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建筑走道排烟设置原则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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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是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和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通常以文件的形式存在。对于建筑设计人员而言,建筑规范是指导性文件,是设计准则;对于审查人员而言,建筑规范是审查的依据。然而,由于建筑规范通常是笼统性的、概括性的要求,或者由于编制条件的局限性、时代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手段进步等因素,往往无法详细、准确地描述所有可能出现的设计情况,因此经常会造成设计人员和图纸审查人员对于相同规范同一条文产生不同理解的现象。

1、设计实例与意见分歧

某高层办公楼项目(图1),标准层为51.8m×27.2m的矩形平面,功能布局是由一个环形走道将核心筒和沿四周布置的办公室、会议室和中庭串连起来,对于这样的走道,我们的设计为采用自然通风,即在走道四个角的幕墙上设置窗扇,其可开启面积的总和大于走道总面积的2%。

图1 某工程标准层平面示意

在施工图消防审查中,审查人员认为走道总长度=51.8 m+51.8 m+8.4

m+8.4 m=120.4 m,突破了规范规定的自然排烟走道最长60 m的要求,因此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规范说明

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建筑,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后文简称《高规》)第8.4.1.1条规定了“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 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然而,什么是“内走道”,规范中并无明确定义,这也造成了设计人员和消防审查人员对于本条文理解上的分歧。从字面分析,“内走道”应指建筑物内各面均有封闭围护结构的走道,与其相区别的是上部或侧面敞开的单廊、外廊。在本工程中,环形走道在4个角的位置均有对外通风的部分,因此在计算长度时不应该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可以理解为“多个内走道组成的环形走道”,每个内走道需要单独复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高规》第8.4.5条还规定了“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 m。”此外,第8.1.3条的条文解释中也提到“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为20~30 m”。由此笔者推断,第8.4.1条中“60 m”要求的初衷和制定原则:如果内走道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走道内距离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远点不能超过30 m,其2倍就是60 m,而人在浓烟中掩鼻通行30 m内有自然通风口,就可以得到一定的喘息,只有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才必须设置机械排烟。在本工程中,可以计算得出,任何一点距离自然排烟口的距离均小于30m。

3、其他说明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上册》提出:关于内走道分为“一字形”“折线形(包括多边形、L、Y、T、Z、井字形)”“圆形”等,其中“折线形内走道”设置机械排烟的条件为“将内走道进行分段,虽有可开启外窗,可开窗的面积不小于走道排烟面积的2%,但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排烟口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距离大于30 m,或者前者满足后者不满足”。可以看出本书的观点为“走道可分段复核”“以最远点30 m来进行复核”。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 动力》中第4.9.3条第5款的附注提到,无论是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述的地上长度超过40 m的疏散走道,还是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述的长度超过60 m的内走道,如果走道多处开窗,可将走道分段考虑,每段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本条规定,且开窗间距满足本措施第4.9.4条第2款的要求,即可自然排烟。而第4.9.4条第2款的内容是: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 m。

4、读者建议

笔者认为,消防规范的作用重大,怎样在满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节约资源,避免因为理解上的偏差留下隐患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怎样做到规范条文的明确清晰,可实施性强,这些是规范编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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