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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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模式: 封闭型 开放型 家庭轴心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夫妻平等
家庭结构
多子多福 个人自由选择
第2节 我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权益
2.1 女性的婚恋心理、婚恋观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2.4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研讨
2.1女性健康的婚恋心理
—— .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2】 1980年《婚姻法》
在原则方面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 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 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2】 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权、自由权是宪法中的平等权、自 由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婚姻家庭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财产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 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 状况的影响。
明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 独立生活为止。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1、金与明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
应当说,金与明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原因在于, 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形式和家庭的基础,法律对结婚规 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不能构成有效婚 姻。我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 质要件,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 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明我中婚姻法原则上不 承认事实婚。
不久前,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 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 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 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 罪将明推上了法庭……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金与是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
讨论思考
1、你认为大学里有哪些不良的恋爱 现象? 2、怎样处理爱情与事业的关系?
3、谈恋爱应该注意些什么?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1】 1950年《婚姻法》 【2】 1980年《婚姻法》 【3】 2001年《婚姻法》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1】 1950年《婚姻法》
针对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封 建陋习,在原则方面规定:“禁止重 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 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 索取财物。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 婚姻自主权
《婚姻家庭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 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3】 2001年《婚姻法》
在原则方面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1】 婚姻自主权 【2】 人身自由权 【3】 财产权 【4】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5】 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
《婚姻家庭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 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
案例[2]: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经过(一) 王梅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高中毕业后开
始做服装生意。1991年,王梅与一个同乡结婚,随 后有了儿子。两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带着2岁的儿 子来到合肥闯荡,几年下来便跨入了富姐一族。虽然 生意做得不错,可孩子缺少父爱,她很希望有一个 好男人走进自己的生活。可一直没如愿。
本案当事人金与明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 利能力,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 婚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 子的事实也仅是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明不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行为。构成重婚需两个人以上婚姻。本案中,明与金 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明与他人
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明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 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 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 有权。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4】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 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5】 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
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案例[2]: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经过(二)
这场广场征婚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王梅几天内接到了海内 外2000多位男士的应征电话。经过初选,她确定了几十个人 进行“面试”。其中不乏海外的工程师、企业家、公务员等。 可条件太好的,王梅不敢高攀。就在她犹豫不决的时候,一 个名叫张宏生的应征者出现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财产权
《婚姻家庭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5讲 女性与婚姻家庭法
爱情是盐,没有它不会尝到生活的真味. ——欧文.斯通
教学目标
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进,了解我国 《婚姻法》的发展以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 享有的权利。
教学重点、难点
培养正确的婚恋心理和婚恋观,女性婚姻 家庭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讲内容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第2节 我国《婚姻法》与婚姻
尝爱
到情
欧 生是
文 活盐
斯 通
的, 真没 味有
。它
不
会
女性婚恋心理误区
婚姻是女性生活的全部 把丈夫当成顶梁柱、靠山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
2.1.1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体现两性平等 提倡志同道合 摆正爱情与学业/事业的关系
2.1.1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二是恋爱与集体的关系 三是恋爱与道德的关系 四是恋爱与失恋的关系 五是恋爱与博爱的关系
家庭权益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1.1 婚姻家庭演变的历史形态 血缘家庭(群婚:知母不知父) 普那路亚家庭(亲密伙伴:排除兄弟
姐妹的婚姻关系) 对偶家庭(母系社会:知母也知父) 一夫一妻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对偶婚姻,是一男一女对偶同居的一种婚 配形式。它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的 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以母亲为中心, 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 实行男到女家,从妇而言。它排除了血亲 通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阶段 的家庭形式。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3】 财产权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规定
了夫妻个人财产制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1.2 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 封建社会
一夫一妻多妾制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
资本主义社会
一夫一妻制与“公妻”制并存 对女性身心健康 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社会主义社会
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 女性权益得到 保护,地位得到提高
1.3 婚姻家庭中性别关系
家庭模式:
“先结婚,后恋爱” “先恋爱,后结婚”
2.1.2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言谈文雅 行为大方 动作高雅 平等相待 理智行事
光晕效应 了解恋爱中
的认知偏差 完美情结
本能冲动
2.1.3 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迎接爱的能力 拒绝爱的能力 发展爱的能力 承受挫折的能力
合适的恋爱时机
第一,等到心理发展相对成熟时。 第二,待到人生观相对稳定时。 第三,待到社会阅历相对丰富时。 第四,待到经济相对独立时。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不成立。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 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 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 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 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务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1】 婚姻自主权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都作了明确规 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 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 许男方对女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 涉。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 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 事务决策权。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 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4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研讨
【1】 离婚救济问题 【2】 家庭暴力问题 【3】 妇女生育权问题
案例[1] “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例[2] 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 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 里俨然一对小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 子。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
2004年4月5日,王梅走进了合肥市一家婚介所。 该所负责人老张看王梅形象气质出众,想帮她策划 一场惊世骇俗的征婚——在市政府广场一幢大楼楼 顶上,竖起一块60平方米的巨幅征婚广告牌!广告 牌子上可以写上婚介所的联系电话,这样可以一举 两得,既为王梅做一次征婚广告,也为婚介所做广 告宣传。王梅答应配合。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夫妻平等
家庭结构
多子多福 个人自由选择
第2节 我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权益
2.1 女性的婚恋心理、婚恋观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2.4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研讨
2.1女性健康的婚恋心理
—— .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2】 1980年《婚姻法》
在原则方面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 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 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2】 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权、自由权是宪法中的平等权、自 由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婚姻家庭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财产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 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 状况的影响。
明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 独立生活为止。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1、金与明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
应当说,金与明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原因在于, 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形式和家庭的基础,法律对结婚规 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不能构成有效婚 姻。我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 质要件,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 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明我中婚姻法原则上不 承认事实婚。
不久前,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 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 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 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 罪将明推上了法庭……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金与是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
讨论思考
1、你认为大学里有哪些不良的恋爱 现象? 2、怎样处理爱情与事业的关系?
