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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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10518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现有老区县(市、区)67个,其中原中央苏区县22个。

革命战争年代,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立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落实省委八届十次全会部署,支持和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全局中,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提升老区整体发展水平,努力实现促进老区加快发展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工作相衔接,老区人民与全省人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协调,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相同步。

到2015年,老区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老区发展环境显著改善,老区村全面实现道路硬化、通电、通邮、通信息、通广播电视;老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广覆盖,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较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老区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人才聚集能力不断提高,特色产业支撑作用明显,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

二、支持老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一)加大老区干线公路建设投资。

加快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减轻市县尤其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筹资压力,“十二五”末实现所有老区县(市、区)通高速公路。

进一步完善国省道规划,加密老区干线公路,对完成任务的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国省道建设,在享受现有省道激励政策基础上,分别增加5%、10%的省级资金鼓励,2012年实现老区县国省道全覆盖,到2015年实现“镇镇有干线”。

(二)积极推进老区铁路通道建设。

“十二五”建成合福、龙厦、厦深、向莆铁路和赣龙、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等一批覆盖老区、连接沿海的干线铁路及疏港铁路,加快推进浦建龙梅、衢宁、长泉、杭广线南平至丽水和龙岩至广州、永安至长沙等铁路建设和前期工作,到2015年实现90%以上老区县(市、区)通铁路。

(三)加强老区机场建设。

争取国家加大对老区机场建设资金补助,加快实施晋江、武夷山、连城等既有机场扩能,推进武夷山机场迁建和三明沙县、宁德等机场建设,争取到2015年实现所有老区县(市、区)一个半小时车程可享受民用航空运输服务。

(四)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积极争取国家按中西部地区标准给予投资支持,加快实施老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强化老区用电保障。

在推行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时给予老区倾斜支持。

(五)提升老区通信和信息化水平。

优先安排老区“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个老区集中连片市的资金投入占总投入70%以上。

在老区加快推进“福建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项目”、“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和“新型村邮站建设”等专项活动,加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用。

(六)大力推进老区水利设施建设。

争取国家加大对老区资金支持,优先支持老区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突出加强老区蓄水引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组织实施的老区县(市、区)公益性水利项目按不低于投资计划的60%补助省级以上资金,2015年完成规划内老区中到小河流治理,基本消除老区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

三、支持老区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上新水平
(一)提升老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

推动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中央安排我省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老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2017年全面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

支持老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

在安排“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经济困难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助计划”和实施“省培计划”等方面向老区倾斜。

支持老区实
施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二)完善老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

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医技人员对口支援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的县级卫生监督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在加强全科医师培训、实施“四个一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等方面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使“十二五”末的老区基层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三)加快解决老区饮水安全问题。

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对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省级以上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总投资的75%和85%,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老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供水设施和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四)完善老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倾斜支持老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覆盖至老区县(市、区)、乡(镇)及建制村。

加大对老区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和优抚安臵等救助资金的补助,省级财政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新农合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实现老区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老区乡(镇)敬老院、村级(社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十二五”末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

(五)加强老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实行项目优先、资金倾斜;优先安排老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社区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资金;加大对老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指导。

大力支持老区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推进老区数字影院、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基站等建设,提高老区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并给予放映设备的支持。

在5年建设500个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站工作中,优先解决老区城市社区无综合性服务设施问题。

(六)改善老区人居环境。

支持老区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省级预
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万吨污水处理能力、每10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各补助150万元,并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申请中央补助。

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1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

优先支持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个老区集中连片设区的市农村沼气建设。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保护老区的青山绿水。

(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无依无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有依无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70元、有依有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20元。

“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筹集。

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

各地要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四、支持老区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升老区经济发展水平
(一)大力发展老区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

引导和支持老区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业,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时对老区适当放宽条件,在产业化项目布局上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予以倾斜。

推进老区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中央投资补助。

支持老区开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符合条件的“6〃18”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种养殖良种繁育推广等予以优先扶持。

加快培育老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鼓励老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对有条件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土地,优先安排相关农田建设项目。

(二)着力推进老区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

支持老区加强产业集中区建设。

优先将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的产业项目列入产业调整和振兴重点项目计划,给予欠发达专项投资补助。

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带动作用强、有助于形成县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申报和安排各级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和推动更多老区县(市、区)成为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选择区位条件和园区发展基础较好的老区县(市、区)作为省
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以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红色旅游景点为重点,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和安排省级扶持资金,加大对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红色旅游发展布局。

进一步打造闽粤赣区域无障碍红色旅游区,推进与安徽、江西等省份的红色旅游协作。

(三)加强老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加大对老区科技示范工程扶持力度,在“小发明、小创造”专项上对老区予以重点支持。

