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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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巡查管理制度的目的: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巡查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五条食品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食品流通企业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储存运输、销售行为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销售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
(二)食品流通企业的进货验收、储存运输、销售行为等环节;
(三)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销售等环节;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其他环节。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方式
第七条食品安全巡查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确定,一般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第八条食品安全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查看: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储存运输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查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交流访谈:与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交流访谈,了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
(四)抽样检测: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四章巡查结果处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不
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食品安全巡查结束后,应制作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巡查记录应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巡查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监管专业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经过
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