3、谈恋爱应该注意些什么?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1】 1950年《婚姻法》 【2】 1980年《婚姻法》 【3】 2001年《婚姻法》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1】 1950年《婚姻法》
针对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封 建陋习,在原则方面规定:“禁止重 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 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 索取财物。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 婚姻自主权
《婚姻家庭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 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2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
【3】 2001年《婚姻法》
在原则方面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1】 婚姻自主权 【2】 人身自由权 【3】 财产权 【4】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5】 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
《婚姻家庭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 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
案例[2]: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经过(一) 王梅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高中毕业后开
始做服装生意。1991年,王梅与一个同乡结婚,随 后有了儿子。两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带着2岁的儿 子来到合肥闯荡,几年下来便跨入了富姐一族。虽然 生意做得不错,可孩子缺少父爱,她很希望有一个 好男人走进自己的生活。可一直没如愿。
本案当事人金与明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 利能力,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 婚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 子的事实也仅是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明不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行为。构成重婚需两个人以上婚姻。本案中,明与金 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明与他人
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明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 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 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 有权。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4】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 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5】 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
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案例[2]: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经过(二)
这场广场征婚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王梅几天内接到了海内 外2000多位男士的应征电话。经过初选,她确定了几十个人 进行“面试”。其中不乏海外的工程师、企业家、公务员等。 可条件太好的,王梅不敢高攀。就在她犹豫不决的时候,一 个名叫张宏生的应征者出现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财产权
《婚姻家庭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5讲 女性与婚姻家庭法
爱情是盐,没有它不会尝到生活的真味. ——欧文.斯通
教学目标
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进,了解我国 《婚姻法》的发展以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 享有的权利。
教学重点、难点
培养正确的婚恋心理和婚恋观,女性婚姻 家庭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讲内容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第2节 我国《婚姻法》与婚姻
尝爱
到情
欧 生是
文 活盐
斯 通
的, 真没 味有
。它
不
会
女性婚恋心理误区
婚姻是女性生活的全部 把丈夫当成顶梁柱、靠山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
2.1.1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体现两性平等 提倡志同道合 摆正爱情与学业/事业的关系
2.1.1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二是恋爱与集体的关系 三是恋爱与道德的关系 四是恋爱与失恋的关系 五是恋爱与博爱的关系
家庭权益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1.1 婚姻家庭演变的历史形态 血缘家庭(群婚:知母不知父) 普那路亚家庭(亲密伙伴:排除兄弟
姐妹的婚姻关系) 对偶家庭(母系社会:知母也知父) 一夫一妻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对偶婚姻,是一男一女对偶同居的一种婚 配形式。它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的 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以母亲为中心, 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 实行男到女家,从妇而言。它排除了血亲 通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阶段 的家庭形式。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3】 财产权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规定
了夫妻个人财产制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第1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1.2 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 封建社会
一夫一妻多妾制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
资本主义社会
一夫一妻制与“公妻”制并存 对女性身心健康 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社会主义社会
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 女性权益得到 保护,地位得到提高
1.3 婚姻家庭中性别关系
家庭模式:
“先结婚,后恋爱” “先恋爱,后结婚”
2.1.2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言谈文雅 行为大方 动作高雅 平等相待 理智行事
光晕效应 了解恋爱中
的认知偏差 完美情结
本能冲动
2.1.3 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迎接爱的能力 拒绝爱的能力 发展爱的能力 承受挫折的能力
合适的恋爱时机
第一,等到心理发展相对成熟时。 第二,待到人生观相对稳定时。 第三,待到社会阅历相对丰富时。 第四,待到经济相对独立时。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不成立。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 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 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 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 护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 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务
2.3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1】 婚姻自主权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都作了明确规 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 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 许男方对女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 涉。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 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 事务决策权。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 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4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研讨
【1】 离婚救济问题 【2】 家庭暴力问题 【3】 妇女生育权问题
案例[1] “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例[2] 征来的重婚丈夫
案例[1]:“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 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 里俨然一对小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 子。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
2004年4月5日,王梅走进了合肥市一家婚介所。 该所负责人老张看王梅形象气质出众,想帮她策划 一场惊世骇俗的征婚——在市政府广场一幢大楼楼 顶上,竖起一块60平方米的巨幅征婚广告牌!广告 牌子上可以写上婚介所的联系电话,这样可以一举 两得,既为王梅做一次征婚广告,也为婚介所做广 告宣传。王梅答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