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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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职业健康
检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
同配合。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工作特点,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要求进行,确保覆盖
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检查项目。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本院职业
健康检查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原则,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
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时提出复检申请。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作为劳动者就业、调岗、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对于检
查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检查程序、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培训合格证书,定期进
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生进行判读和评价,出具职业健康
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
自查和整改。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与支付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
时足额支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专项用于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
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