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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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本行征信系统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照省联社的有关工作要求,推进本行征信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录入数据质量,规范数据应用管理行为,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做好客户咨询工作;
3.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应报未报明细数据及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中内部校验错误清单,督促各业务发生机构及时进行查错纠错;
4.受理由客户提出的以及由人民银行、省联社转交的征信异议申请,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做书面答复。
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报告;
5.负责本行内部管理员和用户的创建、维护和管理工作;
6.根据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联社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按季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
7.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协调,规范征信系统在本行的应用管理工作;
8.按季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报送征信业务报告,牵头按季开展征信业务排查并做好内外部检查发现征信业务相关违规问题的整改及后续跟踪工作等,相关排查整改情况纳入征信业务报告。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六条本行征信业务所涉及征信业务系统主要有:省联社征信查询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信查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七条本行合理设置征信管理相关岗位并配置相应的人员。
原则上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用户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本行管理员用户只能对直接创建的查询用户进行管理,不得创建二级管理员用户。
(一)用户的创建
1.本行的管理员用户需报经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同意后,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创建。
2.本行的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本单位的查询用户,并与征信查询管理系统进行绑定。
本行建立1个(或若干个) 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统一查询用户,向本行所在地人行和省联社备案后通过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贷记卡审批系统与征信查询管理系统建立映射,原则上个人信贷相关业务征信查询通过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贷记卡审批系统操作。
3.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或停用管理用户时,应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户的管理
1.本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任,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用户离开操作电脑时,必须退出系统。
2.管理员用户应该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授权的相关人员创建相应用户。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或授意其他人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
3.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
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信贷业务相关岗位或履行工作职责无需查询客户征信报告时或者3个月以上无查询记录的查询用户应当立即停用该用户。
4.无论人员有无变动,本行应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名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备案。
当用户发生新增或停用,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新的用户名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备案。
5.各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每月更新一次密码。
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原则,采用字母、数字、符号组合。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在封口处加盖部门公章和本人签字,交存部门负责人。
在次月重设口令时,由部门负责人拆封留档。
6.本行人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经征信日常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后对查询用户开通个人数字化解读权限,受权查询用户应坚持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露客户个人数字化解读结果。
条件成熟时,个人数字化解读结果可作为本行受理、审查审批授信业务和贷后管理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用户的使用
1.查询用户不得直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直接进行查询,必须通过征信查询管理系统或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2.征信查询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所有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是查询客户信用记录的唯一方法,不得出借本人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行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3.查询信用报告事先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查询用途必须与授权书上的用途一致。
对已发放贷款的事后风险管理查询信用报告时应经过内部授权审批,并由查询发起人提交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四章数据质量控制与报送
第九条本行为并网运行农商行,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通过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抽取相关业务数据,实现向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统一报送,接口数据来源于信贷管理系统、核心账务系统和国际结算业务系统。
第十条本行应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信息记录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本行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质量保障机制,通过按季定期开展征信业务排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相关系统操作人员录入系统的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相符。
排查情况纳入季度征信业务报告,并报送省联社风险管理部。
第十二条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涉及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客户信息,不得冒用他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信贷业务。
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信贷业务主要涉及企业的名称、中征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操作人员不得在未经核实的情况将错误的客户信息录入到信贷系统中。
第五章征信查询
第十四条本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订的查询制度,规范信用报告查询行为。
1.明确查询用途。
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查询业务范围内开展查询,并在查询时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
对于特殊查询应遵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在取得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查询的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否则将被认定为越权查询。
(2)在处理异议信息时可以“异议查询”为由查询信用报告,
对于本单位受理的异议申请,需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附件2)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对于处理人民银行受理的异议申请,应打印异议处理协查函,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留存。
异议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自异议处理结束后开始计算)。
(3)如客户提出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信用报告,应建议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查询事项。
2.规范贷后管理查询。
为有效控制“贷后管理”查询风险,本行应建立内部授权审批查询制度,采取查询人员发起申请→有权人审批→查询人员查阅的操作流程进行管理。
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信用报告的范围为此笔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
3.规范查询授权。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附件1)。
在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贷后管理除外)。
第十五条本行在办理授信审查、信贷发放审查及贷后管理工作时,应将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授信审查、定期监控等业务审批流程中必须附带相关客户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附件。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异议信息是指由省联社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加载进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
第十七条客户直接向本行提出的异议申诉,应予以受理。
人民银行、省联社受理转交本行的异议申请应同样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本行征信异议处理部门为授信评审部,负责办理征信异议申请表并保存入档。
各分支机构、检查部门收到的客户征信异议应及时转交授信评审部。
第十九条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如柜面人员操作失误、冒名贷款、客户经理输错中征码等),本行应该在认定责任部门后,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提交征信数据修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情况,申请数据纠错或删除错误信息。
因向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或贷记卡系统录入错误数据的存量业务而引发的征信异议,应同步修正相关业务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本行收到省联社回复后,若认为回复内容详实、准确且异议信息确已完成纠错,则填写“异议回复函”(附件3)并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签收“异议回复函”,否则将再次发出协查函,直至完成纠错。
第二十一条本行各支行为征信异议处理函的办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为征信异议处理函保存归档部门。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本行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异议
处理工作效率,本行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提交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并2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回复异议客户。
第七章信息使用及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使用,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向客户提供本行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做好查询档案资料管理。
本行应建立贷前和贷后查询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查询要素,并做好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对于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时,需查询客户个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及担保人信用报告的,应将被查询人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档案要件与借款合同等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可以采用电子存储方式保存),保管期限可与信贷档案期限相同,一般不少于10年。
未查到信用报告的,需将征信系统中显示的未查到信用报告界面,打印留档。
对于被拒贷(含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未获批准)客户的查询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报告等资料应单独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本行在受理相关企业征信查询时必须要先授权后查询,应将被查询企业的授权书、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版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作
为信贷档案与借款合同一并归档保管,保管期限可与信贷档案期限相同,一般不少于10年。
对于以上存档的信用报告应做好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需经内部授权方能查阅。
第二十五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征信数据库中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征信工作按季进行检查,排查范围包括征信查询用户管理、征信查询合规性、客户信息录入准确性、征信内控建设、征信信息使用、异议处理规范性、发现问题问责整改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责任人员,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严格对照《省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于通过向本行外部人员出借征信系统相关操作号、泄露客户信用信息、出售本行查询获得的客户征信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在人行或者省联
社征信管理相关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原《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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