还款且未逾期的个人贷款根据预警模型监测情况开展跟踪检查,相关要求按“第十九条预警疑点检查”执行;贷款出现逾期等违约事项时,贷款跟踪检查应与贷款催收相结合,贷款逾期原因等情况应记录在催收记录中。

(二)对合作开发商及楼盘项目的检查。

各行应根据不同的工程进度,明确检查重点。

对未完成竣工交房手续的,应按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对开发商经营状况、楼盘进度、资金的充足性等进行检查;对已交房但未办妥大产权的,应按季跟踪办理情况;对已办妥大产权的,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定期跟踪抵押登记办理情况。

对存在抵押登记长期不落实、同一项目出现集中拖欠、项目进度低于预期等群发性风险隐患的,应结合贷款真实性核查进行跟踪检查;对已出现停工烂尾等风险事项的楼盘项目,应作
为重点风险项目进行管理,按月跟踪风险化解及进展情况。

(三)对合作机构的检查。

各行应对包括担保公司、担保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人事或体制变化、其他影响合作机构资质的重要情况进行检查。

各行根据合作机构资信情况和合作记录确定定期回访与检查的时间间隔。

对资信评级较高、以往合作记录良好的合作机构,可每年进行一次,其他合作机构至少每半年一次;合作期内若出现异常情况,应随时检查。

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检查报告格式参考附件4;对合作中介机构的检查内容按照个人信贷业务合作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预警疑点检查。

各行应借助预警模型,按总行个贷风险预警模型核查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托个贷监测检查流程系统,定期组织实施,落实疑点核查和问题整改。

(一)确定检查任务。

一级分行分析预警模型疑点数据,对明显可排除风险、无需核查的无效数据进行剔除,并在监测检查流程系统中对无效数据进行例外处理,确定核查任务后线上分发所辖落实核查。

(二)落实疑点检查。

一级分行对一级风险模型疑点和监管关注重点模型疑点落实核查和重点抽查,并审核确认出具最终核查结果;二级分行对二级风险模型疑点和快贷类疑点落实核查和重点抽查,并审核确认出具最终核查结果。

各级机构利用监测检查流程系统落实疑点核查、审核,将相关情况详细录入系统,直至生成最终核查结论。

(三)落实问题整改。

一级分行牵头组织疑点问题整改,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对确认存在对应风险的问题贷款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暂时无法整改完毕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根据计划跟踪督导问题发生机构限期整改。

各级机构严格按照监测检查流程系统自动生成的整改任务,及时落实线上整改。

(四)监督检查。

一级、二级分行对所辖机构预警模型疑点核查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立交叉检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疑点核查结论真实性、有效性,业务办理合规性、操作规范性,以及问题整改及时性、有效性等方面。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
各行应对总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发起的、具有特定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对象的检查活动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报告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检查报告
贷后检查结束后,贷后检查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关检查事项,形成检查报告归入该笔贷款信贷档案资料或专夹进行保管,已在个贷监测检查流程系统中流转并留痕的除外。

贷后检查形成的档案资料是责任认定与追究以及尽职免责的重要依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一)各行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管理,督导经办机构限期落实。

同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从完善制度、流程、系统以及加
强业务管理等方面,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完成根源性整改。

(二)各行应严格按照总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规定,对贷后检查中发现个别确需进行风险分类调整的贷款,应及时调整、准确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五章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违约救济。

贷款若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经办机构应及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收取违约金、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追加担保、以合法手段催收或追偿、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行使抵销权利、行使担保权利、法律诉讼或仲裁等。

第二十四条早期干预。

对监测检查发现的尚未逾期的风险预警贷款以及逾期非不良贷款,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化解措施。

对于还款记录和意愿良好、由于客观原因出现暂时财务困难的,可协商客户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包括还款日、借款期限、分期还款额、借款主体、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整,以达到风险缓释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查找财产线索。

对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应积极查找其财产线索,首先查找其在银行的资产,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扣划的方式进行回收,其次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查询或者冻结等渠道查询、冻结客户财产状况,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

第二十六条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贷款出现风险情形的,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以书面通知(格式参见附件5)的方式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发出书面通知后,应注意保管如挂号信凭条、回执、电话录音等凭据。

第二十七条贷款催收
(一)个人贷款按照风险分类状态和逾期天数,结合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综合采取短信、自助语音、机器人智能外呼、电话、信函、上门、委外、公告和司法诉讼等催收手段。

依托外部专业机构对违约贷款开展专业化催收或诉讼工作,并按照银行外包目录核准范围开展委外催收,具体要求按照个人类贷款委外催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催收人员对贷款催收执行结果应及时记录。

催收记录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等产生的电子记录,也包括对帐单、催收通知书、律师催收函等纸质记录,以及通过上门、委外、司法催收形成的催收证明材料,催收记录应妥善保管。

各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处置。

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按照银行不良资产相关处置政策,通过常规催收、法律追索、委外催收、贷款重组、呆账核销、证券化等手段进行催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已核销贷款的管理。

对已核销但仍保留追索权的个人贷款,应按照总行“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贷款管理和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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