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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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前言
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事宜,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活动,及时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四条企业应当平等协商,自愿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
第五条集体协商应当注重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商内容、协商方法和时间,落实协商结果。
第六条协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和工会充分披露有关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有关信息,充分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适宜的集体合同内容,运用灵活的机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利益。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并与职工及其代表团体签订,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和用人观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合法、合理地调整劳动关系,防止和化解劳动纠纷,落实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集体合同的宣传、培训、监督等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东省人社厅所有。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标本兼治,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障水平,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机制,积极推动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