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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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生产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人员触电、设备短路损坏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临时用电作业的分级以及安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临时用电及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文件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暴安全规范》
Q/SY TZ 0366—2017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三、职责
(一)领导及部门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生产单位提交的一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查,并对作业许可、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等材料进行签字审批。
2.质量安全环保科:临时用电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3.生产单位(属地单位):收到作业申请后,与作业单位共同编制临时用电作业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组织单位内部各专业人员对作业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
审核、审批;对二级临时用电作业相关材料及作业许可进行审核、审批。
生产单位(属地单位)指派专业电工或监督监护作业单位专业电工完成接电、拆除等作业。
5.作业单位:向生产单位提出作业申请,按生产单位作业要求,准备作业相关材料、工具、人员等,并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及生产单位作业管理要求。
6.在业主方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执行业主方的作业许可规定。
(二)临时用电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申请人:用电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组织现场作业,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1.2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督促作业人员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作业许可证、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3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1.4作业前,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安全培训和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1.5作业中,对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
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批准人报告;
1.6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生产单位(属地单位);
1.7作业结束后,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作业批准人:是有权协调作业所需资源,承担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根据审批权限,通常是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生产单位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是:
2.1负责审批和关闭作业许可证,对作业全面负责;
2.2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与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作业风险和基本的安全要求;
2.3现场组织核查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
2.4作业结束后,参与现场验收。
3.电气专业人员
3.1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
3.2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3.3向用电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3.4负责对用电单位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安装、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5对用电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6作业结束后,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用电单位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人员,主要职责是:
4.1负责作业的具体操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
4.2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熟悉并掌握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4.3作业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作业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4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四、文件内容
(一)临时用电定义及术语:
1.本规范所称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2.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二)临时用电作业分级
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一级、二级许可管理:
1.直接在生产单位(属地单位)配电柜、配电箱内及电源线上接线、拆线或临时用电总负荷可能影响生产单位(属地单位)生产运行平稳、安全的为一级临时用电作业。
2.由生产单位(属地单位)电气专业人员完成接线后的用电作业以及使用接线盘、插头在固定插座上取电为二级临时用电作业,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电气专业人员直接签发,生产单位电气专业人员根据用电情况逐项确认后签字。
(三)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1.1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1.2对有规程可依且风险管控要求不低于本标准的临时用电作业,按照规程执行,可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1.4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气元件、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1.5临时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规程、标准和规范。
1.6安装、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器具。
1.7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1.9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使用临时电源。
否则须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10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现场周围15 m 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
1.1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1.12临时用电作业批准人、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评估合格,清楚现场作业条件和用电风险,具备管理、实施现场作业的能力和经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1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含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 及以上的,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内容包括: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气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
(6)确定防护措施;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2.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3.作业许可要求:
3.1临时用电作业实现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并保存一年。
3.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3.2.1一级临时用电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一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查,并对作业许可、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等材料进行签字审批;
3.2.2二级临时用电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属地单位负责人核查并批准执行。
3.3由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
(2)现场使用的用电设备清单(包括型号、数量、电压、功率);
(3)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原件或复印件;
(4)配电箱内应有系统图以及分路标记;
(5)其他相关资料。
3.4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临时用电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Q/SY 1238 要求,作业单位应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5用电单位应对现场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张贴季度检查标签。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的审批
4.1在收到作业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作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2)确认作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文件;
(3)审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QHSE作业计划书);
(4)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
4.2书面审查通过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涉及的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临时用电的接入点,并核实接入点电压以及容量;
(2)对临时用电作业有关的电缆、开关、保护装置、配电箱等
进行检查;
(3)人员培训和沟通情况;
(4)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安全、消防、急救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6)作业方案中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3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和批准人分别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临时用电的实施
5.1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由电气专业人员根据确定的接入点,将临时用电总接线箱接入系统。
5.2使用过程中需要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总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5.3临时用电设备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或接零保护。
5.4对配电箱(盘)、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暂停使用或维修时,应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识牌。
5.5每日作业结束时申请人应告知生产区域所在单位电气专业人员将总开关断开,次日恢复工作时再将总电源送上。
5.6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
电箱。
6.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时限、取消和关闭
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需要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时间。
如需延期,申请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填写作业延期单,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应在延期单上注明,批准人核实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后方可批准延期。
6.2批准人、电气专业人员、申请人以及作业人员均有权取消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取消时应停止作业,并通知批准人。
取消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
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
可取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种: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5)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6)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7)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8)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9)临时用电地点、用途发生变更。
6.3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属地单位),电气专业人员按规定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和批准人现场确认无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7.配电线路
7.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 V 的绝缘导线、电缆。
7.2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应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 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 线,严禁混用。
7.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部位时,不得有接头,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7.4使用时间在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电杆和支架应固定牢固,防止受风或者其它原因倾覆造成事故;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7.5使用时间在1 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等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地面走线应沿避免机械损伤和不得阻碍人员、车辆通行的部位敷设,且在醒目处设置“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
(4)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 m 到地下0.2 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
8.开关柜和配电箱
8.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8.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 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 m。
8.3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4所有配电箱(盘)、开关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 m 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还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
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 m 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5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设置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 m~1.6 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 m~1.6 m。
8.6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8.7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按规范要求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8.8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 mA•s。
8.9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
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8.10配电箱、开关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
工作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保护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所有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与端子板连接严禁直接缠绕。
8.11配电箱门应用黄绿双色软线与箱体可靠连接。
8.12临时用电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9.设备使用
9.1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9.2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测试,I 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 MΩ,Ⅱ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得小于7 MΩ,合格后方可使用。
9.3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9.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有合格标牌,外观完好,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 类工具时,
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 s 的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时,应使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工具;
(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6)电动工具导线应为护套软线。
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
(7)临时施工、作业场所应使用安全插座、插头;
(8)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10.临时照明
10.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防爆、防水等要求。
10.2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10.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10.4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 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10.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 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
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 V。
10.6室外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 m,室内220 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 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 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 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1.接地
11.1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
11.2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I 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2)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
11.3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1.4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
(四)其它注意事项
1.电器设备和线路起火时,可以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剂进行灭火。
禁止用泡沫灭火机和清水灭电气着火,以免触电伤人。
凡灭电气着火时,应保持1-3m以外的安全距离。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尽量防止皮肤因直接接触喷筒和喷射胶管而造成冻伤。
在封闭的配电室内,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是不建议使用的!主要是
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在使用过程释放二氧化碳,容易导致封闭室内环境缺氧现象,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会对扑救人员的生命造成危险!)
2.如用电设备发生异常,作业人员应迅速判明情况,按规定切除有关电源,切勿乱拉闸,以免事故扩大。
3.高低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准单独移开护栏或越过护栏及警戒线进行操作和巡视。
4.巡视和检查配电系统线路时,在未弄清情况下,不能攀登电气设备或扳动操作机构。
五、管理流程
无
六、其他说明
本规范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说明;
本规范未尽事宜执行运输公司、公司及属地单位相关规定;
在业主方管控范围内、业主方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业主方的挖掘作业管理要求。
七、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作业延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