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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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
(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
(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
(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
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
(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
(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受第2、3项条件限制,直接参评:
(1)以XXXXXX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SCI源期刊发表1篇论文;
(2)在国家级或省部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者,按照《XXXX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分值计算。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所提供荣誉或成果等佐证材料须为研究生在读博、硕士相应阶段取得(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除外),科研成果及论文要与导师研究方向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科研成果以XXXXXX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八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再次申请时其申报材料须为前一次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九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进行评选。

申请人如分值相同,以论文级别、论文影响因子、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虑。

第十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因私出国留学、疾病、怀孕、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科技处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部分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部分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向各院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个人自主申
请,经导师批准后,向所在学院评定委员会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的基本条件,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推荐工作。

根据《XXXX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核算申请者分值,总分上不封顶,并进行排序。

按照推荐名额120%的比例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员进行差额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名单按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XXXX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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