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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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贸易的影响及应对-徐佳
学⽣姓名:徐佳
⽤户名:xjwinner
所属教学服务中⼼:上海教学服务中⼼
指导教师:路春⽔
提纲:
⼀、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贸易的影响
(⼀)积极影响
1.避免、减少对我国产业造成的严重威胁和损失
2.促进我国产品及出⼝市场的结构优化、调整
3.提升我国产品出⼝价格及综合竞争能⼒
(⼆)消极影响
1.制约我国外贸出⼝的迅速增长
2.损害我国出⼝企业的利益
3.易形成连锁反应
4.可能不利于我国产品竞争⼒的提⾼
⼆、我们在WTO保障措施⽅⾯与世界的差距
(⼀)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状况简析
(⼆)我国遭遇保障措施的原因
1.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 出⼝市场过于集中
3. ⾮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4.⼊世后,我国产品的竞争⼒进⼀步提⾼
5.出⼝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产品
(三)我国⼊世后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运⽤《保障措施协议》的经验不⾜
2. ⾏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
三、我国加强WTO保障措施实施的思路与政策绩效
(⼀)深⼊研究WTO 的有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内⽴法
(⼆)以政府为主导,建⽴完善的防御体系和运⾏机制
(三)加强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裁决案件的研究,积极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调查(四)加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品牌的国际竞争⼒
(五)建⽴企业、⾏业协会、政府“三动体制”实现分⼯协作、整体连动
(六)建⽴宏观预警机制和相应的微观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七)⼤胆运⽤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限度的遏⽌其他成员⽅针对我国启动保障程序四、运⽤WTO保障措施需要注意的问
题
(⼀)WTO保障措施在保障措施上的缺陷。
1.⽴法的宗旨上
2.⽴法体系上
3.⽴法技术上
(⼆)在保障措施实施上应注意的问题
1.保障措施实施的“适当性”
2.保障措施实施应“⽆歧视性”
3.禁⽌灰⾊区域措施
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贸易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
保障措施被视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的“安全阀”,它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允许缔约国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免除其在有关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从⽽对已经形成的严重损害进⾏补救或对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造成的后果加以避免。
⼊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既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融⼊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战略选择。
⼊世后对我国经济,法律乃⾄社会⽣活的各个⽅⾯产⽣了巨⼤的影响。
例如国内很多产业受到较⼤的冲击,产业结构在很⼤程度上的不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到位,国内中⼩企业存在着⼀种畏惧的⼼理,被动的参与竞争,政府的⾓⾊没有扮演好等等。
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浪潮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那么就要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弘扬⼀种竞争⽂化,消除竞争中的畏惧⼼理,完善国内的保障措施⽴法,很好的转变政府、⾏业协会职能。
关键词:WTO;保障措施;适度保护;三动机制;争端解决;
保障措施,通常是指在⼀个贸易协议中准许成员⽅在特定情况下撤消或停⽌履⾏其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某种更重要的利益。
也能够保证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保障本国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背离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不必承担责任的规定。
保障措施制度作为贸易合法救助的⼀种,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相当的作⽤。
它使得各国可以在其功能的调解下共同为长远利益⽽合作,为两国的贸易争端起到“安全阀”的作⽤,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息息相关。
⼀、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贸易的影响
(⼀)积极影响
1.避免、减少对我国产业造成的严重威胁和损失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只有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其领⼟的⼀产品的数量与国内⽣产相⽐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或严重损失的威胁,⽅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可见我国如果提出保障措施,前提就是国内产业的安全,其是摆在第⼀位的。
也是出于最直接的⽬的,其效果也是⽴竿见影的。
