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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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
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
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
(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
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
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
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
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
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
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
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
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保证金应当在权利义务共同认定后及时退还,不得滞延。
如有滞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保证金退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按照监管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规定发布公告。
公告期间应当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私自调用保
证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保证金的,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对单
位或者个人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擅自仲裁有关保证金的争议,或者
在有关权利义务确定前擅自解冻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在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交纳的钱款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招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此外,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管机构、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实施。
附件:保证金收付款流程图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设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 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规定,拟组织招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 承建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全部或者部分工程的单位或者组织。
4. 违约责任金:承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所需要交纳的费用。
5. 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如何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
建议:建设单位在收取保证金前应当仔细评估建设项目的风险和具体情况,根据项目类型选择适当的保证金方式,如委托担保公司管理、限制保证金数额等。
同时,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制度、完善保证金使用及退还机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2. 如何确保保证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
建议:保证金应当交存到银行或担保公司,保证金联名账户应当为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或银行代理公司,由管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管理。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的流程和安全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调用、挪用等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