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缺陷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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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司法网络拍卖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
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
由于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平台单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产品推介缺失等问题制约了司法网络拍卖进程。
第二、监督机制缺失。
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
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
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
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统一网络拍卖相关制度与规则。
尽快制定一套明晰、全面、可靠的拍卖程序,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则;对法院与交易平台之间,也需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双方的权责,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
第二、推行多平台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不同平台良性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均可选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本地报刊、电视媒体及法院自媒体平台定期宣传,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
第三、延伸司法职能,提升竞拍服务。
建立健全内部网拍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将部分工作市场化,例如为竞买人提供勘察标的、瑕疵调查、现场拍照、组织看样等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