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规则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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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监督和换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事
务中的决策权、监督权和协调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人数确定,一般为5至11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小区业主,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公正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小区业主公约。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处理业主投诉;
(五)制定和实施小区管理规约;
(六)其他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会议记录和决策结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质询权、罢免权和选举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制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可
以罢免其职务。
第五章换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换届选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换届选举事宜;
(二)业主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方案;
(三)业主大会通过换届选举方案;
(四)按照方案组织换届选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制度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