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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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贸发[2013]47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3.02.21
【实施日期】201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开拓
新兴市场的若干意见
(2013年2月21日商贸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开拓新兴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拓新兴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经贸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经济持续低迷,传统市场需求不振,同时,新兴经济体和一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强劲,发展潜力不断释放。
从中选择一批市场规模大、消费结构升级、与我贸易增速快、市场份额尚未饱和、贸易风险可控的国家作为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新兴市场的人口、经济总量、贸易总量分别占全球的45.6%、21.2%、21.6%,对华贸易占我外贸总额的25.1%. 2000-2011年间,新兴市场以现价美元计算的年均经济增速、贸易增速分别为11.9%和13.3%,高于全球平均增速4.6和3.5个百分点,对华贸易年均增长25.2%,高于我外贸整体增速4.8个百分点。
开拓新兴市场,是拓展外贸发展空间、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新兴市场占我国外贸比重、深化双边经贸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开拓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传统市场和开拓新兴市场相结合。
努力巩固欧、美、日、港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培育潜力市场,运筹好区域中心市场。
二是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增强企业主体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策引导和保障作用,破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风险高、成本大、信息少等问题。
三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立足我与新兴市场经贸关系的现实条件和现有领域,夯实经贸合作基础,加强战略谋划,拓展合作理念、领域和途径,克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