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 据学 科专业 组名 录设置学 科专 业组 。 医学 会 可 以根 据 本 地 区医 疗 工 作 和 医疗 事 故 技 术鉴 定实 际 , 对本 专 家库 学科 专业 组 设 立予 以适
当增减 和调 整 。 第六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第一 条
为规 范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定 工 作 , 确保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 定 工 作 有 序 进行 , 据 《 依 医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程
序 进行 , 持 实事 求是 的科 学 态度 , 到 事 实清楚 、 坚 做 定性 准确 、 责任 明确 。 第三 条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分 为 首 次 鉴 定 和
第九 条
双方 当 事人 协 商解 决 医疗 事 故争 议 ,
维普资讯
中国 农村 医学 杂 志 2 0 0 8年 3月 第 6卷 第 2 期 C iee Ju nl o u a M dcn M rh 2 0 o. N . hn s o ra f R r e i e ac 0 8V 1 , o l i 6 2
需 进行 医 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共 同书 面 委托 医疗 应
术鉴定 的 , 由双方 当事人 协商 预先缴 纳鉴定 费 。 卫生 行政 部 门移 交进 行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的 . 由提 出医疗 事 故 争 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 预先 缴纳 鉴 定 费 。经鉴 定 属 于医疗 事 故 的 , 定 费 由医疗 机 构支 鉴
聘用。
人员可 以成为 专家 库候选 人 : ( ) 良好 的业 务 素质和执 业 品德 ; 一 有 ( ) 二 受聘 于 医疗 卫 生机构 或 者 医学 教学 、 科研 机构并 担任 相应 专业高 级技术 职务 3年 以上 :
第三章
鉴定 的提 起
( ) 三 健康状况 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维普资讯
中 国农 村 医学 杂 志 2 0 年 3月 第 6卷 第 2期 C iee Jun lo ua e i n M rh 2 0 o. N . 08 h s o ra fR rl dc e ac 0 8V 1 , o n M i 6 2

政 策法 规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 办法
【 文献标识码】A 【 中图分类号】R 9 1 【 文章编号 】18 — 8 6 20 )2 0 0 — 4 64 3 8 (0 8 0 — 0 3 0
第一章


符 合 前款 ( ) ( ) 规定 条件 并 具备 高 级技 一 、三 项 术 职务 任职 资格 的法 医可 以受 聘进 入专家 库 。 负 责 首次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定 工 作 的 医学 会 原 则 上聘 请 本行 政 区域 内的专 家建立 专 家 库 ; 当本 行 政 区域 内的专 家不 能 满足 建立 专 家库 需要 时 . 以 可 聘请本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范 围 内 的专 家进 入 本 专 直 家库 。 负 责 再 次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学 会 原 则 上聘 请 本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范 围 内 的专 家 建立 直 专 家库 ; 当本省 、 自治 区 、 辖 市范 围 内 的专家 不 能 直 满足 建立 专 家库 需要 时 , 以聘请 其 他省 、 可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的专 家进入 本专 家库 。 第 七 条 医疗 卫 生 机构 或 医学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同级 的 医药卫 生 专业 学 会 应 当 按 照 医学 会 要
公 室 , 体 负 责有 关 医疗事 故 技术 鉴定 的 组织 和 日 具
常工作 。 第 四条 医学 会 组织 专 家鉴 定 组 。 照 医疗 卫 依
生 管理 法 律 、 政法 规 、 门 规章 和诊 疗 护 理 技术 行 部
操作 规范 、 常规 , 用 医学科 学 原理 和专 业 知识 . 运 独 立进行 医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第二章 第 五条 专 家库 的建立
再次 鉴定
设 区的 市 级 和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直 接 管 辖 的 直
县( ) 市 级地 方 医学 会 负 责 组织 专 家 鉴 定 组 进 行首
次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地 方 医学会 负 责 组 织 医疗 事故 争议 的再 次鉴 定工作 。 负 责组 织 医疗 事故 技术 鉴 定工 作 的 医学 会 ( 以
( )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
( ) 二 变更受 聘单 位或被 解聘 的 ; ( ) 三 不具备 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 的 ;
( 受 刑事处 罚 的 ; 四)
( ) 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省 聘用 期 满需 继续 聘用 的 .由 医学会 重 新 审核 、
下 简称 医学会 ) 以设 立 医疗 事故 技术 鉴 定 工作 办 可
求 . 荐专 家库 成 员 候 选 人 ; 合 条 件 的个 人 经 所 推 符
在 单 位 同意 后 也可 以直 接 向组 建 专 家库 的医 学 会 申请 。 医学 会对 专家库 成员候 选人 进行审 核 。审 核合 格的 , 以聘任 , 予 并发给中华 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 书。 符合 条件 的医疗 卫 生专 业技 术 人 员和 法 医 , 有 义务受 聘进 入专 家库 。 第八条 专 家库成 员聘用 期为 4年 。 聘用期 在 间 出现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 当 由专家 库 成员 所 在单 应 位 及 时报 告 医学 会 , 医学 会应 根 据 实际情 况 及 时进 行 调整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