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7.1 技术标准
本工程需要执行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内容:
技术标准目录
7.2 技术要求
本工程为崇明岛公共货运码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码头、引桥、接岸引堤、过河桥梁及其上下游河道整治、LNG储罐、柴油储罐、业务楼和辅助用房等建筑物、消防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配套构筑物、陆域形成和地基处理、道路和硬质地坪、大门和围墙、绿化、供水、供电、通讯、控制等。

本工程水工工程质量检验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规定执行。

7.2.1 桩基工程
7.2.1.1 工程区域地处长江口,风浪较大,应选择抗风浪能力强、稳定性好的施工船舶。

7.2.1.2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桩位平面布置图,结合地形、地质、水深、海况、船机性能、船只抛锚等情况,拟定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沉桩施工顺序图,并按沉桩顺序安排制桩和沉桩。

7.2.1.3 沉桩区需先行挖泥时,挖泥后应根据土质、坡度、水流、挖泥深度及施工要求等情况,间歇一定时间后沉桩。

7.2.1.4 沉桩过程中应观测岸坡及邻近建筑物位移和沉降,并做好记录。

7.2.1.5 沉桩按照高程控制,桩顶高程允许偏差为+100mm,0mm。

7.2.1.6 沉桩结束后应及时夹桩。

7.2.1.7 沉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水上沉桩桩顶允许偏差(mm)表7.2.1-1
7.2.1.8 陆域相关建、构筑物桩基工程技术要求详见相关施工图设计说明。

7.2.2 预制构件
7.2.2.1 预制构件上应注明工程名称、构件型号、混凝土浇筑日期和施工编号。

7.2.2.2 预制构件出厂前应进行验收。

7.2.2.3 混凝土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的有关规定。

7.2.2.3 预制构件吊运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0%。

7.2.2.4 构件安装后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7.2.2.5 预制构件预制偏差和安装偏差应符合《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1-2018)》的相关规定。

7.2.3 现浇混凝土
7.2.3.1 模板工程
(1)模板及支架安装必须稳固、牢靠。

(2)模板脱模剂应涂刷均匀,不得污染混凝土接茬处。

(3)模板表面应平整、光洁。

模板的接缝应平顺、严密,不得漏浆。

(4)用作底模的地坪和胎模,表面应平整,不应有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或
起鼓。

(5)现场制作模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1的规定。

现场制作模板的允许偏差表7.2.3.1
(6)根据环保要求,码头集水井、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收集池、LNG罐池、柴油罐池、引桥集水井抗渗等级为P8,需要使用抗渗混凝土,承包方应考虑混凝土中添加抗裂、减渗试剂,如液态无机纳米抗裂减渗剂,掺量为混凝土中胶材的 2.5%。

抗裂和防渗指标满足如下要求:极限拉伸值比≥115%,且极限拉伸值≥100×10-6(25d),渗透高度比≤30%,渗透等级≥P8。

抗裂减渗剂需符合TASC6006-2019《混凝土无机纳米抗裂减渗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的要求。

7.2.3.2 钢筋工程
(1)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皮。

(2)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3)受力钢筋采用焊接,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下一接头中心,其间长度不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

(4)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2-1的规定。

钢筋加工允许偏差表7.2.3.2-1
(5)钢筋绑扎和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2-2的规定。

钢筋绑扎和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表7.2.3.2-2
7.2.3.2 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细骨料杂质含量限制应符合表7.2.3.2-1的规定。

混凝土细骨料杂质含量限制表7.2.3.2-1
(2)混凝土拌和用水,应采用自来水。

(3)碎石级配应满足表7.2.3.2-2的规定,但最终应以石料的级配试验成果而定。

碎石级配表7.2.3.2-2
(4)原材料进场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5)原材料进场后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验检查。

(6)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的木屑、泥水和钢筋预埋件上的灰浆、油污清除干净。

(7)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得产生离析现象。

(8)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接茬平顺。

拉毛或压纹应均匀一致,不得有空鼓、脱皮、石子外露和缺棱掉角等缺陷。

(9)码头伸缩缝和沉降缝的构造及填缝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浇筑码头面层混凝土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埋设固定的沉降、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竣工平面图上应标明观测点,交工验收时交付使用单位。

