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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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
件和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2.06.21
•【文号】银发[2012]154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
遇的通知
(2012年6月21日银发[2012]1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执行银党[2000]75号有关分支行工作人员退休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12号)下发以来,对做好分支机构提前退休工作、改善分支机构人员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分支机构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分支机构人员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为保持分支机构员工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参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现就银发[2004]212号文件中有关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遇的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前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行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提前退休待遇
(一)对提前退休人员,按本人提前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和国家规定比例计算退休费。

(二)对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薪级工资按提前退休时的薪级工资确定;提前退休后,不得按在职人员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办法增加退休费。

(三)提前退休人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按正常退休人员进行管理,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三、其他
(一)机构撤并单位,在报经总行批准后,提前退休条件和待遇可以继续按银发[2004]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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