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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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
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在开会时,承办人将案情或事项内容作简要汇报之后,委员们即可直接提问承办人自己不清楚的问题,这样既缩短了承办人汇报的时间,也缩短了委员对一些案件的事实基本情况和事实的提问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检委会委员提问承办人问题有针对性。
其次,可以提高检委会委员责任感。
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和重大事务的处理,关系重大,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草率了事。
实行检委会书面发言制度,可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促使检委会委员会前认真分析案件,促使他们更加全
面的考虑问题,更加慎重的做出决策。
第三,可以提升办案质量和规范检委会工作秩序。
采取书面发言制度,可以促使检委会委员在会前认真研究案情,以保证在会议上向承办人提问时可以更加的有针对性,表态发言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理由可以更充分。
3、检委会委员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研究改进,从而将学习研讨的工作方法引入检委会工作中。
检委会办公室也应负责组织丰富内容、形式的学习。
首先,学习内容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还应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等,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监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刑事案件,更应该包括民事、行政案件,而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知识委员们往往并不熟悉,所以学习内容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其次,学习的形式上有所创新,既切合实际又能够使委员乐于接受,并对提高委员们的实际议事水平确有帮助。
如可以结合具体的讨论的案件,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采取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专家讲座等形式在检委会委员中营造重研究、讲学习的良好氛围;此外,检委会的还要关注社会热点,并结合社会背景和国家政策导向,并与检察工作实际向结合,使学习具有时效性,适应发展的需要。
4、建立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召集业务尖子讨论制和业务尖子列席检委会制,从而为检委会决策提供理论上的约束(帮助),使其决策更趋正确化与合理化。
5、为保障议题,规避风险,可以使用内网办案系统软件,每位检委会委员有一个密码权限,在该权限范围内,检委会委员可以浏览所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可以就该案的办理在内网上发言意见、匿名点评,其他委员也可以就这些观点和看法发表评论,一旦有较大争议,便主动召开检察委员。
这不仅扩大了检委会的议事范围,也强化了检委会的监督职能。
6、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的运转。
(1)检委会办公室要做好对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是其承担重要任务之一。
在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
做好对改进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
对于问题严重的,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督查的实效。
(2)拓宽检委会办公室职责范围。
使检办不仅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事件进行审核把关,而且可以对所有的自侦案件、刑检案件及民行监督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强化案件程序透明监督,以确保訴讼效率的提高,并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
这样,既有利于研究室(检办)调查研究作用的发挥,为检委会提供详细、具体、全面的业务工作情况,也有利于检委会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更加
宏观、准确、科学地指导检察工作的开展。
(3)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
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检委会办公室的消级作为现象。
主要是指过多强调检委会、检察长的决定权,往往把一些不算重大、疑难案件全部推向检委会、检察长,使得检委会、检察长疲于听汇报、忙讨论,弱化了其宏观决策的指导作用;二是僭权越位,成了第二办案部门。
从而导致行动上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审核把关上超越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去做重复劳动。
检委会办公室首先是进行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其次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有利于发现问题和提出与办案部门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对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思路,保障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
再次,检委会办公室在创新工作中,要加强对各类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监督,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从而为检委会指导办案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