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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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薪俸税
⾹港薪俸税从1840年开始征收,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港主要税种。

⾹港⼀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根据⾹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港府按照收益类型对个⼈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前有三种:薪俸税(相当于内地个⼈所得税中⼯资薪⾦所得)、利得税(关于个⼈的部分)、物业税。

1.⼊息(所得)的确定
⾹港税法规定:薪俸税的纳税⼈是在⾹港任职或受雇⽽获得或赚取⼊息的个⼈。

⼊息,包括薪⾦或⼯资、酬⾦、假期薪资、佣⾦、花红、赏⾦、额外收⼊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所得纳税(个⼈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或转让该权利⽽取员提供的假期旅⾏⽀出,根据退休⾦计划⽽领取的退休⾦以及⼀个课税年度内在港⼯作不超过60
天者,不纳薪俸税)。

⼊息(所得)的内容与内地⼯资薪⾦收⼊内容基本相同。

但取得收⼊地区与内地个⼈所得税有所不同。

⾹港薪俸税只是对“在⾹港⼯作所赚取的⼊息(所得)”征税,⽽内地个⼈所得税法规定任何⼈除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所得也⼀样纳税。

这就⽐⾹港税法征收地区范围要⼤许多。

另外,⾹港政府对海员、航空⼈员及其他在⾹港作短暂停留的⼈⼠及在⾹港以外任何地区已缴纳在性质上与⾹港薪俸税⼤致相同的税项的⼈⼠有特别规定。

⾹港税务局是如何监督纳税⼈的收⼊呢?这⾥,就要介绍⼀下⾹港特定的收⼊监控体系。

⾸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每个纳税⼈都有⼀个固定的档案号。

政府采取个⼈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

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报税收⼊不⼀致,就说明有⼀⽅出现了故意或⾮故意的错误。

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惩罚是⾮常⾼的,不论你是否故意,因为错误对于税务局造成的⿇烦和纠错成本都是⼀样的多。

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双重的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就需要第⼆个收⼊监控体系:收⼊单⼀账户体系。

注意,是单⼀“账户”,不是单⼀“账号”。

⾹港政府规定,雇主对雇员⽀付的款项,⽆论多少,都通过⽀票结算。

⽽在银⾏⾥,⽆论⼀个公民在多少个银⾏拥有多少张银⾏卡,但在银⾏总⾏只有⼀个收⼊账户。

公民只要是通过⽀票结算的收⼊,银⾏会⾃动将数据⽽不是真实的款项汇总到公民这个收⼊账户中。

这样就保证在每个财政年度中⽆论纳税⼈在⾹港有多少种不同的收⼊渠道,他所有的收⼊都会被汇总到这个账户中,然后由⾹港税务局⼈员进⾏核对。

显然,这个账户只是起到汇总作⽤,不能进⾏收付款结算。

当然,银⾏也不会⽩⽩替税务局汇总,税务局是要⽀付⼀定⼿续费的,就像内地银⾏为电⼒公司代收电费⼀样。

2. 应税所得的计算
薪俸税的应税所得额为所得(即⼊息)扣除必要费⽤和⽣计费⽤后的余额,即:应税所得=收⼊-(必要费⽤+⽣计费⽤)。

另外,经认可的慈善捐款(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后⼊息的10%)亦可扣除。

必要费⽤是指不属私⼈或家庭消费,⽽纯粹⽤于增加收⼊的必需费⽤;⽣计费⽤是指涉及纳税⼈本⼈、配偶、⼦⼥和其他被赡养者⽣活费⽤的开⽀。

这些扣除的费⽤标准要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

内地现⾏的是先扣除起征点每⽉3500元后,再根据7级累进税率征收。

这种扣除规定过于简单,⼀律实⾏定额(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港政府的薪俸税政策全⾯考虑了每个纳税⼈的不同家庭负担,使税收真正起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的作⽤,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众的关爱,防⽌贫富差距增⼤。

⾹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息)总额扣除必要费⽤和⽣计费⽤后的余额。

必要费⽤是指不属于私⼈或家庭消费,⽽纯粹⽤于增加收⼊的必需费⽤。

⽣计费⽤(个⼈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本⼈、配偶、⼦⼥和其他被赡养者⽣活费⽤的开⽀。

费⽤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由⾹港政府公布。

⽬前,⾹港⽣计费⽤扣除标准如下(2005年最新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港“个⼈所得税”与内地个⼈所得税⽐较,免税额⾮常⾼,但没有内地个⼈所得税规定的起征点。

确定完收⼊和扣除项⽬,⾹港薪俸税的应税所得就计算出来了:应税所得=收⼊-扣除项⽬=收⼊-(必要费⽤+⽣计费⽤)。

3.税率及应交税⾦
个⼈应交税⾦就是应税所得乘以税率了。

在税率设计上,⾹港采⽤的是⽐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应证的制度。

即薪俸税应税所得先按照四级累进税率计算,但计算
出的应交税额没有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的结果交税;如果计算出的应交税额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应税所得15%交税。

从税率设计上,我们⽐较内地个⼈所得税税率,发现有2处不同:⼀是⾹港“个⼈所得税”封顶,即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15%,内地则没有这项优惠。

⼆是⾹港“个⼈所得税”简单明了,只有四级,即使普通⼈员也会计算;⽽内地虽然在今年税级减少两级,变成7级,但还是显得凌乱复杂。

下⾯,我们⽤⼀个例⼦计算⾹港⼀个普通的3⼝之家,有⼀个可爱的孩⼦,常年赡养着⼀位⽼⼈,全年收⼊是40万HK$时应缴纳的薪俸税:
项⽬⾦额(港币元)
收⼊: 400,000/年
扣除:1、已婚⼈⼠免税额 216,000/年
2、⼦⼥免税额 30,000/年
3、供养⽗母免税额 30,000/年
应税所得: 124,000/年
应缴税款⽐例税额(港元)
⾸35,000港元 2% 700
次35,000港元 7% 2450
再次35,000港元12% 4200
其余:19000港元 17% 3230
合计:124,000港元 10,580/年HK$
由于⼩于按应税所得15%计算的应交税⾦124000*15%=18,600HK$,因此,该⾹港公民全年应交税款为10,580港元。

从征管上看,⾹港基本采⽤⾃⾏申报纳税。

⽽内地个⼈所得税的征收⽅式主要是源泉扣缴,即发放⼯资的单位对职⼯个⼈所得税进⾏代扣代缴,只有对某些全年收⼊超过⼀定数额(⽐如12万元)的⼈员才采取纳税⼈⾃⾏申报的⽅式。

内地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个⼈收⼊⽆法监管,尤其是收⼊⼤户。

再加上税务局⽬前并没有全国或地区性的联⽹纳税⼈个⼈账户,没有对每个⼈建⽴档案监管体系,不要说普通职
员算不清楚⾃⼰所得税数额,就是专业⼈员,甚⾄于税务⼈员,算出来的应缴税⾦也是⼀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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