WTO保护措施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安全阀”,我国加⼊WTO后,关税不断降低,⾮关税壁垒逐渐消除,⽽我国有相当⼀部分产业是在关税与⾮关税措施的双重保护下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尤其是⼀些⼯业发达国家相⽐,在产品质量、档次、价格等⽅⾯还有明显差距。
在开放性竞争的初期,这些产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进⼝产品的强烈冲击,因此,它们需要有⼀个缓冲时间,提升⾃⼰的竞争能⼒,以适应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
《保护措施协议》有利于我国《保障措施法》的尽快出台,为我国⽴法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础。
2.促进我国产品及出⼝市场的结构优化、调整
综观各国保障措施的⽴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我们可以看到其⽴法的基本精神不仅仅在于如何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更侧重于如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其升级,合理化。
笔者认为保障措施发起国其发起保障措施的直接⽬的是为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赢得时间,起到“安全伐”的作⽤。
这⼀点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保障措施的提出就是为了成员国某些幼稚的产业在已经投⼊世界市场⼜不能很好的参与竞争⽽暂时不履⾏正常义务的⼀种保护条款。
另外,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餐桌上分的⼀杯,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是各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势所趋,这个趋势本⾝就是⼀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所以这样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我们那样做。
3.提升我国产品出⼝价格及综合竞争能⼒
分析我国出⼝产品的种类,我们不难发现品种和发达国家相⽐是较为单⼀的。
例如电视机,鞋类,打⽕机,纺织,服装,⼀些农产品和简单的加⼯产品。
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是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且利润相对低。
可能很多⼈会提出质疑,那为什么我国的外汇储备每年还在不断的飚升,贸易顺差还在不断的扩⼤,但是笔者认为这不能证明我国的贸易结构的合理,为什么会产⽣这种与理论相反的结果呢?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廉价的劳动⼒导致产品价格相对低廉的优势在我国⼀定时
期内还将存在。
就因为这点优势也导致前些年国外针对我国产品⽽提起的⼤量反倾
销案件,给我国带来的损失是可想⽽知的。
所以我们⼀⽅⾯在巩固传统贸易的优势的同时,我国应该将贸易的结构多元化,⽣产出技术含量⾼,不可替代性强,有⾃主创新的产品,将产品向“⾼”“精”“尖”⽅向发展,当然这⼜回到我们前⾯谈到的问题上来了,即要我们调整产业,进⾏升级,才能抵挡世界经济市场的各种风险,客观上为我国贸易的多元化结构提供了必要的环境。
(⼆)消极影响
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世贸组织的⼀系列保障措施给我国的出⼝贸易带来了众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应⽤的案件多数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共有42个国家与地区对中国进⾏过保障措施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的使⽤,案件共计142起,这就意味着,涉及到我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约占据了全世界保证措施案件总数的三分之⼆。
其中,美国、俄罗斯、⼟⽿其以及哥伦⽐亚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合计为76件,占据了我国所有保障措施案件的⼆分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家,尤其是针对我国的钢铁等⾦属、纺织产品等的保障措施应⽤尤为突出。
在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企业的这⼀影响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应⽤的案件多数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的。
1. 制约我国外贸出⼝的迅速增长
保障措施的使⽤⽬的是为了防⽌进⼝迅速增长现象的产⽣。
对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出⼝的国家来说,保障措施的影响⽆疑是重⼤的,但对于美国这样的经济规模庞⼤、出⼝速度相对较低的发达国家来说,却是有利的。
这可以从保障措施的补救措施来看,按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减少进⼝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平均⽔平。
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受害国,据中国经济⽹报道,加⼊世界贸易组织(WTO)
⼗年来,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778起,合计⾦额约400多亿美元。
其中,反倾销调查510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142起,特保措施83起,我国⾯临的贸易摩擦形势⽇益严峻。
我国加⼊WTO以后,出⼝产品因能较全⾯地享受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且能更⼤程度地享受多边机制对⾮关税壁垒约束带来的益处,其竞争⼒将会进⼀步显现,⼀些产品出⼝数量的增长将是可以预期的情形。
相应地,我国出⼝产品对进⼝⽅国内产业带来的竞争压⼒也会进⼀步加⼤,这势必会导致进⼝⽅国内产业对我国出⼝产品更⼤的警觉和提防。
