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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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审核
1、公共场所卫生卫生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营业执照年检记录);
3、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本人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非申请人本人的提供租赁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实行“六小行业”联合会审管理的,应提交“六小行业”联合会审办公室批复;(经营地点在规定区域内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需提交)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职务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提供清单);(应查验原件)
7、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图;
8、卫生管理组织文件、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9、经营场所主要功能间(区)、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0、公共场所相关检测检验报告(由经省卫计委认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1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申请时提供);
二、现场审核要点
(一)住宿场所
1、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客房床位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客房采光窗地比以1/5~1/8为宜,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2、客房卫生间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洗脸盆、抽水马桶、应安装排风装置;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
3、应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工作间、消毒间、布草间、一次性用品仓库,设有员工更衣室;
4、工作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的材料,墙裙高度不低于1.5米,应分设洗手水池和洁具清洗水池,并配备消毒剂配比容器;
5、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的材料,墙裙高度不低于1.5米,设有茶具清洗消毒水池,配备有电子消毒柜和消毒后茶具密闭保洁柜;
6、布草间应设有密闭的布草存放柜,布草做到分类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7、一次性用品仓库内应设有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做好分类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8、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车,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与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分开,并有醒目标识;应配备清洁工具篮,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分开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9、应设置脏棉织品回收容器,并加盖密闭;
10、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签订清洗协议;
11、设有洗衣房的,应分设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洁净棉织品出口;洗衣房内依次设置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防止交叉污染;洗衣房应设有布草存放间,配有密闭的布草存放柜,洁净棉织品做到分类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12、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客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要求;
13、设有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要求,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应直接来自室外,应低于排风口,并远离冷却塔等污染源;新风口应安装有滤网,应设有应急关闭新风和回风的装置,空调管道应预留有检修孔;冷却塔应远离人群聚集区或建筑物新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应设有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14、住宿场所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
15、设有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要求;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二次供水水箱应设有满足清洗消毒需要的入孔,入孔应加盖加锁;水箱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出水口应安装满足采样需要的采样龙头;所使用的二次供水水箱、防护材料、输配水材料、水处理设备应当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经卫生安全评价合格;
16、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7、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索证资料应齐全;
18、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9、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20、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21、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二)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
1.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设置;
2.游泳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3.更衣室地面、墙面应用防水、防渗、易清洗材料,地面应防滑,应配备与接待能力适应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设施,并设有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4.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5.浸脚消毒池长度不小于2米,深度20厘米;
6.游泳池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洗的材料铺设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设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醒目的分区标识;室内游泳池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7.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游泳池水水质检验,并公示监测结果;
8.为顾客提供公用拖鞋的应设置拖鞋消毒间,配备拖鞋洗消池及消毒后拖鞋保洁存放设施;
9.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消毒间,配备清洗水池、饮具消毒柜及保洁柜;为顾客提供毛巾等棉织品的,应设置布草间;布草清洗消毒符合规定;
10.应设置急救室,急救室内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等;
11.应设置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
12.使用的循环净化设备、消毒设备、净化剂、消毒剂、清洁剂等应索证齐全;
13.淋浴室内应设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地面低于淋浴间,配备独立的排风设
施;
14.更衣室、室内游泳池空气、游泳池水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要求,顾客用品符合GB 9663要求;
15.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6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7.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8.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三)公共浴室
1.公共浴室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布草间及其他辅助用房;
2.在公共浴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3.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接待量相适应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安装有空气调节及机械通风设施;
4.按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设置密闭保洁柜并有醒目的分类标记,脏棉织品回收容器应密闭加盖,布草清洗消毒符合规定;
5.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顶面应用防水、无毒材料覆盖;
6.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甚至地漏;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10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
7.沐浴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要求;
8.浴区灯具应安装防护罩,设有桑拿房的,桑拿房内应安装防爆灯具;
9.浴区应设有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浴区地面,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10.沐浴场所应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处,配备拖鞋清洗消毒设施及消毒后拖鞋存放容器;
11.提供修脚服务的,应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备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
12.沐浴场所应设置清洗消毒工具物品间;
13.设有浴池的,应设置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池水温度、浊度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4.提供公共饮具的,应设有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配备饮具清洗水池、消毒柜及饮具密闭保洁柜;
15.顾客用品符合GB 9663要求,修脚工具应符合GB 9666中美容、理发工具要求;
16.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洗涤用品、消毒药剂、消毒设施等应索证齐全;
17.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8.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9.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20.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21.沐浴场所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供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四)婴儿浴室
