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帮扶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保帮扶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落到
实处,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帮扶工作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帮扶体系。

第三条低保帮扶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救
助标准、救助方式、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低保帮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
保工作协调机制,保障低保工作经费,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象认定
第五条低保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
地户籍家庭。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当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九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方面。

第十条核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
入等。

第十一条核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权等。

第十二条核查家庭支出主要包括食品、教育、医疗、居住等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四、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低保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低保家庭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救助。

五、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低保帮扶采取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现金救助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低保家庭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实物救助主要包括米、面、油、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价值,纳入低保资金预算。

六、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低保家庭应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并根据核
查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家庭信息数据库,实现低保信息
共享。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审计、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

第二十四条低保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低保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低保家庭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虚构、隐瞒、转让有关信息,骗取低保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