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样板管理与材料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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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大连)有限公司
材料样板管理与材料验收办法
编制项目部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08年8月
第一条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内容分两部分,“样板管理"指总/分包单位实施材料采购前需报送样品到我司确认的管理办法;“材料验收”指采购完成后,材料进场及后续施工时的验收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为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不包括用于临时性工程或工序的材料和设备.
(三)本办法所指的“验收",如未特别说明,仅指对材料、设备的质量验收,质量的含义仅限于品牌和外观(观感)质量,而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通过专门的试验、检测确定。
(四)如上款所述,经过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代表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对其质量的最终认定。
(五)如未特别说明,验收、抽验并不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作出认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由供应单位和总/分包单位核对确定。
(六)“合格”的标准不仅指材料、设备满足国家或地方标准。材料、设备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和部门审批要求。
(七)需按本办法验收的乙供材料、设备见附件1。
(八)未列入上款的其它乙供材料按相关的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检查、验收材料。
(九)经本办法验收的材料和其它所有材料都应按规范要求办理试验、检测手续。
第二条总/分包单位实施材料采购前需报送样品到我司确认,经我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使用后总/分包单位方可实施采购,报送样品随即在项目部封样以作为未来对总/分包单位现场所用材料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部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材料样板,其职责是建立并随时更新《材料品牌汇总表》和《实物样板台帐》,整理、保管实物样板,供材料验收人员查询使用。
第四条材料样板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合约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营销中心(涉及观感效果的材料)共同确认,办理报批确认手续并存档。
第五条项目部根据现场条件,设立材料样板间。实物样板的标识应完整,包括名称、品牌、系列、规格、色别、使用部位、供板单位签名、审批人签名等。样板
需投入工程使用的,应在样板标识中注明,在最后一次材料验收时移交给总/分包单位。
第六条样板材料供应完成后,未投入使用的甲供材料样板退回给合约管理部,乙供材料样板是否保留由项目部决定。
第七条甲供材料进场:
(一)首批材料进场
1、涉及观感的材料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招采、成本主管)、供
应商、总/分包、监理及责任建筑师、责任工程师共同验收;
2、不涉及观感的材料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供应商、总/分包、
监理共同验收;
(二)以后批次材料进场
以后批次材料进场由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供应商、总/分包、监理共同验收,
验收可于材料到达工地时进行,亦可于到达后的次日进行。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对甲供材料质量有疑问的,应通知合约管理部采购主管,由采购主管约请供应单位共同验证材料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甲供材料负有验收责任.
第九条不合格的甲供材料由合约管理部责令供应单位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工地,并与总/分包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总/分包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有疑问的,应通知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由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管理部采购主管共同验证。
第十条甲供材料验收或抽验合格,由合约管理部采购主管(首批)或项目部主管工程师(以后批次)出具《甲供材料验收记录》,作为合约管理部办理货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以抽验方式验收甲供材料的,抽验的数量不少于5个单位.在5个单位材料中每发现一个单位不合格时,应加抽5个单位材料。加抽的所有单位数量材料中如全部合格,则总/分包单位全部接收,但本批材料的合格率暂定为80%,合约管理部将按暂定合格率核定该批货款,在该批材料用完后,由供应单位和总/分包单位统计不合格材料,再通知合约管理部按实际合格材料数量调整应付款额。
如加抽的所有单位数量中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则整批材料不能办理交接手续,供应单位应重新分装,剔除不合格材料后,再行验收。
第十二条乙供材料进场
(一)首批材料进场
1、涉及观感的材料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成本主管)、总/分包、
监理及责任建筑师、责任工程师共同验收;
2、不涉及观感的材料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供应商、总/分包、
监理共同验收;
(二)以后批次材料进场
以后批次材料进场由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合约部、总/分包、监理共
同验收。
验收可于材料到达工地时进行,亦可于到达后的次日进行。
第十三条对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乙供材料,总/分包单位每进一批,应于次日通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经检查,同一批材料中有不合格的,总/分包单位必须将合格材料重新分检,清点数量,再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经验收不合格的乙供材料,应责令总/分包单位于两天内将材料运离工地。如总/分包单位未能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项目部可以自行安排车辆和人工将材料运离工地并作任意处置,或项目部以物质手段将材料封存,或派人员看管以防止总/分包单位使用,而由此发生的费用经项目部确认后,由合约管理部在总/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五条项目部工程师应分分包单位、分材料种类将验收结果登记造册,形成《乙供材料验收记录》作为验收检查凭据。每一批次材料验收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验收记录由项目部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总/分包单位材料进场后不按规定申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不论已使用的材料是否被覆盖或隐蔽,都必须进行验收。未使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验收。
已使用的材料验收规定如下:
(一)不论所验收的材料是否合格,由此引起的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概由总/分包单位负责.
(二)不合格的材料可以拆除的,必须拆除,所有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分包单位负责。
(三)不合格的材料可以使用,但不可能拆除的,由合约管理部核算已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