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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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2015-06-30中电联字〔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
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
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
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

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正式发布前,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的规有序开展,电子联合会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中国电子信
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3号楼 101 室(邮政编码: 100846 )
联系: -68208065/68208063
传真: -68218535
工作: sio@.
联系人:军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 年6月29日附件: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
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
等全生命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
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
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
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服务中心)。

地服务中心依照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围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 A 级和 B 级。

A 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 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电子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八条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委托见证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第三章资质设定
第九条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是对企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集成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条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电子联合会将适时开展针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不同环节设定的分项资质及针对市场特定需要而专门设定的专项资质的认定工作。

分项资质和专项资质的认定,原则上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
体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电子联合会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办法由电子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除特别规定的事项
外,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是在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申请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向 A 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三级、四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 B 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或向 A 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
并出具评审报告。

其中,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
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
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
的地服务中心。

(四)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
资质评审会。

对通过评审会的集成一级、二级资质新申报企业,电子
联合会资质办在工作公示 10 天。

(五)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
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持证企业每年应按时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提交年度数据信息,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数据信息的企业,视为其自动放弃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
后 30 日,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
书变更申请材料,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服务中心提
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的资质认定工作接受当地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式对评审
机构的评审活动、见证机构的见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对电子联合会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
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见
证机构和地服务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
异议的,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投诉。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提交
年度数据信息及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
证书等行为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见证机构及见证人员在见证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暂停、降低和撤销评审或见证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
2015-06-30中电联字〔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

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正式发布前,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 [2015]1 号),电子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
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 年7 月 1 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
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3号楼 101 室(邮政编码: 100846 )
联系: -68208065/68208063
传真: -68218535
工作: sio@.
联系人:军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 年6月29日附件: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
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5 亿元,或不少于 4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
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人民国境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
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
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
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 2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 100 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 4 亿元,或不少于 3.5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
所占比例不低于80%。

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 4 个合同额不少于 15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 6000
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 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
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
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 1.2 亿元,
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 6500 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可的第三认证机构认证,
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
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
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5 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
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5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

经过第三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
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20 个,其中近三年第三评测鉴
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
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 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 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 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
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 7.5 亿元且
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0 万元 ,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2000 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2.5 亿元,或不少于 2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
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人民国境登记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
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
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
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 8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 40 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 2 亿元,或不少于 1.5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
占比例不低于 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 3 个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 6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 3000 万
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 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
额不少于 1500 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
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
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 6000
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可的第三认证机构认证,
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
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4 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
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4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其中近三年第三评测鉴定或用
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5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
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
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 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3 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
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 万元 ,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200 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或不少于4000 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人民国境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或不少于4000 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 1 个合同额不少于 3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 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 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 150 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
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 1500
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 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可的第三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
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 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
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第三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
于 3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
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平米。

(七)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 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 5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 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企业近三年无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
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
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
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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