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多马读《法律的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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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多马读《法律的训诫》
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法律的训诫》读后感
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个地⽅,法律会停⽌不前,⽽世界上其他⼀切事情将继续前进。
[①] ——丹宁勋爵
实际上,正如我们的《法律的训诫》这门法律⽂献阅读课的王成栋⽼师所⾔,要读懂丹宁勋爵的著作,不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不了解丹宁本⼈的⽣平和经历是很难的。
恰恰很不幸,在这学期之末才开始读《法律的训诫》这本书,书没有读完,很多地⽅只是⽪⽑的了解⽽已,笔者下⾯就⾃⼰所读的内容和⼤家做⼀个交流。
本⽂试从《法律的训诫》⼀书的第⼀篇“对⽂件的解释”、第⼆篇“滥⽤⾏政权”以及第七篇“判例主义”的分析来阐述丹宁勋爵的思想。
请容许笔者在⾏⽂之初,为各位作⼀个关于丹宁勋爵的简要交代:阿尔弗雷德·汤姆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次世界⼤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
24岁成为⼀名出庭律师,39岁成为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后历任东北巡回法院专员、⾼等法院法官、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58岁时即被奉为勋爵(lord),成为终⽣贵族。
丹宁勋爵在近60 年的法律⽣涯中,担任律师21年、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创造了英国司法界的史⽆前例的记录。
在英国,他不仅是国内外⼗⼏所⼤学的荣誉法学博⼠和⽜津⼤学的荣誉民法博⼠,还是唯⼀⾝兼四⼤法学研究院中三个研究院荣誉院⼠的学者。
下⾯就是笔者在读书过程中的⼀些体会和感想。
⼀、“熨平皱折”——法官应做合乎正义的事情
在第⼀篇“对⽂件的解释”⾥,丹宁勋爵谈到:法律应该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
因此,他反对从字⾯上解释法律,⽽主张根据公平正义的宪法原则和案件发⽣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
他认为法官⼀⽅⾯要按照法律办事,另⼀⽅⾯必须考虑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原则是⾼于法律条⽂和过去的判例的。
丹宁认为制定法和法律⽂件的的语⾔不可能永远绝对的正确,丹宁说:“必须记住,⽆论⼀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们都没有能⼒预见到实际⽣活中可能发⽣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即使⼈们有这种预见能⼒,也不可能⽤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法官们不能叉起⼿来责备起草⼈,他必须完成找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法官必须像⽴法者那样去做。
⼀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②]。
”丹宁勋爵的这⼀“熨平皱折”的新主张在《西福德·考特不动产有限公司诉阿舍尔案》中得以确认。
虽然在后来被英国上议院西蒙兹勋爵以“这是在不难揭穿的号称对法律进⾏解释的伪装之下,⾚裸裸地篡夺⽴法职责”[③]进⾏严厉的批驳。
但是我们看到,在这⾥,丹宁和西蒙兹之间的分歧在于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究竟应该采取倾向于实现正义的解释还是采取严格的解释,坚持法律⽂件的字句。
在这⾥,在当时英国严格的解释者在法律界占据统治地位时期,丹宁选择了勇敢的态度,以其主动精神贯彻其对正义的理解,显⽰了20 世纪法官的杰出素质,也正是此时丹宁被认为是司法能动主义的⽀持者。
⼆、正义的实现——丹宁对⾏政裁判所滥⽤⾏政裁判权的限制
丹宁勋爵是深刻认识到法律对⾏政权滥⽤的⽆⼒和危险的,他写道:“我们保护个⼈⾃由的程序是有效的,但防⽌滥⽤权⼒的程序却不那么有效。
正如铲和锹不再适合挖煤⼀样,发布禁制令,调卷令和案件的起诉程序不适合新时代的要求。
”[④]英国在30 年前,各种⾏政裁判所曾经盛⾏⼀时。
政府⼤量设置⾏政裁判所,只要裁判所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之内,法官便不能管束它。
所以当裁判所作出错判时,丹宁就指出:该裁判所完全超越了权限——只有这个办法可以对裁判所的判决提出质疑。
从此他打破了1841 年以来的惯例。
现在的问题在于你对“权限”作何解释。
丹宁在审理“诺森伯兰案”中作出了如下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问题上任何裁判所都⽆权错判。
在议会设⽴⼀个裁判所时,它之所以
这样做,是因为它相信该裁判所将依法判案,⽽不会违背法律。
因此可以说,裁判所依法判案是授权的先决条件。
”根据这样的解释,此案成了⼀个判例,它改变了关于⾏政裁判所的法律。