1.许可条件参照《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2.水温参照医院婴儿室要求,控制在38~40℃;
3.空气温度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控制在25~27℃;
4.洗浴间应安装紫外线灯(离地2.5米,30W/10m2均匀悬挂)。
(五)足浴场所
1.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m2,足浴席位平均面积不低于4m2/个;
2.应当设置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等功能间;
3.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比例配备毛巾、垫巾、饮具、拖鞋等公共用品,修脚工具配备数量不低于6套/修脚师;
4.工作准备间应设置员工洗手消毒设施,设置足浴盆清洗消毒及存放设施,提供修脚服务的应配备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
5.应设置布草间,配备密闭的布草存放柜,毛巾、垫巾等应分类存放并做好分类存
放标记,布草清洗消毒应符合要求;
6.提供公共饮具的,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6m2,设清洗水池、消毒及保洁设施;
7.公共卫生间应配备水冲式便器,宜为蹲式,卫生间内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8.足浴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毛巾、垫巾、饮具、拖鞋、足浴盆等公共用品用具应当符合GB 9663要求,修脚工具应符合GB 9666中美容、理发工具要求;
9.足浴场所提供的化妆品、足浴用材料等应当索证齐全;
10.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2.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3.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14.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供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六)美容美发场所
1.美容场所营业面积应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营业面积应不小于10m2 ;
2.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
3.经营场所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4.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5.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6.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7.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8.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9.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
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10.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位客人一消毒;
11.为客人提供饮具的,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消毒间,配备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12.美容美发场所空气和美容、理发工具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要求,毛巾、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GB 9663要求;
13.供顾客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应索证齐全;
14.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5.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6.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7.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七)文化娱乐场所
1.文化娱乐场所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应设有消音设施;
2.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3.提供饮具的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专用的饮具洗消间,配备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公共卫生间;
5.舞厅人均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
6.录像厅、卡拉OK厅及音乐厅放映录像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7.影剧院座位高度43~47cm、座宽>50cm,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排距>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8.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大于幕宽的0.6倍;
9.影剧院观众厅长度:小于普通银幕幕宽的6倍,小于宽银幕幕宽的3倍,胶片70mm 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米;
10.视角:影剧院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度。
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应小于45度。
11.立体影院为顾客提供重复使用的眼镜的,应配备紫外线消毒设施,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12.文化娱乐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度、噪声等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13.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14.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5.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6.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八)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1.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2.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3.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
4.应设有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内安装独立通风排气设施;
5.经营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度、噪声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应设有洁具间或洁具区;
7.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8.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9.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0.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九)商场(店)、书店
1.经营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经营场所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设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4.大中型商场须设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内安装独立通风排气设施;
5.经营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度、噪声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6.经营场所应设有洁具间或洁具区;
7.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8.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9.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0.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十)饭馆(餐厅)
1.餐厅必须与厨房、客房等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2.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
4.餐厅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蹲位,卫生间内设置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5.提供的餐饮具应符合GB 14934的规定,提供一次性餐饮具的,应当索证齐全;
6.餐厅空气、微小气候、照度等应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7.经营场所应设有洁具间或洁具区;
8.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9.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0.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11.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
(十一)公共交通等候室
1.等候室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2.等候室内应设公共饮水处,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洗消间,配备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
3.等候室内应按旅客流量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内采用水冲式蹲位,安装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4.等候室内空气、微小气候、照度、噪声等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要求;
5.等候室内应设有洁具间或洁具区;
6.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7.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8.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任命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9.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场所醒目位置,落实禁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设有吸烟室的,应安装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十二)医院候诊室
1.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候诊室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
4.不得出售商品和食物,不提供公用饮具;
5.候诊室设置洁具间;
6.候诊室内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