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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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 (3)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生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包括执行事务权、表决权、异议 权与撤销权、诉讼权等) (2)执行事务的报酬权 (3)获得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4)监督权---会计账簿查阅权
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这里的合伙人指的是 普通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共同执行——共同代表 部分执行——部分代表 特别授权执行——授权代理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二)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人独资
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后15日内向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合伙企业的财产 = 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企业的收 益 (1)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 (2)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普通合伙企业
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三)合伙企业法概述
广义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伙企业法》
例:
• 甲、乙、丙组成某有限合伙企业,甲、乙 为普通合伙人各自出资5万元,丙为有限 合伙人,其出资额为3万元,该有限合伙 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外债10万元,而该 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只有5万元,那么针 对这10万元的债务,该合伙企业和甲、 乙、丙三人应当如何承担?
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依法申请贷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依法纳税 (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4)招用职工的,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概念——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入伙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后责任的承担——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 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公司吧!
我想创业! 什么类型的 企业好呢?
我国的商事组织(企业形式)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公司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其有几个好朋友准备合伙开 办一个养殖企业,拟请张三作为合伙人。请问:张三 的合伙人资格是否合法?
【分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 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因此,张三不可 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 合伙人之间转让 (内部转让)
依合伙协议 伙人
依合伙企业法-----通知其他合
(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外部转让)
依合伙协议 人一致同意
依合伙企业法-----经其他合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
5、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3、清偿债务的时间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 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 的,该责任消灭。——除斥期间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合伙人之间的按份责任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合 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伙企业债务、个人债务不得抵销 个人债务、合伙企业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 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除非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 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 他情形。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 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三种原 因: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与 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与除名)
3、退伙后的效果
财产继承——
退伙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 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 亏损。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用合伙
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为了标明企业性质,以区别于一般 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 称中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 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我国《合伙企业法》确定合伙企业的两种类型,即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
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1、执行方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采
取下列三种方式执行合伙事务: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
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 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每一 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
业的全部债务。
例:
•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 议约定他们之间的分享受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为 1:1:1 ,该合伙企业向丁银行借款15万元,借 款到期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丁银行可以: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 B丁有权直接向乙要求偿还15万元; • C丁有权直接向丙要求偿还15万元; •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个或者数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A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 托乙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经营过程中,企业A限 制了乙的权限:合同的标的额超过50万元时,必须经 由全体合伙人确认。后企业A与B公司签订了一笔业务, 涉及标的额60万元,但因某种原因乙没有联系上其他 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该合同 对合伙企业无效。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 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简介 广义: 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共六章,48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
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2)投资人对企业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控制权 • (3)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5)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5、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4)遵守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6、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 协商决定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 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 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 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问: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有效?
【分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实例中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决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即所 取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亏损或其他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作为投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 干部、警察、检察官、法官、商业银行的工和人 员等人员。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国家公务员、警官、法 官、检察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 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