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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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

各市属学校、督学中心、民办学校:
根据上级有关教师交流、职称评审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教师支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教对象及年限
(一)支教对象
1.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教师。

除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城郊中小学在编教师以及城区幼儿园在编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中段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时,须有在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不作要求)。

2.自2018年起,取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获得江山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荣誉称号的市区和郊区教师,在取得相应称号(荣誉)五年内,应当到农村任教。

3.个人有支教意愿的教师。

根据教师个人发展意愿和组织选派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支教。

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师授课。

(二)支教年限
1.因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年限。

城区、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资格时,须具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其支教年限可累计。

其中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自2023年开始执
行,评审高级教师自2024年开始执行。

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2年内(含2年)参加各类比赛、评优评先时作为城区教师参评。

①城区高中段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可兼职支教。

②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3年,支教满3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2年,支教满2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

③已有3年及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要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加职评须支教满2年。

④民办学校的公派教师支教要求按城区公办学校教师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保留事业身份的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年限可视同支教年限。

2.自2018年起,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获得江山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等荣誉称号的市区和郊区教师,应当到农村学校任教满1年。

受援学校可与相应学科教师到派出授课教师的学校交换练习。

3.有从教意愿的老师,教龄不限,但每个教龄至少一年。

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支教的教师,支教年限不少于3年。

二、支教形式及任务
(一)全职支教。

城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行全职带编支教。

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完成“五个一”工作。

1.坐头等舱。

授课教师的班风、学风良好,教学效果有明显进步。

2.带个好徒弟。

支教老师至少要和所在学校的一名青年教师形成师徒关系,实行捆绑考核。

学徒的工作业绩(包括所教的学术成果、教学专业水平测试及获得的荣誉奖项等。

)是老师考核的内容之一。

3.带实一课题。

支教教师要以课题研究为抓手,针对所在学校、所在学科质量提升的症结问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所负责(执笔)课题要在市级及以上立项并有研究成果。

4.选一门强有力的学科。

授课教师要充分发挥自身学科影响力,注重所在学校学科群文化建设,在每学期不少于3节课的交流教学学校开展示范课教学,每学期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课。

每学年,教学学校本学科教师至少获得江山市级竞赛一等奖。

5.开学校。

教学教师应主动为学校建言献策,每学期提出不少于2条合理化建议。

承担交流教学学校的校本培训工作,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校本培训方案,多措并举提升交流教学学校教师的专业能力。

(2)兼职教学。

高中教师原则上实行兼职教学。

每位授课老师与一所资助学校有固定联系,以便灵活授课。

主要任务是在受援学校指导学科教师教学、校本培训及教育科研活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并带好徒弟,听课评课不少于8节,兼职支教下乡,讲授公开课、示范课不少于2节,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带学生实习的做法,可以计算为教学时间。

三、激励政策
(一)享受农村教师政策。

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村补贴待遇。

(2)享受学习培训政策。

自愿延长教学年限(不包括作为农村学校教师义务教学的年限,但包括不必要的自愿从教的个人感受)。

下同),在延长任教期内每学年享受一次衢州以外的学习或培训。

(三)享受评优评先政策。

支教年限自愿延长的,评优评先可加分,每延长支教一年视同获得一次江山市级课堂教学比赛一等奖分值,上不封顶。

(四)享受职称评审政策。

选择到农村边远薄弱学校支教的,职称评审时可加分,每支教一年视同获得一次江山市级综合荣誉分值,上不封顶。

选择到其它学校支教且支教年限自愿延长的,职称评审可加分,每延长支教一年视同获得一次江山市级综合荣誉分值,上不封顶。

(五)享受支教补助政策。

支教教师经考核达到要求的,每人每年由当地乡镇补助1.6万元-2万元不等的专项工作经费(具体的乡镇补助标准按江教〔2016〕78号文件执行)。

(六)参评“十佳”支教教师。

由教育局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相近情况下向在农村边远薄弱学校支教教师倾斜。

四、申报程序
(一)各农村中小学根据本校学科实际,每年向教育局申报支教需求。

提交电子版材料:《江山市农村中小学支教需求情况申报表》。

(二)城区、城郊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电子版《江山市城镇中小学支教人员申请表》。

(三)所在学校审核,并与受援学校协商一致后,报教育局核准。

提交电子版材料:《江山市城镇中小学支教人员申请表》《江山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人员花名册》。

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五、工作管理与考核
(一)强化工作管理。

加强过程管理和公开监督。

参加全职支教的教师,随迁人事、工资关系。

教师支教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兼职支教教师主要由派出学校负责管理、组织支教活动安排、审核建档和工作量登记等工作。

受援学校和支教教师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教相关资料,学校和教师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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