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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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事关耕地保护。

目前,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存在执法界限不清、部分地区没有合理规划宅基地等实际问题,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亟待理顺,现就我县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浅析如下:
关键词:宅基地现状;执法存在问题;建议浅析
1宅基地管理现状
目前我县宅基地建造标准偏低,建房质量不高,未批先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屡有发生。

近年来我县受党中央惠农政策影响,尤其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县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新建、改(扩)建房数量、面积、层层数有所增加,作为旅游大县,以自建房为依托的住宿、餐饮等农家休闲游产业得以蓬勃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农家自建房政策上较为宽松,建房标准不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制度落后,致使大部分农户自建房只发放了单一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加之农村村民经济状况相对落后,自身缺乏建筑和质量安全意识,所以其自建房屋无论从政策上还是质量上不好约束管理。

随着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职能改革的深入实施,中央各部委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按照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我县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长效机制,把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积极部署、出台方案、先后出台了《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不违法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

(2)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有关宅基地管理法律条款,在法律管理约束方面督促建房户守住法律和政
策底线,严禁利用农宅违建私人别墅和私人会馆,强迫农民“上楼”,进一步落
实《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了审批流程、手续,充分赋予了乡镇宅基地管理在选址、许可、验收、监管等方
面职能;(3)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
职责清单》、《省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
村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积极督导各乡镇开展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做好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使用权界定,配
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完成自建房(农村宅基地)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调整审批及政策
性指导工作。

(4)全面强化建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
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配合自然资源部
门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宅基地用地计划,规划调整工作。

(5)加强政策扶持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信、宣传单等形式营造宅基地管理氛围,引导广大自建宅基地用户主动回归合理合法
轨道上来。

2宅基地执法存在问题
2.1职能边界未厘清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宅基地的认定和违法查处范围没有进一步细化明确,导致基层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职能边界不清等实际问题。

在宅基地的认定上,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自然资源部门则认为宅基地应从主体、性质、用
途三方面去判定,对应村民、集体土地、住宅三个关键要素。

在违法查处范围上,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非宅基地类违法行为不是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范围;自然资源部
门则认为只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住宅的,不管是建设用地还是基本农
田等农用地上,一律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2.2遏制新增成效不佳
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78条未赋予农业农村部门恢复土地原貌行政处罚权,仅能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对于乱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建房行为,不能责
成当事人恢复耕地原貌,不利于土地保护。

另一方面,农业农村部门没有行政强
制权,只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宅基地执法,对农
村宅基地违法案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时效长、效果差、震慑力不强,
不能在违法行为初期拆除当事人违法修建的房屋,依法按程序查处对遏制新增效
果不佳。

2.3土地利用规划待开展
部分地区没有规划农村建设用地,有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甚至全是基本农田,这些地区农村村民不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选择到宅基地,不能保障他们
住有所居,直接导致部分村民为了住有所居而非法占基本农田建住宅案件发生。

2.4存量案件查处难度大
多数农村宅基地存量案件违法行为都发生在两年以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
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不能
依法查处这些存量案件。

3宅基地执法建议浅析
3.1在职能职责上
建议,加强县级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有别于农业执法的专业宅基地执法
队伍,或县级层面与自然资源、城建等相近执法部门合并是成立综合执法队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明确非法占地建住宅所占土地的性质;明确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区域范围;赋予农业农村部门恢复土
地原貌的行政处罚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非法占地(或非法转让土地)违法
行为发生初期可依据第74条、第77条进行前置违法行为查处。

3.2在执法权限上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加快贯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由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监管,县级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负责开展业务指导和查处跨区域、典型性违法案件。

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还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65条从快查处,有效遏制乱占耕地建房新增案件。

3.3在空间规划上
对于未开展农村宅基地规划布局的区域,必须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引导农村村民合法修建住宅,以利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3.4在监管成效上
鉴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程序复杂、历时长等缺点,建议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研究制定或修改配套的地方性办法和规定,多部门联合协作,探索农村宅基地执法快速查处机制,有效遏制新增,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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