另外,由于我国“⼊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我出⼝产品采取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承诺,“⼊世”后WTO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法⼯作。
这些⽴法主要是⼤幅度降低了⽴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我国。
据统计,已有美国、欧盟、韩国、加拿⼤、澳⼤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制定了对华产品保障措施法规条款。
⽬前,针对我国⼊世议定书发起的特保措施已成为“⼊世”后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2.损害我国出⼝企业的利益
各国对我国实施保障措施调查的产品⽆⼀例外都是我国出⼝量⼤,出⼝贸易额较⼤的产品,在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量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出⼝企业增加了难题,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以美国为⾸的成员国保障措施、贸易保障措施的最⼤受害者。
⾸先,保障措施的调查造成了出⼝企业⼀段时间内出⼝的盲⽬性。
2005年4⽉份开始的欧美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及后期欧美的设限,导致⾏业内企业对欧美实⾏“抢出关”的出⼝策略。
受产能制约的影响,企业对欧美急剧扩张的同时,对⾮欧美地区的出⼝增幅较之2004年同⽐增幅明显下滑。
其次,保障措施的调查导致了出⼝企业的利润下降。
由于出⼝数量的限制,涉及到我国⾄少1000家企业,多则达6000多家,⽽企业的做法⽆⾮为:1)放弃对该市场的出⼝2)应对特别保障措施,重新开拓新的出⼝市场3)提⾼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但是,⽆论采取哪种⽅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中国出⼝企业的成本,导致利润下降。
3.易形成连锁反应
连锁反应是指某⼀WTO成员⽅对我国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后,由于对此出⼝市场的限制,其他国家担⼼我国的产品出⼝的市场转移,造成产品进⼝的剧增,影响到国内相关产业的⽣存和发展,⽽相继对我国的同类商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最终导致我国的产品出⼝的进⼀步受限的情形。
2002
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件就表现出了这⼀连锁反应。
4.可能不利于我国产品竞争⼒的提⾼
这种可能的发⽣与否,笔者认为要取决⼀国的保障措施的⽴法精神。
通常这种精神只有三种,⼀是强调保护国内的产业安全,⼆是强调积极调整国内产业,三是两者兼顾。
我们知道第三种精神是值得我们提倡的,⼀个国家如果选择第⼀种精神,那么这种可能就会发⽣。
因为我们知道保障措施的发起,既是给我国产业结构⼀个调整的机会,同样也为我国的⽣产商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那种客观的逼着其去改进⼯艺技术,提⾼质量,欲与外国产品⼀决⾼下的环境消失,⽽使其安于现状,丧失⾃我发展的机会。
从我国保障措施的⽴法精神上看基本上是趋向于第⼀种,所以可能会不利于我国产品的竞争⼒的提⾼。
也正是笔者上⽂谈到的要改变我国保障措施⽴法的宗旨和精神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WTO保障措施⽅⾯与世界的差距
(⼀)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状况简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贸易的⼤量增长,我国的出⼝产品除了遭遇众多的反倾销调查外,国外对我国出⼝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明显多起来。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统计最新的统计,2001~2010年,WTO成员共发起了172起保障措施调查,其中,107起采取最终保障措施,53起决定不采取措施,其余12起尚未做出裁决。
此外,WTO成员还发起了17起保障措施⽇落复审调查,9起期中复审调查。
在这172起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华142起,占⽐82.6%。
2001年之后的保障措施年均⽴案数⾼于2001年之前。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统计,1995~2000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65起保障措施调查,年均⽴案数约11起;2001~2010年,共172起,年均约17起,约是2001年之前年均⽴案数的1.5倍。
从发起国来看,主要有美国、⼟⽿其、印度、俄罗斯、菲律宾、厄⽠多尔等;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针对我国的⾦属制品、钢铁、农产品、纺织品、轻⼯业品等。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
我国的出⼝产品除了受到国外的保障措施外,还受到专门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的限制。
⾃加⼊WTO以来,涉及我国的特殊保障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有美国、印度、秘鲁等对我国产品进⾏了多起特保措施调查,截⾄2010年,WTO成员共发起83起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我国遭遇保障措施的原因
我国近些年在出⼝产品之所以频遭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个⽅⾯:
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近⼏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产能⼒相对过剩,产业发展不景⽓,⽆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国内产业都⾯临较⼤的竞争压⼒,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下,WTO许多成员⽅纷纷采⽤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2.出⼝市场过于集中。