倾斜支持老区渔业科技入户,重点支持一批老区县(市、区)实施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引导科技重大项目、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和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计划项目与老区重点产业对接,支持老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县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

支持老区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示范项目建设。

(四)推动老区拓展国内外市场。

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在项目和扶持资金安排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和支持省内大型农贸、商贸、物流、邮政等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

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重点境外展等各类展会,积极支持老区承办省级以上展会。

对老区企业到境外开展质量、环境等各类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给予资金资助。

对符合申报进出口商品配额条件的老区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或安排。

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给予一定资助。

支持老区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加强对台、港、澳、侨的引资引智工作。

优先支持老区项目申报借用国外优惠贷款。

(五)推进老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上杭古田等老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指导和服务,把老区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动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引导农民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增收。

支持老区村镇住宅小区试点建设,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向老区村镇倾斜。

(六)加强老区山海协作和扶贫开发。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老区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

鼓励沿海发达地区加大对山区欠发达老区发展的支持,建立健全山海挂钩共建老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协作机制,重点支持老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

支持沿海地区党政干部到欠发达老区挂职交流,开展帮扶活动。

五、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一)把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作为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

制定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的具体方案,将各级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村和挂钩驻点村明确作为实施重点和直接扶持村一级的资金支持重点,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环境建设、民生工程项目,推动老区村整体跨越发展。

(二)全面提升老区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

对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通村公路建设,省级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10%的奖励金,对自然村公路加大切块安排力度,到“十二五”末实现老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优先支持老区村撤渡建桥、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农村客运站等“惠民工程”项目建设。

优先支持老区村电网升级改造、饮水安全工程、村卫生室、农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实现村村拥有标准化卫生室(所)、“农家书屋村村有”、“有线广播村村响”、“广播电视户户通”。

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确保村级综合服务场所覆盖所有老区村。

(三)提高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

对欠发达的老区村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综合措施,省里确定的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中老区村要占70%以上。

积极推广“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老区村村级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领广大群众发展经济、创业致富,建设美好家园。

优先支持老区村一村一品“百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增强“造血”功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对老区发展的规划指导。

细化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支持老区发展的各项要求,在编制实施“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中,进一步体现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政策措施,在专项建设规划、专项资金安排和专项工作中体现对老区的倾斜。

加强与赣粤两省的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国家编制实施《中央苏区振兴规划》,争取使我省原中央苏区县发展尽快纳入国家战略,促进原中央苏区县经济全面振兴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加大对老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国家明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时对我省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中西部地
区政策,加强对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尽可能多选报一些既符合投向要求、又能使多个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共同受益的“抱团”或“捆绑”项目。

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进一步增加对我省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原中央苏区县财力补助、海西综合财力补助、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资金支持。

加大对老区的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原中央苏区县以及财力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对2010年后中央和省新出台的重大民生政策(包括已出台政策调整标准或扩大范围),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中央补助标准;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维持现有标准;与中央补助标准相同的,省级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在安排山海协作示范园区建设试点补助资金时优先选择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

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倾斜。

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的革命老区县(市、区)得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扶持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比照国家扶持中部地区政策,对其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妥善解决老区村级债务遗留问题。

加大对老区的以工代赈等财政扶贫资金支持。

国家安排我省的以工代赈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原中央苏区县和革命老区中的原国定贫困县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优先投向老区村。

实施好“造福工程”,对地质灾害隐患多、交通落后的老区村群众的搬迁及搬迁示范点予以优先安排。

少数民族发展、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省级配套等扶贫资金在按原渠道安排的同时,对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强化老区发展的要素保障。

优先统筹安排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老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的合理用地予以保障。

对老区为承接产业转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适当降低安排地处山区的老区县(市、区)省重点项目门槛,并在项目用地、用林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切实改善老区金融服务。

发挥老区信用社、邮储、农行网点优势,拓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模式;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投放,推广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业务。

大力推广“信贷+征信+担保”模式,扩大老区信贷服务覆盖面。

鼓励老区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为老区中小工商企业提供担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优先安排担保风险补偿金。

支持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用好出口信保保单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老区企业融资成本。

财政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支持老区贫困户。

支持老区农村完善金融支付设施,提高银行自助设备覆盖范围。

加强老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老区引进发展急需的教育、科技、医技等方面适用人才,将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列入全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投资兴业,倾斜支持老区申报闽港人才合作、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择优资助等项目。

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推荐和选拔中,对老区予以适当倾斜。

支持推荐老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大老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建设补助。

组织院士专家到老区开展科技服务,选派专家到老区担任科技副职。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老区工作,对长期到老区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老区发展重大问题。

要加强老区县(市、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

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老区乡村,切实加大规划、计划、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省老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推动老区发展促进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对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 年 5 月 18 日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革命老区划发展中国家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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