(11)码头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2-3的规定。

码头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表7.2.3.2-3
(12)码头面层、引桥面层、陆域场地和道路的混凝土应采用防渗混凝土,防渗等级不低于P6。

(13)码头及引桥集水井、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收集池、LNG罐池、柴油罐池混凝土应采用防渗混凝土,防渗等级不低于P8。

根据环保要求,码头集水井、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收集池、LNG罐池、柴油罐池、引桥集水井抗渗等级为P8,需要使用抗渗混凝土,承包方应考虑混凝土中添加抗裂、减渗试剂,如液态无机纳米抗裂减渗剂,掺量为混凝土中胶材的2.5%。

抗裂和防渗指标满足如下要求:极限拉伸值比≥115%,且极限拉伸值≥
100×10-6(25d),渗透高度比≤30%,渗透等级≥P8。

抗裂减渗剂需符合TASC6006-2019《混凝土无机纳米抗裂减渗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的要求。

7.2.4 接岸引堤
7.2.4.1 引堤抛填应由水域向岸分层、由低到高进行,基桩处应沿桩周对称抛填,桩两侧高差不应大于1m。

7.2.4.2 接岸结构岸坡抛石不宜采用由岸向水域方向倾倒推进的施工方法。

7.2.4.3 基础回填应分层夯实或碾压密实。

7.2.4.4 施工期间,对周边受影响的建筑物或岸坡定期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7.2.5 过河桥梁
1、水上施工平台及围堰施工
(1)桥梁施工围堰
本工程范围内的围堰施工标准不得低于钢板桩围堰的要求,围堰应确保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并要求在临水施工位置设置防护栏杆,配备明显的警示标志。

(2)水上施工平台
水上施工平台应选用钢管桩作为支撑体系,平台作业面连接安全牢固,水上施工平台单独编制有专项施工方案,临水侧设置有防护栏杆作为安全围护,防护栏杆上布置有密目安全网,并设置贴脚线,防护栏杆上还需要配备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

2、桩基施工
(1)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设置密封的泥浆储存池临时储存泥浆,沉淀干化后委托专业单位外运处置;
(2)钻孔灌注桩施工作业现场建议采用泥浆箱或泥浆桶循环,陆上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处理,设置下卧式基座,防止泥浆外流;
(3)泥浆池不得设置在永久道路路基范围内,泥浆池内侧需设置防渗漏措施。

泥浆池四周设置双横杆钢管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栏杆设置要求安全牢固,并布置有密目安全网和悬挂“泥浆池危险,请勿靠近”警示牌。

泥浆尾水处理需满足相关规范及程序要求;
(4)钻孔灌注桩钢筋笼现场对接应采用质量可靠、安全方便的施工工艺,以确保钢筋笼的整体质量。

3、承台施工
(1)承台模板使用定型钢模板,模板顶标高不得高于承台设计顶标高,原则上不准使用对拉螺杆,如需使用,需报项目部个案审批;
(2)陆上承台基坑的围护采用钢板桩;
(3)水上承台基坑围护采用拉森钢板桩围护(U形板桩)或者套箱结构进行施工。

4、立柱施工
(1)钢模板面板厚度不小于8mm,角向对拉螺杆采用精轧螺纹钢,临边围护与模板同步安装完成,脱模剂采用高性能脱模剂,钢模外表面须进行喷漆,颜色为企业标准色;
(2)混凝土须一次性浇筑完成,采用养护液进行养生;
5、盖梁施工
(1)模板采用钢模板或钢-木组合式模板,钢模板面板厚度不小于8mm,钢-木组合式模板面板须采用多层覆膜建筑模板,厚度不小于18mm,脱模剂采用高性能脱模剂;
(2)混凝土采用养护液进行养生;
6、预制小箱梁(板梁)
(1)外模采用整体式钢模板,内模采用可抽拉式钢模板,钢模板(内外模)面板厚度均不得小于8mm;
(2)钢筋半成品切断及弯配须采用高精度数控切断弯曲一体机;
(3)小箱梁底腹板、顶板、中横隔板钢筋须采用模块化施工,中横隔板和端横隔板钢筋端面预留机械连接套筒;
(4)混凝土的脱模剂采用高性能脱模剂,采用养护液进行养生;
(5)吊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并经设计认可;
(6)预制厂需经过现场指挥部和设计单位考察认可。

