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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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 摘要〕 本文从逻辑的角度对常态联系 、 例外联系 、 中立联系 、 必然联系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指出了它们各自在诉 讼证明中的不同作用 ,阐明了为什么必须以常态联系作为推定的逻辑依据这一基础理论问题 , 在此基础上科学地确 立了适用事实推定的基本条件 ,这些内容就是事实推定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分开来的标准 。 〔 关键词〕 推定 ; 常态联系 〔 中图分类号〕 D90205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 2689 ( 2002) 02 0074 05
① 笔者将第一种证明方法称之为完全证明 , 台湾学者称之为严格证明。
第 18 卷 第 2 期
张继成 : 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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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是因为在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有着某种逻辑 联系 。逻辑联系不同 , 推理的性质就不同 , 前提命题 与结论命题间的逻辑联系决定推理的性质 。 (一) 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间可能具有的几种逻 辑关系 我们用 A 表示前提命题 , 用 B 表示结论命题 , ① 则 A 与 B 在逻辑上的联系不外以下五种 : ( 1) 命题 A 与命题 B 之间具有等值关系 。即 A = B ,A 与 B 同时并存 :A 存在时 B 一定存在 ;B 存在 时 A 也一定存在 ;A 存在时 B 不可能存在 ,B 存在时 A 不可能存在 。 ( 2) A 与 B 之间具有蕴涵关系 。即 A → B ,A 命题 真包含于 B 命题之中 。A 命题存在时 B 命题一定存 在 ( AB) ;A 命题不存在时 B 也存在 ( A B) 。 ( 3) A 与 B 之间具有逆蕴涵关系 。即 A ← B ,B 命 题真包含于 A 命题之中 。当 B 命题存在时 A 命题一 定存在 (BA) ;B 命题不存在时 A 也一定存在 ( B A) 。 ( 4) A 与 B 之间具有相交关系 。即当 A 存在时 B 可能存在 ( AB) ,B 也可能不存在 ( A B ) 。 ( 4 ) 分为三种情况 : ① 我们又可将 ( 3) 、 A B > AB ( A 存在时 , B > B) 当 A 存在时 , 如果 B 存在的概率 趋近于 1 ,B 存在的概率趋近于 0 ,则 A 成为 B 的近似 充分条件 :A □ B 。 ② A B = AB ( A 存在时 , B = B ) 。 ③ A B < AB ( A 存在时 B < B ) ; 当 A 存在时如果 B 的概率趋近于 0 ,B 的概率趋近于 1 ,则 A 成为 B 的近 似充分条件 ;A □ B。 ( 5) A 与 B 之间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 。当 A 存在时 B 一定不存在 ( A B ) ; 当 B 存在时 ,A 一定不 存在 (B A ) 。 ( 2) 、 ( 5 ) 所示关系称之为必然联系 。 我们将 ( 1) 、 ( ) ( ) 其中 1 、2 为肯定型必然联系 : 即当 A 存在时 ,B 一 定存在 ; ( 5) 为否定型必然联系 : 即当 A 存在时 B 一 ( 4 ) 所示关系称之为或然联系 , 即当 定不存在 。( 3) 、 A 存在时 B 可能存在 ,也可能不存在 。或然联系又可 分为三种情况 : 常态联系 、 例外联系 、 中立联系 。所谓 常态联系是指如无例外情况 , 当 A 存在时 ,B 也存在 或不存在的可能极大 。常态联系又可以分为肯定型 ② (AB 或 A □ B ) 和否定型 ( A B 或 A □ B ) 两种 。 例 ( ) 外联系是相对于常态联系而言的 : 当 AB 是 A 与 B 间的常态联系 ,则 ( A B ) 就是 A 与 B 间的例外联系 ; 同样 ,当 ( A B ) 是 A 与 B 间的常态联系 ,则 ( AB ) 就是 A 与 B 间的例外联系 。中立联系就是当 A 存在时 ,B 存在与不存在的概率一样大 (B = B ) 。 ( 二) 五种逻辑关系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 1. 必然性证明 。在诉讼证明中 ,如果前提命题与 结论命题之间具有必然性的逻辑联系 ,则构成了诉讼
