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环境检测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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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营造安全、舒适、环保的教学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制度。
二、检测范围
1.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
2.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的采光、照明、微小气候、噪声等环境条件;
3. 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场所的卫生状况;
4. 学校周边环境及校园内绿化、排水等设施。
三、检测标准
1. 室内空气质量: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执行;
2. 采光、照明: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执行;
3. 微小气候:参照《公共场所卫生规范》(GB 3095-2012)执行;
4. 噪声: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12)执行;
5. 卫生状况:参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2.9)执行。
四、检测程序
1. 学校设立环境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环境检测工作;
2. 学校根据检测范围,制定年度环境检测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境检测;
4. 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对学校环境进行检测;
5.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学校;
6. 学校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 学校将环境检测结果向师生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整改措施
1. 学校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学校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学校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六、监督检查
1. 学校环境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定期对环境检测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检测工作规范、有效;
3.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
1. 本规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范制度由学校环境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规范制度,我校将努力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环保的教学环境,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