7、防撞护栏
(1)预制小箱梁的防撞护栏全部采用预制拼装施工,预制小箱梁上的防撞护栏需在预制小箱梁场内与边梁同步预制完成;
(2)防撞护栏模板采用定型钢模板,面板厚度不小于8mm,混凝土外露面不得设置对拉螺杆;
(3)混凝土采用高性能脱模剂,采用养护液进行养生。

7.2.6工程总体
7.2.6.1 码头工程整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6.1的规定。

码头工程整体尺寸的允许偏差表7.2.6.1
7.2.6.2 水上桩基施工应避开2~7月长江刀鲫产卵期,2月底前完成水域所有桩基桩帽以下施工作业,施工过程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7.2.6.3 水上桩基施工应避开2~7月长江刀鲫产卵期,2月底前完成水域所有桩基桩帽以下施工作业,施工过程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7.2.6.4合同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施工图或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方应该提供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7.2.6.5 加油、加气工艺设备、门座起重机(包装危险货物专用卸船机)、钢吊桥起闭系统、计算机管理和控制系统等涉及港区使用要求并需要专业单位深化设计的大型工艺设备和控制系统由业主直接采购,施工承包方应提供施工进场的便利条件和施工协调,且不发生任何费用。

7.2.6.6 承包方应在施工阶段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审批的各类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航保障方案、桥梁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方负责方案的报批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2.6.7 承包方应负责工程范围内所有标志、标牌、和道路标线的施工,海事警示灯浮(1处,丁坝堤头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

7.2.6.8 其余要求详见施工招标图和施工图(部分专业为施工图)、合同范围包括除由业主直接采购部分之外的所有内容,图纸汇总未能体现但却有需要的,以设计单位最终施工图纸和修改通知单为准,发包单位不再另行补贴费用,由承包方在投标时考虑此部分偏差,但数额超过合同金额5%及以上的,另行商定。

7.2.6.9本工程是国内第一个综合了加油、加气、危险货物吊装、危险货物滚装、待泊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货运码头(危险品码头),工艺系统复杂,专业协调量大,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此部分影响,并采用有效措施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7.2.6.10 本工程陆域柴油储罐为坑式储罐,消防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也需要施工基坑,为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专项措施。

7.2.7施工组织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日21天前,向施工监理提交一份详细的,符合合同目标要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深度应符合水运工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应包括并不限于:
(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承包人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2)承包人各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计划,监造、调试的分包计划。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 工程实施各主要阶段承包人拟采用的一般方法和拟配备的人员与承包人设备数量;
(5) 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及场地、施工能力供应等方案;
(6) 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目标、方法与措施;发包人在审核期内,根据施工监理的审查意见确认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后7天内,重新修订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提交施工监理审查,发包人审批。

(7) 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计划进度,承包人则应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向施工监理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将为实现在规定
工期内竣工而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步骤通知施工监理和发包人。

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或施工监理认为应调整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进度计划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修订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向施工监理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将为实现在规定工期内竣工而采取的调整进度的步骤通知施工监理。

在未通知发包人和施工监理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及工作安排与方法,作重大改动。

7.2.8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工程动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2、施工测量
发包人应在签发本项目第一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7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发包人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监理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承包人则应:
(1)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或设计单位勘测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2)负责提供放线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施工监理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施工监理对放线、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3)负责提供永久监测井,永久监测井设置根据环评报告或环保监理要求设置。

7.2.9施工期环保特殊措施要求
1、本工程位于长江刀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施工期应充分考虑并满足长江刀鲫相关保护制度和法规、法规的要求,针对性制定相关施工期驱鱼、警戒等措施,并充分考虑相关措施带来的费用影响。

2、施工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措施详见本工程环评报告(送审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