为降低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依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了出⼝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但这些年来,我国出⼝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并没有根本的改变。
我国出⼝的产品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港地区、⽇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我国出⼝总额的75%以上。
出⼝市场的过于集中,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造成了很⼤的冲击,导致这些国家和地区经常对我国的出⼝产品发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3.⾮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我国是以⾮市场经济国家⾝份⼊世的,到⽬前,国际上⼤多数国家仍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特保措施往往针对的是⾮市场经济国家。
⽽且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是单向的,即我国不能由于受到特保措施的制裁⽽⽴即采取报复措施,要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这⽆疑降低了我国的报复能⼒。
这是我国遭遇特保措施的⼀个重要原因。
4.⼊世后,我国产品的竞争⼒进⼀步提⾼。
⼊世后,我国出⼝产品因享受到了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和⾃⾝的资源和成本优势,竞争⼒进⼀步提⾼,导致出⼝数量激增,对进⼝国竞争⼒下降的产业造成巨⼤的压⼒。
有关国家为了保护国际竞争⼒下降的国内产业和维护相关利益,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段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WTO 允许采取的唯⼀合法的保护⼿段。
且与反倾销、反补贴项相⽐较,保障措施在启动程序上相对简便,操作也⽐较简单,从⽽导致国外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数量增加。
5. 出⼝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产品。
虽然我国出⼝产品
众多,但多为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的简单加⼯产品,由于其出⼝成本较低且数量众多,很容易对别国产业造成冲击。
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这些国家就会对我国发起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
在贸易争端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回头审视⼀下我国的第⼀起钢铁保障措施案,从⽽吸取经验。
虽然我们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中使得钢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同时通过技术⼿段的改造,使得2002年钢铁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2001年⼤幅改善的基础上继续提⾼。
但是,也有不少不⾜之处。
在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出现的⼀些问题。
⾸先是关于配合确定的问题,我国的配合基本是根据以前3年的最⾼值确定,没有考虑到今后⼀段时期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再次是关于从发展中国家进⼝钢材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从发展中国家进⼝钢材⼩于进⼝钢材总量,同时超过进⼝钢材总量的9%应纳⼊配额。
我国钢材配额中不包括这部分。
最后是关于配额时间的进度问题。
现在的配额只按国别来计算,为了按时间进度分配,进⼝商在较短时间争抢配额等,造成国内钢材市场的不平衡。
(三)我国⼊世后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运⽤《保障措施协议》的经验不⾜
⼊世后,我国有相当多的具有竞争⼒的产品将在享受多变贸易体制诸多优惠情况下⾛向国际市场。
如果某类产品急剧地涌⼊某⼀或某些成员⽅国家和地区,将极易遭受保障措施的制裁。
然后,我国⽬前尚缺乏应对他国保障措施制裁的有效措施,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以保障我国出⼝免受他国制裁,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关部门缺乏运⽤《保障措施协议》的经验,这将可能会造成其他成员国⾃如地对我国出⼝实施保障,⽽我国却处于束⼿⽆策的境况。
2.⾏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
我国⾏业协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业协会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本应发挥的作⽤。
问题的存在与我国⾏业协会的发展历程有关。
我国⾏业协会⾏政化倾向⽐较严重,在实践中,我国主要是政府⾃上⽽下地对企业进⾏管理,缺少了反⽅
向的联系渠道。
⾏业协会在会员数量上是⾃⾏组建的,跨区域、全国性的⾏业协会规模还是不够。
三、我国加强WTO保障措施实施的思路与政策绩效
(⼀)深⼊研究WTO 的有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内⽴法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产业管理部门和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出⼝企业, 必须深⼊了解和
掌握世贸组织有关保障措施适⽤的规则, 如保障措施的性质、功能、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
期限、临时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等, 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利⽤这些规则加强双边磋商,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为⾃⾝的合法权益进⾏有效的抗辩, 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作坚决
的⽃争。