诉讼证明中 ,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两种 “ : 一是 [ 1 ] [ 186 ] 通过获得证据来证明 , 二是通过推定来证明 。 ” 这是各国司法机关公认的基本法则 。其中 ,案件事实 ① 主要依靠完全证明 来认定 。但当有关案件事实无 证据证明而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对于认定案 件事实又是至关重要时 ,或者虽然获得该事实的证据 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 但却非常困难时 , 适用完全证明 显然不能解决案件事实的存否问题 , 这时 , 推定方法 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惟一的选择 。所以 ,事实推定是完 全证明的一种有效补充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事 实推定的理论研究 。在推定问题上 ,仍有许多问题值 得进一步探讨 。比如 , 适用推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为什么事实推定的基础必须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 的常态联系而不是其他联系 ? 推定与相关概念间的区 别与联系是什么 ? 等等。笔者认为 ,只有对这些问题从 逻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才能找到比较科学的答案。
2002 年 6 月 第 18 卷 第2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 un. 2002 Vol. 18 No . 2
事实推定的wenku.baidu.com辑基础
证明中的必然证明 ,其推理形式是 : 推理形式一 : ( A → B) ∧ A ] B; ( ) 推理形式二 : A → B ∧ A] B 推理形式一得出的结论是事实 B 存在 。推理二 得出的结论是事实 B 不存在 , 其结论都是必然的 。 之所以由 A 存在推出 B 必然存在或 B 必然不存在 , 是因为其前提中 A 与 B 之间必然联系 。这是典型的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的前件肯定后件式 ,是典型的演 绎推理 。演绎推理有以下显著特征 : ① 演绎推理具有 必然性 ,当前提命题真 ,结论命题必真 ,前提对其结论 的支持程度是充分的 。 ② 演绎推理是非扩展的 ,即结 论包含在前提之中 ,结论没有超出前提的范围 。 必然性证明中 , 如果不仅小前提 A 的存在有证 据证明 ,而且其结论 B 的存在或不存在也有证据证 明的话 ,那么 , 它就是完全证明 。如果只有小前提 A 存在的证据而无结论 B 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 , 那它 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之所以不需要 证明是因为大前提中 A 与 B 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A 存在在逻辑上保证了 B 也必然存在或不存在 , 这是 不可置疑的 ,因而也应属于完全证明 。例如 , 父母的 血型都是 O 型与其子女的血型 O 型之间具有必然的 联系 。当有证据证明某父母的血型都是 O 型 , 则其 子女的血型为 O 型是必然的 , 有无化验结果都不会 改变这一事实 。 2. 或然性证明 。如果前提事实 A 与结论事实 B 之间具有的逻辑联系是或然的 ,则构成了诉讼证明中 的或然性证明 ,其形式是 : 推理形式三 : ( A □ B) ∧ A ] B; 推理形式四 : ( A □ B ) ∧ A] B 推理三 、 四与推理一 、 二的根本区别在于 : 推理 一、 二中 ,A 与 B 之间不存在例外情况 ,A 是 B 的充分 条件 ; 而推理三 、 四中的 A 与 B 之间一定存在例外情 况 ,A 只是 B 的近似充分条件 。我们只能说 ,A 存在 时 ,B 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或 A 存在时 ,B 不存在的可 能性极大 ,但并不是说当 A 是 B 的近似充分条件且 A 存在时 ,B 不存在的可能性没有 。 或然性证明中 ,我们又将其分为完全的或然证明 和不完全的或然证明 。区分完全的或然证明与不完 全的或然证明的标准 , 在于其结论命题 B 的存在或
① 事实必须以命题作为其表达的基本形式 。有关事实与命题之间的关 系问题 ,请参阅拙作 《事实 、 命题与证据》 一文 ( 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01 年第 5 期) 。本文中 A 、 B 分别表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存在 ,A 、 B 表示基础事实和推 定事实不存在 。 ② AB 表示基础事实 A 存在时推定事实 B 也存在 。A □ B 读作 : 如无例 外 ,如果基础事实 A 存在 ,则推定事实 B 也存在 。A □ B 读作 : 如无例外 ,如果 基础事实 A 存在 ,则推定事实 B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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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有无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的就是完全的或然 证明 ,反之则称之为不完全的或然证明 。