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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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生产现场的管理。

如何对生产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劳动工具的管理,如何控制罪犯利用风险性工具在生产现场作案,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基层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的困境。

我狱根据司法部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了对监狱劳动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推行“5S”活动,对生产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我们监管环境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定义及特征
监狱劳动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不断提高监狱劳动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依法实施劳动改造,要不断优化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各种资源配置,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坚持依法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和各项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推进监狱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狱管理能力,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制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

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目前我国监狱劳动基本是无偿的,罪犯的劳动收获主要体现在对他们改造表现的评价上,并根据这方面的评价结果对他们予以行政或司法奖励。

其次,罪犯劳动管理采取严格的区域分割与封闭,其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由监狱安排,其劳动指标是制度规定的。

其三,罪犯进出劳动场所是必须经干警同意的,其劳动之间的休息也需要经干警批准的,否则就作为违纪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存在的形式。

第一、狱内劳动现场管理。

狱内劳动是目前罪犯劳动的基本形式,自我国监狱布局调整以来,全国多数监狱都形成了以狱内劳务加工为特点的生产形式。

狱内劳动现场是监狱在建设监狱生产设施中事先规划的,是比较标准化的罪犯作业场所。

在建设中,充分考虑现场的可控性、安全性和封闭性,在组织生产工种上也选择危险性小的项目。

监狱的劳动现场安全始终是监狱安全的防范重点,因为罪犯的劳动是强制性的,许多罪犯好逸恶劳的习气严重,对劳动取对抗的态度。

劳动现场管理,就是通过干警的现场直接指挥,直接分配劳动任务,进行考核和处理。

迫使他们只能接受劳动任务并完成劳动指标。

在组织罪犯劳动现场管理中,干警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防止随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要保持一定的警力,将整个劳动现场置予干警的视野之下。

要及时发现罪犯的异常情况和群体性劳动情绪,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化解和缓和。

要注意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和保管,防止罪犯用作凶器或私藏夹带成为脱逃工具。

在现场管理中,要注意发挥罪犯事务犯骨干的协助管理的作用。

第二、狱外劳动现场管理。

罪犯狱外劳动是我国农场式监狱的劳动形式,主要从事农业劳动,随着我国监狱的布局调整,农场劳动逐步被加工劳动方式所取代。

但在内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狱外劳动仍然是罪犯的主要劳动方式。

狱外劳动一般采取武装警戒、区域封闭的方法实现对罪犯的监管,基于农业劳动区域广阔、地形复杂、罪犯脱逃的机会相对比较多的现实,因此狱外农业劳动在管理上把防逃脱作为重点任务。

在现场管理措施上,与狱内劳动在难度上有所差别,但在管理方法上基本是相同的。

第三、零星劳动现场管理。

为了满足监狱的运作,根据我国监狱的习惯做法,在一些杂务岗位上安排罪犯充任,如罪犯食堂、仓库、监舍维修、区域卫生等劳动岗位。

这些零星劳动岗位比较分散,在现场管理中比较困难,因此,监狱在负责这类劳动岗位的责任上,安排专门的管理部门和较多的警力。

由于零星劳动现场分散事杂,容易出现某些死角或盲点,因此,监狱在这些劳动岗位上一般安排危险程度低、案情比较轻、比较听话老实的罪犯。

尽管如此,在日常劳动中也要及时发现和掌握他们的动态,对不合适的坚决调换,仍是管理的基本方法。

由于零星劳动比较难控制,实现干警的直接管理尤为重要。

对这类岗位,要尽量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劳动的方法,减少失控的可能。

三、监狱劳动现场管理水平存在的不足:目前,各部门在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松动滑坡。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工具管理混乱。

工具出入库房记录不清,数量不准确,能够束缚的工具没有束缚,随意放置。

二是现场脏乱。

一些车间卫生不能够及时打扫,罪犯随意吐痰,随处扔垃圾,货物和设备堆放不整齐,罪犯岗位不明确,少数罪犯四处窜岗。

三是定置图和操作规范没有更新或缺失。

少数车间设施和设备发生变化,
生产区域发生变化,不能够在定置图上反映出来,没有及时更新;对新添加的设备没有制定操作规范流程,甚至原有的设备丢失,没有及时补录。

罪犯改造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建立不够完善。

目前监狱还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劳动改造评价和激励机制。

干警对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的管理是否到位,考核是否规范,能否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和评价罪犯的劳动改造成果,将直接影响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和激发罪犯的劳动潜能,当然就不能达到实现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的目的。

四是安全检查不到位,出现罪犯违规操作。

由于干警监督力度的缺失,少数罪犯为了图快,完成任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规操作,偶有安全事故发生。

监狱企业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由于从业人员的结构差距大,再加上罪犯刑期长短不一,刚过学徒期有可能就将被减刑或假释出去,而新收进的罪犯又处在学徒期。