在“美国201 钢铁保障措施案”中, 美国根据国内贸易法单⽅⾯对多种进⼝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在提供进⼝增加的有效证据、实施保障的适当性以及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如未予
相关利害关系⽅以充分的通知与磋商机会) 等诸多⽅⾯都违反了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
这说明⽬前WTO 规则还⽆法完全有效地约束和协调其成员在援引保障条款时所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还应对美国等国的国内⽴法作⼀定的了解和研究。
(⼆)以政府为主导,建⽴完善的防御体系和运⾏机制
我国《保障措施条列》的条款看,我们不难发现,其⽴法的宗旨和基本精神是在强调保护国内的产业的安全,在促进国内产业的积极调整⽅⾯⼒度还是略显不⾜。
造成这种局⾯出现的原因是多⽅⾯的,笔者认为其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对WTO贸易规则的不熟悉,同时国内的产业结构不是很完善,产业缺乏竞争⼒,产商⼤部分都寄希望于政府的救济,另外我国政府还不敢放⼿等畏惧的⼼理,导致在⽴法上采取保护和消极防御的理念;还有上⽂谈到的⽴法体系的不完善都是客观存在的。
应该要加强政府为主导的宗旨,完善其体系,为我国我内产业提供⼀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并继续借鉴国际先进⽴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促进其完善和发展。
(三)加强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裁决案件的研究,积极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调查
保障措施相对于反倾销⽽⾔,我国企业和产业组织还⽐较陌⽣。
但我们应克服畏惧⼼理,吸取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的教训和借鉴反倾销应诉成功的经验,积极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调查。
⾸先应深
⼊研究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研究既往案例中申诉⽅和被诉⽅的控辩内容,以便为我所⽤。
同时,积极介⼊与我国相关的国外保障措施调查。
⼀⽅⾯通过提出与申请调查的进⼝⽅国内产业不同的信息和观点,使进⼝⽅调查当局不可能仅凭单⽅⾯信息得出结论;另⼀⽅⾯通过积极介⼊调查过程,可以更多地提出要求对⽅评估的相关因素,这样做既可以在更⼤程度上保证最终调查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在客观上对调查机构做出肯定的产业损害裁定增加更⼤的难度。
此外,通过企业和产业组织的积极游说,获取当地进⼝商和消费者的⽀持,进⽽影响到最终的裁决结果。
(四)加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品牌的国际竞争⼒
近年来,随着改⾰开放和⼊世后所提供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逐步成为全球贸易的⼤国。
例如2003年,我国的纺织品出⼝总额805亿美元,顺差649亿美元,占全球纺织品市场的1/3,美国纺织品市场的3/4,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给WTO成员国带来了现实的压⼒,导致针对我国的各种贸易⼿段不断的出台,例如2003底,美国针对原产于我国的针织布、棉袍,胸⾐等特别保障措施;另外欧盟纺织业界也正在酝酿对我国玻纤布实施保障措施。
我们除了上⽂提到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外,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及采取主动的控制与管理措施也是现阶段应对⼯作的⼀个重要的选择。
我国可以利⽤税收的杠杆⿎励出⼝⾼档次、⾼增加值的产品,另外⼀⽅⾯,国家可以把收取的这部分税收⽤于引导我国贸易从出⼝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以尽快实现从贸易出⼝⼤国向贸易出⼝强国转变。
诚然,WTO反对任何⼀成员国采取关税配额等措施限制对外贸易的⾏为,但如果我们积极争取,精⼼运筹,在对外贸易的博弈中我们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
资深的WTO问题专家贝利斯律师就认为,根据国家利益需要,中国政府完全可以继续有选择地对外出⼝贸易进⾏控制与管理,以争取宝贵的时间,进⾏产业结构调整,⽽不必顾虑是否违背WTO规则。
着⼒打造具有国际竞争⼒的品牌,变贸易⼤国为贸易强国。
(五)建⽴企业、⾏业协会、政府“三动体制”实现分⼯协作、整体连动
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个国内的保障措施的提出与应⽤主要靠企业、⾏业协会、政府间的互动完成。
相关⾏业出⼝协会和各出⼝企业,应积极准备详实、有利的数据和材料,积极参与该成员的内部调查程序,⼒争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成⽴、是否与进⼝增长有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问题上,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对于已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我出⼝产品,我国政府部门和⾏业出⼝商会,应定期跟踪该成员⽅内部产业调整情况,利⽤保障措施协议中规定的中期审议等机会,通过多边磋商,争取提前结束保障措施或避免该成员⽅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进⾏延长。
⼀⽅⾯,企业要积极的配合政府,运⽤国际贸易规则保护⾃⾝的合法权益;另⼀⽅⾯,⾏业协会也要尽快完成职能转变,尽早从注重管理和控制的⾏政⾓⾊转变成为⼀种具有协调功能、谈判功能和具有⾏业约束功能的经济共同体;⼊世后,⾏业协会如何寻找定位与发挥作⽤引起了很多专家和学者的思考,笔者认为,应从“⾏政管理”向“协调服务”转变。
⽽从整体上讲,我国⾏业协会相对政府的独⽴性较弱,向企业提供服务在专业程度、⼯作内容上与发达国家有较⼤的差距。
另外⾏业协会和市场应⼀起肩负起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重任,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其协调与组织的功能。
⽽对于政府⽽⾔,应该为企业、⾏业协会创造⼀个良好的国内的法制环境和对外贸易环境,彻底实现企业、⾏业协会、政府“三动体制”实现分⼯协作、整体连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