我们先对完 全的或然证明作些必要的证明 。 如果前提命题 A 与结论命题 B 之间存在中立联 系 ,即当 A 存在时 ,B 存在与不存在的可能性一样大 , 并且前题命题 A 的存在有证据证明 , 而结论命题 B 的存否无证据证明 ,则此推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无任 何价值 。当结论命题 B 的存否有证据证明时 , 则其 证明价值在诉讼证明中笔者以为与必然证明相同 ,也 属于完全证明 。因为 A 与 B 之间虽然只有中立联 系 ,但当 A 出现时 ,B 也出现了 , 说明它们一起出现 了 ,这样就达到了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 毕竟诉讼证 明不同于科学证明 , 没有科学证明那么严格 , 而且诉 讼证明要受到时效的限制 ,这一点是科学证明所没有 的。 如果前提命题 A 与结论命题 B 之间存在着例外 联系 。一般来说 ,我们并不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因为例外联系存在的可能性极小 。但也不能把 它绝对化 ,因为例外联系只是说前提事实 A 与结论 事实 B 共存或不共存的可能小 , 可能性小不等于没 有可能性 。只要有证据证明当前提事实 A 存在时 , 结论事实 B 不存在 ( 相对于 A 与 B 间的常态联系 AB) 也有证据证明 ,或当有证据证明前提 A 事实存在 时 ,结论事实 B 存在 ( 相对于 A 与 B 的常态联系 AB)
“以 …… 论” 等用语以及虽无以上用语但包含有推定 意思的语句都是推定 ,按此 ,法律拟制 、 法律上关于证 据效力的规定 、 无罪推定等都是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 为“ : 多数国家从广义上理解和解释推定 ,因而 ‘推定’ 一词下往往集合着各种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的情况相 当复杂 ,有的虽然使用了 ‘推定’ 一词 , 却不具有推定 的实质 ,有的虽然在外观上貌似推定但并非真正的推 [ 183 ] 定。 ” 这种观点认为 , 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 , 使用 了 “视为” “ 、推定” 、 “以 …… 论” 等用语的是否表示推 定 ,应以其是否具有推定的实质为标准来判断 , 凡具 备推定的实质的语句 ,才表示推定 ; 反之 ,像法律拟制 ( 即不可推翻的推定 ) 、 有关证据效力的推定 , 即使法 律规范中使用了 “视为” “ 、推定” “ 、以 …… 论” 等用语 , [ 1 ] [ 185 — 186 ] 也不宜归属于事实推定 。 由此可见 , 这两种 观点在判定标准问题的看法上是针锋相对的 ,不能同 时成立 。 以上两种对立观点 ,表面上看起来是对表示推定 的用语的争议 ,其实质上是对事实推定的判定标准或 适用基本条件的争议 。笔者认为 ,只有明确了事实推 定的逻辑基础 ( 或称之为逻辑依据 ) 、 基本条件 , 其是 非曲直也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二、 两种诉讼证明方法的逻辑基础
由推定的定义可以看出 ,推定也是一种推理 。为 了从理论上搞清事实推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我们必 须从所有推理的逻辑基础谈起 。 由逻辑原理可知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命题和结论 命题两部分组成 。之所以能由前提命题推出结论命
〔 收稿日期〕 2002 01 02 〔 作者简介〕 张继成( 1964 — ) , 男 , 湖北武汉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研究 。
一、 学术界关于事实推定判定 标准的不同观点
对于事实推定的定义 ,尽管国内外学者的表述不 尽一致 ,但却无本质差异 。我们可表述为 : 事实推定 是依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 , 由一个或一组事实 ( 基础 事实) 的存在推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 ( 推定事实) 的 存在或不存在的认识方法 。但对于推定判定标准的 认识 ,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关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 : “推定在立法上经常使用 ‘视为 、 ‘推定’ 、 ‘以 …… 论’ 等用语 。有时无任何表示推定的用语 ,但意思却包含 [ 2 ] [ 173 — 174 ] 推定 。 ” 按此观点 , 凡使用 “视为” 、 “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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