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门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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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餐厅门店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食品和服务,保障顾客的生命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厅门店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厨师、服务员、采购员、仓库管理员等。
第三条餐厅门店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餐厅门店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餐厅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监督检查餐厅门店食品安全状况,确保食品安全;
4.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 定期向餐厅管理层汇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食材的新鲜、安全、合格。
第七条采购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八条食材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采购员验收食材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2.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员签字确认;
3. 验收不合格的食材,应立即退回供应商。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储存
第九条食品加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2. 保持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
3. 使用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4. 定期清洗、消毒加工设备。
第十条食品储存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食材分类存放,生熟分开;
2. 食材应储存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
3. 定期检查食材储存情况,防止变质;
4. 货架、冷库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应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服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熟练掌握食品知识,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餐厅门店应设立顾客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处理顾客投诉,保障顾客权益。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餐厅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销售相关食品;
2.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3. 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4.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餐厅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餐厅门店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食品和服务,保障顾客的生命健康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