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陈佳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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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陈佳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86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正坚邱程辉潘伟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锋;陈佳思;苏浩杰;左贝贝
【当事人】陈锋陈佳思苏浩杰左贝贝
【当事人-个人】陈锋陈佳思苏浩杰左贝贝
【代理律师/律所】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李娟花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李娟花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岚李娟花
【代理律所】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锋;陈佳思
【被告】苏浩杰;左贝贝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苏浩杰、左贝贝应在陈锋、陈
佳思出证后15天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现陈锋、陈佳思未依约涂销抵押并出证,违约在先,苏浩杰、左贝贝未办理贷款申请具有合法事由,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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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陈锋、陈佳思是否应向苏浩杰、左贝贝双倍返还定金380000元及购房款10000元;陈锋、陈佳思是否应向苏浩杰、左贝贝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不动产买卖合同》由陈锋、陈佳思与苏浩杰、左贝贝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合同签订后,苏浩杰、左贝贝依约支付了定金,陈锋、陈佳思未依约在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已构成根本违约,苏浩杰、左贝贝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苏浩杰、左贝贝主张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到达陈锋、陈佳思之日即2020年10月23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陈锋、陈佳思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因陈锋、陈佳思根本违约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苏浩杰、左贝贝有权要求陈锋、陈佳思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一审法院认定苏浩杰、左贝贝支付的200000元包含190000元定金和10000元房款,判令陈锋、陈佳思向苏浩杰、左贝贝双倍返还定金380000元及购房款10000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陈锋、陈佳思上诉主张,苏浩杰、左贝贝未取得贷款资格,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且苏浩
杰、左贝贝实际仅支付了150000元定金。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苏浩杰、左贝贝应在陈锋、陈佳思出证后15天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现陈锋、陈佳思未依约涂销抵押并出证,违约在先,苏浩杰、左贝贝未办理贷款申请具有合法事由,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至于定金数额,苏浩杰、左贝贝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据与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苏浩杰、左贝贝已依约向陈锋、陈佳思支付了200000元。陈锋、陈佳思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陈锋、陈佳思上诉主张,律师费属于违约金性质,不能与定金条款同时适用。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苏浩杰、左贝贝诉请陈锋、陈佳思支付其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陈锋、陈佳思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锋、陈佳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陈锋、陈佳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0:43: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9日,苏浩杰、左贝贝在买受人处签名并捺印,陈锋、陈佳思在出售人处签名并捺印,签订编号为10xxx1717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载明:第一条,(一)出售人所售不动产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建筑面积共107.0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其他权属证号Y325304;(四)出售人自筹全部解押赎楼款项,签订本合同后,出售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抵押权人预约提前还款,于收到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并于实际还款后7日内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宜,使得出售人名下该不动产产权清晰没有其他权利负担;即使第一条第(四)款有关于解押赎楼各项业务办理时限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最终注销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不得
晚于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该不动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50000元。第三条,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笔定金人民币200000元至出售人银行账户;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出售人应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出售人拒绝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的生效;若双方于本条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过不动产成交价格的20%的,超出部分作为首付款。第八条,出售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售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出售人支付不动产成交价20%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出售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其他款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出售人与买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并赔偿守约方支出的居间服务费(如有)。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0日,苏浩杰、左贝贝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向陈锋、陈佳思支付了200000元。2020年7月9日,陈锋、陈佳思在出售人签章处签名并捺印,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不动产出售人陈锋、陈佳思与不动产买受人苏浩杰、左贝贝就买卖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物业签订了《不动产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合同编号为100006231717);不动产出售人至今收到不动产买受人交来的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2020年12月4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加盖不动产登记查询专用章,出具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合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载明:房屋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购房人陈锋、陈佳思,合同号码xxx;抵押情况为登记日期2018年5月17日,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2020年10月22日,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杨健海律师出具律师函一份,载明:陈锋暨陈佳思,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受苏浩杰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解除合同并敦促贵方返还200000元款项事宜出具本次律师函……贵方未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更对苏浩杰先生以及中介方多次催促履行合同无动于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本律师郑重函告如下,一、即日起解除2020年7月9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二、贵方应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向苏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