随着案件的不断出现,王座法院就以裁判所犯有“法律错误”为由纠正了裁判所的错判。
但是就在此时,某些特别裁判所还有⼀些阻⽌⾼等法院⼲预的“排斥”条款,这些条款规定,某些特别裁判所的判决“不得以调卷令予以撤销”,或它们是“终审的”等等,怎样克服这些条款造成的法院管辖的阻碍呢?丹宁认为,国会是以裁判所和委员会依法判决为条件才授予其权限的,假如他们违反法律,那么就超出了它们被授予的权限,因⽽其判决是⽆效的。
它有正确判决的司法权,⽽没有错误判决的司法权。
丹宁在⼀个实际判决中写道:“‘终审’⼀词是不充分的,它只是意味着‘不得上诉’,它并未指出‘不得使⽤调卷令’。
它只是规定判决在事实上是终审的,⽽不是在法律上是终审的。
”,他说:“法律决不允许把那些法令(排除条款) 当作裁判所做错判的挡箭牌。
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制约,⾃由地超越它们的权限,那么法制也就不存在了。
”
三、从判例到判例——寻找正确的路
19世纪后半期,法律严格奉⾏依照先例主义,即使后来发现以前的判例是错误的,也是如此。
于是,当有律师对丁尼⽣勋爵写的“凭着⼀个⼜⼀个的判例,⾃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感到得意的时
候[⑤],丹宁就以其敏锐的洞察⼒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注意到⼀味的⽣搬硬套判例的危害性,他说:“照你们的解释,依照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的前任的判决,⽆论他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正义,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厦将会倒在他们脚下。
他们将会在‘没有法规的茫茫判例中,在⽆穷⽆尽的个别上诉中’迷失⽅向。
”[⑥]然⽽,丹宁勋爵的呼声招来的不是赞扬声⼀⽚,⽽是尖锐的批评和⽆尽的嘲讽。
上议院断然拒绝了丹宁的呼吁,其努⼒被说成是为了把上诉法院从判例主义的桎梏下解放出来的“⼀个⼈的⼗字军远征”[⑦],丹宁的理由也被上议员们驳回。
然⽽,正如丹宁勋爵在很多场合下不断强调的那
样:“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个地⽅,法律就会停⽌不前,⽽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⑧]他作为⼀名富有创造⼒的“⽃⼠”,与反对者们展开关系着英国法律的未来的艰苦⾓⼒。
最终,正义战胜了传统,改⾰战胜了保守,丹宁获得了法律界的普遍⽀持,英国绅⼠们逐渐明⽩这样⼀个道理: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判例主义是穿过英国法治之林的⼀条⼩路,为了达到⽬的地,你当然必须沿着它⾛。
但你决不能让路上的荆棘横⽣,你必须砍去枯枝,修剪枝杈,否则,就会在乱⽊丛中迷失⽅向。
丹宁勋爵要求的只是清除横在正义之路上的种种障碍。
在丹宁勋爵的护航下,古⽼的英国巨舰穿越了⼆⼗世纪的惊涛骇浪,度过了英国历史上最危险的时期。
正义的光辉再⼀次落在了绅⼠们那华丽的燕尾服上。
四、结语
研习法律的⼈都知道,古⽼的西⽅国家英国开世界近代⽂明之先,亦是近代以来最早步⼊法治⽂明的国家。
然⽽,通过阅读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我们发现,尽管英国的法治传统历史悠久,但并⾮⼀帆风顺、⼀劳永逸。
相反,通往法治的道路上布满了荆棘和坎坷,充满了热⾎、眼泪、汗⽔和⾟劳。
⼀部法治的历史可以说是专制王权不断受到削弱的历史、⼈民的⾃由和权利不断得到维护和保障的历史、司法腐败⿊暗与不公⾛向司法正义与公正的历史。
借鉴和学习的⽬的是为我所⽤,反观现代中国法治,不尽⼈意的地⽅很多,法治和⼈治之博弈并未结束,历史每时每刻都在前⾏,处于时代的中⼼,我们⽆可选择,我们不是伟⼤的丹宁勋爵,但是我们可以学习丹宁勋爵法律改⾰的⽆畏和能动精神,唯如此,是为个⼈之荣,国家之幸。
[①][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卷⾸语,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13页,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③][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16页,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④][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72页,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⑤][英]丁尼⽣(Alfred Tennyson 1809-1902)的《你问我,为什么》。
[⑥][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329页,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⑦][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339页,杨⽩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⑧][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卷⾸语,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