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
【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某;蔡某
【当事人】苏某蔡某
【当事人-个人】苏某蔡某
【代理律师/律所】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洪河
【代理律所】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录音1中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沟通将孩子送到上诉人处让其看孩子,但不能证实
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录音2、录音3不能单独证实孩子目前生活状态不佳及原审存在违
反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合在卷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
不利、虐待等应予变更的情形,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苏
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07: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1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与蔡某离婚,婚生女苏晓菲(××××年××月××日
出生)由蔡某抚养,苏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苏晓菲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后,蔡某与候彭彭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蔡某为证明其有能力抚养苏晓菲,提交了其丈夫候彭彭在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候彭彭在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每月工资固定5000元。

提供了其本人在德州市德城区金宝贝小儿推拿按摩店的收入证明,证实其每月固定工资7000元。

2019年6月30日,河北省景县王瞳镇高野庄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蔡某与候彭彭成家后,蔡某与婆婆肖秀芬能够互相尊重,相互爱护,且肖秀芬非常疼爱苏晓菲。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苏某提交德城区阳光幼儿园托费收据10张,以证明苏晓菲在原告处生活了一年多,与原告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告在此期间没有尽抚养义务。

被告对此有异议,称孩子是被原告的父亲抢走的。

苏某提交劳动合同一份,以证实自己每月有2000多元的工资收入。

被告没有异议。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三份录音:1.2018年2月24日14时52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证实当时是被上诉人将孩子亲自送到上诉人这里来的,上诉人一直抚养孩子,不是探视,根据后面提交托费单据证明2018年2月-2019年1月苏晓菲都是上诉人抚养;2.2019年5月10日11:19分苏某、其父亲苏和成和孩子姥姥的通话录音,证明孩子生活状况不是很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继续抚养孩子;3.2019年9月7日9:56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通话录音,被上诉人说一审、二审都找好关系了,说上诉人打不赢,证实一审法院办的关系案违反法律程序。

本院认为,录音1中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沟通将孩子送到上诉人处让其看孩子,但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录音2、录音3不能单独证实孩子目前生活状态不佳及原审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2017)鲁1402民初818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了苏晓菲的抚养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应遵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苏某现主张蔡某无能力抚养苏晓菲,无法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并以形成了事实上的直接抚养关系为由向本
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蔡某不认可,苏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

对苏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苏某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苏晓菲由上诉人抚养;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苏晓菲18岁;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提供的托费收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原离婚判决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

现被上诉人害怕上诉人看到孩子身体健康不好,而拒绝履行(2017)鲁14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的义务,阻止上诉人行使探视权。

被上诉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无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佐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

相反,上诉人提供了劳动合同,证明自己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从文化素质方面,上诉人提交了中专毕业证证明自己的文化程度比被上诉人高,更有利于辅导教育孩子的成长。

现被上诉人没有固定的居所,将苏晓菲托付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现公婆看管。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通话中亲口说是找的关系。

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民终21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苏某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苏晓菲由上诉人抚养;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苏晓菲18岁;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提供的托费收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原离婚判决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

现被上诉人害怕上诉人看到孩子身体健康不好,而拒绝履行(2017)鲁14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的义务,阻止上诉人行使探视权。

被上诉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无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佐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

相反,上诉人提供了劳动合同,证明自己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从文化素质方面,上诉人提交了中专毕业证证明自己的文化程度比被上诉人高,更有利于辅导教育孩子的成长。

现被上诉人没有固定的居所,将苏晓菲托付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现公婆看管。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通话中亲口说是找的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蔡某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苏晓菲变更为原
告苏某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苏晓菲18周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1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与蔡某离婚,婚生女苏晓菲(××××年××月××日出生)由蔡某抚养,苏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苏晓菲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蔡某与候彭彭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蔡某为证明其有能力抚养苏晓菲,提交了其丈夫候彭彭在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候彭彭在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每月工资固定5000元。

提供了其本人在德州市德城区金宝贝小儿推拿按摩店的收入证明,证实其每月固定工资7000元。

2019年6月30日,河北省景县王瞳镇高野庄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蔡某与候彭彭成家后,蔡某与婆婆肖秀芬能够互相尊重,相互爱护,且肖秀芬非常疼爱苏晓菲。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苏某提交德城区阳光幼儿园托费收据10张,以证明苏晓菲在原告处生活了一年多,与原告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告在此期间没有尽抚养义务。

被告对此有异议,称孩子是被原告的父亲抢走的。

苏某提交劳动合同一份,以证实自己每月有2000多元的工资收入。

被告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2017)鲁1402民初818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了苏晓菲的抚养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应遵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苏某现主张蔡某无能力抚养苏晓菲,无法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并以形成了事实上的直接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蔡某不认可,苏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

对苏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三份录音:1.2018年2月24日14时52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证实当时是被上诉人将孩子亲自送到上诉人这里来的,上诉人一直抚养孩子,不是探视,根据后面提交托费单据证明2018年2月-2019年1月苏晓菲都是上诉人抚养;2.2019年5月10日11:19分苏某、其父亲苏和成和孩子姥姥的通话录音,证明孩子生活状况不是很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继续抚养孩子;3.2019年9月7日9:56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通话录音,被上诉人说一审、二审都找好关系了,说上诉人打不赢,证实一审法院办的关系案违反法律程序。

本院认为,录音1中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沟通将孩子送到上诉人处让其看孩子,但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录音2、录音3不能单独证实孩子目前生活状态不佳及原审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
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合在卷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虐待等应予变更的情形,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鲲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杨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国通
书记员夏青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