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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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开启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长期受到外侮和内乱的摧残,人民生活水平低下,缺乏基本的人权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开始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权保障的探索(1949-1956年)
初期,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重建的任务。
在这个阶段,人民政府始终
致力于重塑国家形象,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此时,人权保障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健全国家法律制度和建立权利救济机制上。
1949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法治国度的新时代,也保障了人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在此基础上,人民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和完善其他法律和法规,为人权保障创造了法律基
础。
1957年,中国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中加入了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人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
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监察
委员会,成为监督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机构。
在此期间,保障人权的范围持续扩大。
196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加入了国际人权
发展的大家庭。
同时,人民政府继续加强法律和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公民
权利和保障水平,加强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了人权保障。
第三阶段:法制化建设和人权保障行政化(1979年至今)
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国家开始着眼强化法制建设,打破计划经济的束缚。
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宪法,为人权保障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法律条件。
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充分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对于国家
和政府保障人权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法》,通过行政手段提高了人权保障水平,推动了人权保障的发展。
此后,中国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权利救济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了
人权保障的发展,并在国际人权事务中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国际人权事务的
发展。
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表明,在人民政府的带领下,
中国人民以实践证明着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不断走向法制化和行政化,为人民实现了
有尊严、有自由、有福利的生活及更全面、更深入的推进人权进程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国际人权事务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