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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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6.27
•【字号】豫政办[2001]71号
•【施行日期】200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
州中心支行、
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71号)
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1998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一次清理。

随后,大部分市县也相继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

通过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单位上报撤销的账户未办理销户,仍在继续使用;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有的单位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总的看,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账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国办发[2001]41号),要求在今年6月到10月份集中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为了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落实清理整顿任务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各单位要对现有银行账户(包括单位财务部门和非财务部门开设的各类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在摸清本部门及所属各单
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基础上,对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撤销、保留处理。

对不必要单设,能够归并的账户一律进行合并;对未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律撤销;对需要保留的账户,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由人民银行发给的开户许可证。

清理整顿后,单位经批准设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清理。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

省直各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单位廉政测评的内容之一,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为了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级要集中力量,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南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省直单位账户清理。

各市县也要建立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
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是加强财政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负责。

单位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指派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要制定清理账户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次清理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各单位要把清理整顿银行账户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与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紧密联系起
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三、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原则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是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与管理的依据。

为便于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现对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重申如下:
1.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预算拨款收支、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收支和其他收支等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业务。

2.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基金账户”,用于各项住房资金的核算。

此账户只能核算单位各项住房资金的收付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收
支。

3.有基本建设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种来源建设资金收支业务。

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结清各项债权债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在1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结清全部账务,撤销该账户。

4.有下属预算单位承担资金转拨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设一个“专用存
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对所属单位各项拨款的转拨业务。

该账户只能办理资金转
拨,不得直接开支,不得支取现金。

5.有银行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贷款经办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和其他
款项的收付。

6.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暂未实行“票款分离”的地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一个收入过渡账户,待实行“票款分离”后撤销该账户。

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地区,有关单位不得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7.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立、变更银行账户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变更银行账户的,经批准开设新户的同时必须撤销原账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
开设、变更银行账户。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原则,认真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现有银行账
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处理。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本次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
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

2001年7月10日以前,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拟定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召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动员大会,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阶段。

2001年7月20日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亲自过问并负责。

具体清理工作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自查工作安排要周密、细致,避免遗漏。

自查工作结束
后,分别填报《银行账户清理自查登记表》、《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表》、《保留银行账户申请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察室主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连同自查报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表认真审核汇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察室主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连同本部门自查报告各一式5份报同级治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单位自查的同时,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提供在本行开设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户核算内容以及2001年6月30日账户存款余额。

人民银行汇总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单位开户资料后,连同本行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有关资料报同级清理整顿银行账
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直各部门于7月25日前将本部门《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各一式5份报送省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报送软盘,并附报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自查登记表》、《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表》、《保留银行账户申请表》2套。

各省辖市于7月25日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报告及有关报表各一式5份报送省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有关部门核查阶段。

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的对有关单位进行复查。

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保留的银行账户进行认定。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开设、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与管理。

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
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财政、人行要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控制。

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以及对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核。

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通知》(豫财办[1998]14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在清理整顿中贯彻执行。

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

对本次清理整顿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自查敷衍了事,查出问题不认真纠正,甚至顶风违纪的单位,要坚决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在重点抽查中发现单位隐瞒账户的,单位账户视同“小金库”,账户资金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发现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瞒报单位账户以及为单位私设账户提供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法规予以处理。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
厅将于2001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清理整顿不彻底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的违纪行为公
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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