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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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天下午,某幼儿园幼儿在活动结束后由教师带领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A跑到厕所,见幼儿B正在小便,便将B推开,B没有站稳,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教师赶忙把B扶起,并对A进行了批评。B当时感到右腿很疼,待其父母把她接回家后更加疼的厉害,并鼓起一个大包,B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B共住院16天,共花去医疗费八百多元,B的父母因照顾B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谁应该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某日上午,某园的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罗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一段距离的一瞬间,两人嬉闹,李某背罗某时摔倒,致使自己左股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李某送到医院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达到临床愈合,幼儿园为李某垫付了医药费,并就其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

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伤害发生于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履行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使得幼儿之间嬉闹发生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教师几次告知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但幼儿王某处于好奇,趁教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知识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在幼儿住院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教师在医院值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再支出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幼儿园为满足家长的要求,王某的家长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干扰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教师提醒

王某好奇心理、年幼无知

教师提醒,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幼儿园管理条例》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条例》,对干扰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一下拘留、两百元一下罚款或者警告”

(4)某市一家娱乐公司与该市体育场的后勤服务公司联合,利用体育场的大门口空地摄者大型充气玩具,开展经营性的娱乐活动,由于体育场的地理位置偏僻,为吸引更多的游

客,娱乐公司请电视台为为他们做宣传。因为拍摄中需要一些幼儿配合,经家长介绍,娱乐公司老板与体育场后勤公司的人员一同来到幼儿园,请该园承担此项任务。园长明确表示,必须在幼儿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帮忙,对方承诺安全由他们负责。

一天下午,体育场派车将该院大班、中班幼儿共七十多人接到游乐场。场内设有九件大型玩具,每件有一位工作人员维护安全。园长仔细看过后,提出有几件玩具只有一人看护是不够的,但娱乐公司的老板说没问题,园长只得让随同钱来的几位教师也参加了对孩子的保护工作,在拍摄从高处的充气房间向下面的一匹充气马时,一位女孩跳到马背上弹了下来,正砸在旁边的男孩身上,男孩的胳膊当时疼的抬不起来,园长和游乐场的双方领导把男孩送到医院,诊断结果是:男孩骨折,游乐场承担了医药费和车费。后来,家长提出承担后遗症的责任时,游乐场要求幼儿园也承担一定费用,幼儿园拒绝了。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生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安排教师保护、事故救治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5)原告周宇夫妇系金堂县广兴镇风岭村五组农民。2000年9月,其子周川成为广兴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员。200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其母在学校门口见到周川,但未接周川离校。中午,周川在学校门卫处请假后,独自离开学校到街上寻找其母。同日下午1时左右,其母目送周川走向学校门口后返家,下午上课时,班主任教师之见书包,未见其人,询问同桌,得知和母亲在一起,未在查问,下午放学后,让同桌把周川的书包带回家。下午约6时,周川夫妇未见孩子回家,到学校寻找,未果。当晚9时,夫妇向派出所报案,事发后,夫妇两口及村民去多处寻找,花费9952元。夫妇二人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后不积极主动查找,致使孩子下落不明,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孩子下落不明后,给夫妇两口造成的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学校认为,周川下落不明是其母没有把孩子送回学校,没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判决:一,两原告为寻找孩子支付的9952元,被告承担8000元,原告承担1952元。

二、被告承担两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学校不服,以学校对周川下落不明无过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侵权法律关系为监护权并判决广兴小学承担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正确;2.原审法院认定广兴小学构成都夫妇两口监护权的侵害为正确,有周川下落不明的事实,广兴小学附设幼儿班未按规定设立幼儿接送制度,对未成年人周川使用请假制度,幼儿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广兴小学的上述严重过失行为,与周川下落不明有因果关系;3.原审法院对双方的责任划分恰当。

学校采取走读式管理模式,未建立幼儿接送制度,违反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16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告向被告缴纳教育费用后与被告形成教育、保护孩子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孩子在幼儿班接受教育和保育期间具有监护义务,具有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任,但被告把请假制度适用于幼儿,知识孩子向门卫请假后离开学校,脱离监护

当天下午,班主任未对周川未来上课采取措施及时寻找周川的下落,耽误寻找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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