“收进的是徒弟,放出的是师傅”这一普遍现象常常导致不合格产品增多,返工、返修、报废偏高。

使得生产技能难以稳定,企业经济效益波动大。

四、对监狱劳动现场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思路是基础,目标是方向,科学定位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在监狱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推行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源泉和动力。

把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选在了各种生产要素的交汇处——罪犯劳动现场,这里是罪犯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涉及人员多,机械设备多样,作业环境复杂,既是直接出成果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应按照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思路和目标,大力培育精细化管理理念,规范管理行为,优化管理流程,通过推行“精确定位、合理分工、细化目标、量化考核”的精细化管理考核模式,建立起岗位设置科学、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高效的精细化管理考核体
系;实现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全面精细化和管理责任定量化、工作考核绩效化、人的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严格落实“5S”管理制度。

大力整治生产现场脏、乱、差现象,优化生产环境,严格现场管理规程;加强定置管理和工具领用制度,建立完备的设备管理台帐,同时完善劳动现场的安全监控机制提高安全技防水平;规范现场管理的制度措施。

严格按照监狱《罪犯现场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逐日检查,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防范重点,落实好干警责任区域,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问;可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监狱可划拨一定的资金用于竞赛活动奖励,并用评比的方法,开展管理竞赛活动,牢固树立全面质量意识,塑造一流的生产车间形象,在全监所有的分监区中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形成“你追我赶争上游”的浓厚竞赛氛围,极大地促进加工生产效益。

第三、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对于劳动改造罪犯这项工作,把握好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要牢牢抓好两个层面的人群,一类是管理层面上的监狱人民警察,另一类是监禁层面上的罪犯。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属于执法的主体。

劳动改造罪犯由监狱人民警察来组织,这是法律赋予给警察的权力,因此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抓好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三个能力。

一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科学管理罪犯能力。

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会应用到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

作为工
作在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管理能力,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管理罪犯,更好地为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服务。

二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组织罪犯劳动的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每天是固定的操作程序,所管理的对象是一个个有思想,受到刑罚处罚而强制劳动的人,对于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每一道劳动工序的人员安排,罪犯劳动任务的定额,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检查等都须要干警亲自安排,督导检查,如果干警察不提高自身能力,是很难胜任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

三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处置劳动现场罪犯突发事件的能力。

罪犯的特性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面对这一职业风险,并具备一定的处置劳动现场罪犯突发事件的能力,这就要求一线干警熟悉监狱各项处置预案,针对罪犯在劳动现场破坏生产设备、劳动工具;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群殴、脱逃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果断处置。

对于在监狱中关押的罪犯,是被执法者,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属于执法的客体。

他们由于触犯法律,被科处以刑罚,监禁在牢狱之中,接受劳动改造。

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劳动习惯的养成,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做准备。

因此在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罪犯这个群体,也要坚持以人为本。

(二)把握发展第一要义
作为手握执法权的监狱人民警察,要创新劳动改造罪犯的观念,用发展的观念来看待劳动改造罪犯这项工作。

从古至今,我们都在延展一种固化的监狱思维模式,即进入监狱里的罪犯都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强制他们进行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来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随着历史的进步,这种固化的思维模
式有可能会被改写。

今后的罪犯劳动将可能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而是罪犯自己申请要求劳动,申请须得到上级的批准才能够取得参加劳动的资格。

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将会被独立关押,他们没有机会获得减刑或假释的奖励,他们会被限制活动,他们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这时候的罪犯,就会将劳动看成是他们获得新生和自由的动力,主动要求参加劳动,从而改变目前的被动性、功利性地执行刑罚变成主动性执行刑罚。

用全面的观念来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在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时,要克服片面的主观主义和僵化的教条主义。

既不能因为自己主管罪犯的生产劳动而说就只有生产劳动重要,又不能只认知狭义的刑罚执行而犯僵化的教条主义错误。

要秉持公心,客观地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将劳动改造罪犯当作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抓紧抓好。

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时时刻刻围绕监狱的安全稳定大局,不能因为要完成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罪犯超时劳动、超体力劳动。

更不能因为罪犯完不成任务而体罚、虐待。

监狱是关押各类严重刑事犯重分子的场所,保持监狱的常态安全,是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

(三)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基本要求
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全面发展,罪犯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内,完成再社会化,创造社会成果,实现社会价值。

在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实践中,既要体现罪犯的基本劳动属性,又要完成罪犯的特殊法治属性;既要完成对好逸恶劳错误思想的改造,又要完成劳动是人类生存与生活必要手段新观念的确立;既要实现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又要注重最基础的文化水平的提高。

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
兼顾。

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执法活动。

规划要有前瞻性,落实要注意科学性。

要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管理与服务,惩罚与改造,改造与生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硬件与软件,创新与传统,治标与治本等关系。

只有处理好了这些关系,我们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才能把握正确方向,按照科学的方法大踏步地迈上更高一级台阶。

总之,监狱生产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不断提高监狱生产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依法实施劳动改造,要不断优化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各种资源配置,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坚持依法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和各项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推进监狱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狱管理能力,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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