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全体农民晚年基本生活建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民的期盼,进行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是我国继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开展新农保工作,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近年以来,结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审计,重点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积极探索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有力地推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我县自2004年10月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土地换社保”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止目前,相继有XX、XX等镇陆续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达XXXX人,参保率达98%,累计发放各类保障资金XXXX万元,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一)完善体系,强势推进。
随着全县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进程的加快,为切实做好“土地换社保”工
作,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县实际,2009年5月制定出台了《XX 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立足县情,创新工作。
对照《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我县《XX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符合上级的总体要求,并在有些方面有所突破,总体待遇水平高于省《办法》。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我们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和县《办法》,与国土、财政、开发区等部门联合制订了《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责任,严格操作流程,使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培训,促进就业。
近几年来,在做好“土地换社保”工作的基础上,重视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实行县乡联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为失地农民搭建起再就业的桥梁,初步形成全方位摸底,多元化培训、立体式招聘的格局,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无地、无业以及无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虽取得较大发展,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实践工作中还有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制度覆盖面窄且政策落实进展不平衡。
近年来,虽然我县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即征即保”,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依然游离于制度保障范围之外。
一是宣传不到位,有些人不愿参保。
二是不少镇仅将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局限于建制镇和乡集镇规划区内,而许多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外,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历史遗留原因。
由于不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间较早,当时对他们已采取招工安置或货币安置,因此,没有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
(二)保障标准较低且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
按照省政府《办法》的精神,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分四类地区标准执行,我县执行的是第四类地区的标准,分别是100、80、120元。
如此低的保障水平不仅难以调动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失去了制度设计本身的意义。
虽然省、市、县文件都表示,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地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待遇增长机制,而且由于各地政府的财力不同,增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县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只是从2010年元月份对第四年龄段人员保障标准进行了调高,由120元增长为140元,但是养老金标准相对于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而言还是较低,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
(三)基金筹集难度大,县级财政承担资金压力较大。
因为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是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
会统筹账户中支付的,所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需要较大的财政投入,随着享受待遇人口的逐渐增多以及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资金的后期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逐年解决风险准备金,政府将背上沉重的财政支付包袱。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突出。
由于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转移就业往往缺乏竞争力。
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农民,较易找到工作,而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或年龄偏大的农民,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就业困难问题突出。
三、构建和完善被征地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创新经验。
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不断完善政策,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虽然自2005年以来,省、市、县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多,面对实际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长效调节机制,确保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
(二)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首先,
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对现行制度的认同度及参保积极性。
其次,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补偿、就业补助等也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具体补偿标准应以有利于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保障为基数,并以此倒推土地出让价格,确保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费足够支付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
(三)加强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促进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的筹集及能否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健运行的关键,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它作为一项体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爱民生的重要目标来抓,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保值增值办法。
第三,要加快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的适当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四)创新机制,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首先,要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以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进行保障待遇的设计,从而确定筹资水平。
其次,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动,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
来的成果。
第三,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保障+保险”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激发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又可以大大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水平。
(五)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促进其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最好的保障。
劳动年龄段群体不仅是被征地农民的主体,更是家庭内赡老抚幼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如何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由于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什么技术特长,而且长期从事农耕生活,因此,要他们一下子实现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难度很大,尤其是那些40岁以上及长期从事纯农产业的被征地农民,其实现职业转换的难度更高。
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制定更多的就业优惠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以及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同时,要积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并大力发展乡村经济,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真正让被征地农民过上“少有所助、青有所望、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就业有岗位,生活有保障”的稳定生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