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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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制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禁烟地区的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禁烟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二手烟对非吸烟者造成危害,强化对各类烟草制品的监管,净化公共环境,提高全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四条禁烟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市烟草专卖局,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管理全市烟草专卖工作,监督烟草市场秩序,防范打击烟草走私活动。
第二章禁烟范围
第五条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室内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培训室、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餐馆、商场、超市、车
站等;
2. 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
3. 室外公共场所,如风景区、公园、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4. 工作场所,如工厂、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5.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六条禁烟区域应当在显眼的位置设立禁烟标识,告知公众该处为禁烟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做好禁烟提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公众遵守相关法规,自觉抵制吸烟行为。
第三章禁烟宣传教育
第八条禁烟宣传教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传达吸烟对健康危害的信息;
2. 利用标语、海报、宣传册等形式,在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展示禁烟宣传标语和图片;
3. 组织禁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讲座、培训、宣传车巡回等,宣传禁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禁烟宣传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做好禁烟宣传工作。
第四章禁烟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各类禁烟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禁烟规定的落实。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市烟草专卖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二条对于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个人,市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采取阻止吸烟、劝阻吸烟等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设立禁烟标识或者禁烟标识不显眼、脱落、损坏等情况,市烟草专卖局将责令相关管理者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禁烟管理奖惩
第十四条针对各类违规吸烟行为,市烟草专卖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在禁烟区域内积极配合、宣传禁烟的单位或个人,市烟草专卖局将给予奖励,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表彰宣传。
第六章禁烟市场监督
第十六条市烟草专卖局将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非法烟草制品的进出口、生产、销售等活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烟草走私行动。
第十七条依法查处并销毁非法烟草制品,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打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对全市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将公开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名单,以示警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期满后,经市烟草专卖局审核通过后,可予以适当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由市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市烟草专卖局所有。
以上所述即为《禁烟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特此制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