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及其条例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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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的四种特殊情形
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 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 缴纳环境保护税。
《条例》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提供公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服务的场所。
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
地方标准。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 利用单位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 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不缴纳环保税。第五条第二 款同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
延伸 解读
这一点与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的规定相同。符合标准不征税,不符合标准 征税。 (2)关于贮存和处置的解释。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
19研7究2年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 消减污染措施的费用,这就是 “污染者付费原则”。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 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 染控制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 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治理的 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 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 高,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 平性。
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 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实质上是暂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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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
OECD国家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的,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
计税依据
有的国家是按污染物排放量定额 征收;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污水中的不同 污染因子按污染物含量征税。
税收优惠
各国对于污染物排放征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 二是对与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 不少国家都予以优惠; 三是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 四是对不易发生变化或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些固体废弃 物给予税收优惠; 五是鼓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

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

环境税开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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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
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 展,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世界各国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 治理污染。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国逐步开始 探(一讨)有庇关古理生论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二境)税污收染者”付问费原则 题,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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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 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法附表四《禽 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中规 定: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 养殖场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 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 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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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环境税开征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 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 度,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 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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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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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 纳税人。
延伸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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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解 读①
1、对排污费缴费人和环保税纳税人在制度上做了合理衔接, 保持了一致。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法》对于纳税人的 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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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保税的理论依据
(一)庇古理论
研究问题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 (pigou)提出,要对生产经 营者(排污者)根据其造 成的污染程度征税,用税 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 成本之间的差异。也就是 让环境成本进入产品的成 本,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 性成本内在化,以达到控 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 化配置的目的。这种税被 称之为“庇古税”。
2016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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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
(一)环境压力加大。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综合治理。 (二)人民诉求强烈。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 (三)中央态度坚决。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成为我国基本国策。 (四)收费刚性不足。需要以收税代替。
2007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环境保护税 立法工作。
环境保护税 税法及实施条例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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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析税环

制保

要税

素主
解要
义的环
背保 景税 及出 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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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环保税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一 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

环保税的理论依据
三 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
四 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
国外现状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
条件二:必须有排污口。如果没有排污口,则不征。 (3)牧区放牧养殖不征税。
考虑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不适用于牧区放牧养殖污 染防治,而且目前的排污费也未对牧区放牧征收,为了费改税相关制度的 衔接,所以,牧区放牧养殖不属于《税法》所称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不征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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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1)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也必须符合国家和
延伸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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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 解读
(1)《环境保护税法》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养 殖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规模化的养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
(2)规模化养殖征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要同时达到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和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的标准。税法附表的标准是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 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执行。
(1) (2) (3) (4)
(5)
征税对象 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 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 征税对象。
税率
一般情况下,环境税税率设 置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挂钩, 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划分级次实 行累进征税,一方面对超标、过 量排放的污染物实行高税率。另 一方面对低于标准一定程度的排 放给予税收优惠。
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超标则征,目的就在于倒逼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改 进工艺水平和处理技术,减少污染排放、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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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解读
(2)其他污水处理场所为什么不免税? 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 集中处理场所的经营性质不同。这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 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 所以不适用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 (3)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认定。 由于涉及征税与免税界限问题,因此,是不是属于具有公共服 务功能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 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认定。 (4)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如何掌握? 《税法》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目前,地方排放标准都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在具体 执行中,地方排放标准实质上就是是否超标排放的衡量标准。
2010年就环境保护税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向国务院上 报了《关于报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 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延伸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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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解读
(1)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超 标免征,超标征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是事实上的排污大户。但考虑 到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 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实际亏损由各级财政以多种方式予以补 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 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 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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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
(一)1979年,我国发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距今快40年。 (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7月1日起 在全国执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三)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 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缴费) ( 四 ) 2003 年 1 月 , 国 务 院 发 布 《 排 污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 替 代 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条例的突出转变:一是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 即收费;二是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 ( 五 ) 2014 年 9 月 , 《 关 于 调 整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要 求,2015年6月底前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 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五项主要重 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六)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三次修订,是史上最严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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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 解读

2、“不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分 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而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不 是环保税的纳税人。 《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依 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 二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 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排污行为依法征收环境 保护税。
征收管理
各国环境税的征管机构 主要有三类,有些国家由 财税部门负责征管,有些 国家由环保部门负责征 管,少数国家由其他主管 部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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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
在环境税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初步构建 了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和财产保有等多个 环节,进行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税收调控机制。 具体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但在污染 排放环节尚没有设置独立的税种。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 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 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 于前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规定的范围。
《条例》第五条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解释是:是指面向社会公 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厂站或者 设施。
一 立法目的 二 纳税人
三 征税对象 四 计税依据Ⅰ
五 计税依据Ⅱ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减免
国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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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目的
环境保护
税法(以下简
称《税法》)
第一条:
延伸解读
为了保护
和改善环境,
减少污染物排
放,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制
定本法。
《税法》第一条简明扼要地阐明 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领会: 一是征税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增 加财政收入,而是减少和禁止排污行 为 。 去 年 , 全 国 排 污 费 收 入 205 亿 元,费改税后,全国环保税收入大概 在300亿左右。对于年税收收入将近 13万亿元的中国财政来说,其财政意 义不大。 二是排污者要通过缴税承担必要 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代价)。 谁 排 污 , 谁 缴 税 。 全 国 纳 税 户 7000 万,环保税纳税户28万,甘肃4500多 户,嘉峪关市共有9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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