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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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术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全体教师,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等各级职务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业绩为要、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

第二章教师职责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贯彻党的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第三章教师职务
第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各级职务的任职
条件和任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师职务的聘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条教师职务晋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晋升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组织评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四)学校领导批准,颁发职务聘书。

第四章教师考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十条聘期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完成聘期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薪酬待遇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
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

第六章教师权益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教师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二)参加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条例由学校教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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