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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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坚持行政许可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测绘资质审批统一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在线受理和审查。
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在系统内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由承办人提出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对需补正申请材料的,由承办人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或者申请升级的审批,材料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对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送至省局技术质量监督处。
(二)技术质量监督处自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状况”栏内签署意见并交回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三)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收到技术质量监督处交回的《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送至省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四)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自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的“资料档案管理状况”栏内签署意见并交回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五)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收到地理信息与地图处交回的《测绘资质审查表》及申请材料后,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统一一次性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整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五条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材料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局或其委托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局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局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省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八条经审查不同意其测绘资质申请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自主管局领导签署批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承办人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自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
第十二条申请测绘资质所需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文件可在省局网站直接下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