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蒋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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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蒋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1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蒋海春
【当事人】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蒋海春
【当事人-个人】蒋海春
【当事人-公司】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石报春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石报春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根石报春
【代理律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蒋海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直接赔付责任。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原始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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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13:19
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蒋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8民终11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南侧中房朗润园门面房3-110号。
经营者:王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有喜。系王建荣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乌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蒋海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华。
审理经过上诉人郎溪县建平镇美海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美海家电维修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原审原告蒋海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美海家电维修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为赔偿蒋海春266396元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二、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中,蒋海春将美海家电维修部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蒋海春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导致后续美海家电维修部另行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产生诉讼,明显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并且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一审法院在质证环节中对证据认定存在错误。美海家电维修部在一审举证期间内依法提交了录音载体副本(光盘),并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了光盘录音内容及原始载体(手机)的录音内容,并且庭审中二被上诉人
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美海家电维修部未提交原始证据的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人保财险广州公司辩称,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与美海家电维修部是保险合同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案由,因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美海家电维修部应在赔付完毕后进行理赔,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所支付的15万元医疗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也是通过美海家电维修部向本案的受害者支付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海春辩称,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诉称蒋海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美海家电维修部赔偿经济损失470389.72元[其中:1、医疗费151422.32元,2、后续医疗费:30000元,3、误工费为60000元(建筑标准60785元/年×120天),4、护理费为21600元(120元/天
×180日),5、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天),6、残疾赔偿金为180192元(37540元/年×20年×0.24),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住院伙食费720元(36天×20元/天),9、交通费:6055.4元,上述9项共计470389.72元]。2、请求依法判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美海家电维修部、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蒋海春系美海家电维修部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美海家电维修部对蒋海春进行过空调安装维修及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和提醒。2018年9月5日,美海家电维修部作为被保险人在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记载:“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16人;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9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本保单保障项目分为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第三者责任险、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含合理自费药)门诊、住院赔付比例均为80%,其他无免赔;被保险人员工从事高空作业时发生的损失事故,保险公司依约负责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清单》上载明:“蒋海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