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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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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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表述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根据司法解释及多数人对该条的理解,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丧失了胜诉权,而不起诉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只要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例,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实体权利消灭。

日本等国采此立法模式。

按此种立法模式,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即使债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也构成不当得利。

二是诉权消灭。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民事权利仍然存在,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形成自然债务。

如原苏俄民法典第81条规定,“受理诉讼不管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三是抗辩权产生。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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