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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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0.11.12
•【字号】银银办[2010]237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银办〔2010〕23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
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杨伟 0951-5189870 邓峰 0951-5189877 附件: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银川地区现金投放与回笼态势,规范存取款预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存取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充足、结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开立账户,并在人民币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
预约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心金库在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办理存取现金业务时,需提前向人民银行报送预约申请的工作制度。
尚未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采取同业存放方式调剂系统内现金余缺的金融机构,要向其代理行报送存取现金预约数据,代理机构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时需单独列出同业存取现金数据。
第四条预约报送的形式。
预约报送以网络方式为主,即:通过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构建的“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停电、网络中断等)无法通过系统报送的,通过手工(纸质格式)方式报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双方均需进行系统数据的补录。
第五条预约的依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内各网点预约的券别、金额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心金库库存现金金额和各券别情况;
(三)代理同业存取现金量;
(四)单位客户、大客户以及居民现金使用需要及规律;
(五)充分考虑一些影响现金需求的不确定因素;
(六)现金供应形势及历年同期现金投放回笼情况;
(七)适当加大库存现金量。
第六条预约的方式和内容:(详见附表1和2)
(一)年度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年初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本年度存取现金的数量;
(二)年度调整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取现金预约的调整数,于每年年中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交预约调整情况数据;
(三)旺季现金供应存取款周预约(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旺季现金供应期间按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存取现金的数量;
(四)日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次日存取现金的数量。
第七条预约报送的时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存取现金预约,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系统本年度存取现金预约的数据(各券别明细,下同);年度调整存取现金预约数据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旺季现金供应存取周预约,应于每周五下午16:00时前,报送下一周本系统需办理存取现金预约的数据。
旺季现金供应存取周预约执行的具体时间段,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另行统一安排。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存取现金预约,应于每个法定工作日下午17:30前报送次日需办理存取现金预约的数据,每周五报送下周一数据。
如遇节假日调整,预约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未按时报送预约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视为次日不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第八条预约报送的程序: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通过“存取款预约
管理系统”报送申请;
(二)人民银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系统报送的预约申请后,根据现金投放回笼情况及当前人民币流通市场需求和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券别、金额,并向其发出回执信息;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人民银行发出的确认回复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确认的券别、金额于次日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第九条调整和取消预约的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报送预约申请后,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业务终了前或次日上午正常上班9:00前,向人民银行说明预约调整的原因、金额和券别情况,由本单位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时在“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报送预约申请后,因故临时取消预约申请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业务终了前或次日上午上班9:00前,说明预约取消的原因,由本单位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时在“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及时撤销。
第十条人民银行发行库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存取现金预约回复信息的内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操作员(联络员),并将人员情况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备人员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能够结合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形势
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现金投放回笼情况做出合理的分析预测;
(二)有办理存取现金相关业务的工作经验,熟悉“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存取现金的信息报送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系统建立的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预警网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现金供应和流通中券别需求方面的调研,及时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映货币流通市场中现金运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通报制度。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约情况进行通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统计资料,或报送数据不真,存在虚报、瞒报情况,造成现金供应脱供、结构失衡或不良影响的,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提出整改要求、警告或通报处理。
(一)不服从券别调剂;
(二)存取款预约准确率低于90%的;
(预约准确率={1-〔(预约数-实际数)〕/ 实际数}×100%)
(三)缴存现金中出现完整券和损伤券混杂比例过高情况(即完整券中夹杂残损人民币比例不得超过5%,残损人民币中夹杂完整券比例不得超过3%);
(四)缴存现金的钱捆质量达不到人民银行的要求;
(五)营业网点券别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
(六)调整或取消预约申请时,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告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七)缴存人民银行现金整点差错率(包括假币占比)位列最后两位的。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发行库当日不予办理其缴存款业务或退回缴存款。
(一)不报送存取现金预约申请的;
(二)不按照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核定的信息内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
(三)缴存现金的钱捆质量经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缴存现金时,出现长短款差错的,或现金交款单与实物不符现象;
(五)其他符合退款条件的。
第十七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月内累计3次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任何规定之一的,人民银行发行库将酌情给予其连续3-5个工作日不予办理存款业务,责令其进行内部整改规范后方可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周、日)完整券存取现金预约情况表
主管:复核:制表:附表2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周、日)残损券存取现金预约情况表
主管:复核:制表:附表3
预约联络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