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新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51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国家安排我省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10〕8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林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国有林场职工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改善林场环境为目的,以创建和谐国有林区为目标,抓住国家和省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良好机遇,全面谋划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大力推进改造工程,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实现林兴、场富、职工安居。
(二)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前期各项准备工作,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1187户危旧房改造任务,其中:新建1161户、维修加固26户。
工程预计总投资6136万元。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的原则;2.坚持因场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3.坚持以场实施、尊重多数职工意愿的原则;4.坚持危旧房改造与方便职工生产、生活及有利于森林资源管护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职工代表参与全过程的原则;6.坚持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2 会计 科 目设 置
将 国有场 圃会计制度中的“ 在建工程” 目分 科 设为“ 基建 工 程支 出” “ 、更改 工程 支 出”和 “ 程物 、 工 资” 三个~级科 目; “ 在 专项应付款 ” 目下 , 科 设置
“ 棚户区改造资金” 明细科 目; 其他应付款” 目 在“ 科 下, 设置“ 职工棚改资金集资” 明细科 目, 营业外 在“
1 会计 核算
算。但鉴于各单位棚改资金未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 情况 , 可在软件中按原场 圃会计制度单独设立账套
核算 , 具体设置的会计科 目 按第二项规定。年度终 了, 将两套账 目合并填制会计报表 , 基建工程支 将“ 出 ” “ 改 工 程 支 出 ” 和 “ 程 物 资 ” 个 一 级 科 、更 、 工 三
关键 词 : 国有林 场 ; 计科 目; 会 核算 中 图分类 号 :36 F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3 5 1(02 0— 0 10 17 —9 92 1 )1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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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完整版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完整版一、项目概述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一项关乎职工生活品质、提升林场整体形象的民生工程。
项目主要包括拆除危旧房、新建住宅楼、配套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降低风险,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目标1.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
2.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3.提升林场职工生活品质,改善居住环境。
三、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前期准备(1)成立项目指挥部,明确各成员职责,加强沟通协调。
(2)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3)编制施工预算,合理分配资金。
(4)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施工阶段(1)拆除危旧房①对危旧房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拆除方案。
②选择合适的拆除设备,确保拆除过程中安全、高效。
③拆除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为新建工程创造条件。
(2)新建住宅楼①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施工图纸,明确施工要求。
②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
③严格把控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3)配套设施建设①根据规划要求,完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
②配套建设绿化、停车场、活动场地等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配套设施顺利投入使用。
3.工程验收与移交(1)工程验收①对新建住宅楼、配套设施进行质量、安全、消防等验收。
②验收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保工程达到预定目标。
(2)工程移交①将工程移交给林场,确保工程顺利投入使用。
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施工保障措施1.安全保障(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2)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质量保障(1)严格把控材料质量,选用优质材料。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3)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升国有林场发展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林场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
第二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寿命已达到或接近规定年限、功能陈旧、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的房屋,通过技术、经济手段进行维修、翻新和改造。
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综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林场发展与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第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资金预算,统一规划、科学施工,确保改造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改造过程及后续使用安全可靠。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注意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和历史遗产,充分考虑当地特色和民俗习惯,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融合。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等要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建筑、环境保护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具备良好的使用条件和功能。
第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包括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并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项目。
第十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确保施工单位的专业能力和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人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充分利用,并加强管理,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林业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惠及林区职工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林业局林场是全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林场之一,必须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把职工得实惠作为危旧房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采取政府保障、林场尽责、职工尽力的推进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着力改善林场职工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县林业局林场成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场,主要负责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预算、招投标、拆迁补偿安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等工作。
(二)严把政策,明晰范围。
国有林场职工危旧房改造符合政策规定的,“一个也不能漏掉”;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也不能纳入”。
(三)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国有林场职工根据自己工作需要、家庭人口和家庭状况等情况,选择居住地点和户型。
(四)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危旧房改造原址重建要兼顾工作和生活,异地新建选址和建设要符合集镇总体规划,做到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分步实施,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时间服从进度,进度服从质量;优化设计方案,广泛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面积内满足功能需求。
(六)依法办事,确保稳定。
坚持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维护职工利益,及时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确保稳定。
三、建设方案根据我场危旧房现状,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原则,优先安排一线职工危房和在职生活困难职工住房,并尊重职工意愿,统筹规划。
规划改造规模总计XX户,面积约XXm2,其中:原址修复XX户,面积XXm2;异地新建XX户,XX m2。
第一期XXX年实施,XX户,XXm2;第二期XX年实施,XX户,XXm2。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论1.1、项目提要1.2、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编制依据2.1、指导思想2.2、基本原则2.3、编制依据第三章建设方案3.1、建设地点3.2、改造范围3.3、危旧房界定标准3.4、改造规模3.5、户型结构及面积标准3.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3.7、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3.8、水、电等相关配套和服务设施建设第四章消防、安全卫生、节能措施及抗震4.1、消防4.2、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4.3、节能4.4、抗震设计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5.1、设计依据及建设地点环境现状5.2、主要污染物5.3、污染防止措施及效果第六章组织实施6.1、项目实施机构和人员组织6.2、xx县某林场2010年危旧房改造进度安排 6.3、建设用地落实及相关手续办理6.4、招投标6.5、质量管理6.6、工程验收等其他建设内容的组织实施第七章拆迁及职工过渡房安置方案第八章投资概算与资金的筹措8.1、投资预算编制依据8.2、投资预算8.3、资金筹措第九章保障措施9.1、政策保障9.2、资金保障9.3、制度保障9.4、宣传保障9.5、档案管理9.6、质量保障9.7、监理保障9.8、监督保障9.9、安全保障9.10、其它第十章产权确定第十一章效益综合评价附件第一章总论1、项目提要1.1、项目名称: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2、建设地点:某林场县城原人造板厂及总场所在地1.3、项目建设性质:新建1.4、项目主管单位:xx县林业局1.5、项目实施单位:国有xx县某林场1.6、项目负责人:彭宝竹1.7、项目建设规模:异地新建78户,建筑面积5460平方米;原址重建9户,建筑面积450平方米。
1.8、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式:总投资491.76万元。
其中:中央投资87万元、省级配套87万元林场及职工自筹317.76万元。
1.9、项目建设年限:2010年九月至2011年六月2、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1、林场概况xx县某林场成立于1969年,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县林业局。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 年十月二十六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 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固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力口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 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 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
其中中央补助每户 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 元。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背景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年久失修、建筑老化、功能陈旧的房屋。
由于长期的自然环境侵蚀和不合理的使用方式,这些房屋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林场管理的需求。
为了提高国有林场的生产效益和工作环境,进行危旧房改造势在必行。
2.改造目的危旧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国有林场房屋的使用寿命•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林场的生产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改造内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内容包括:1.结构加固:对房屋的结构进行加固处理,增强房屋的抗震能力和稳定性。
2.室内装修: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包括地板、墙壁、天花板等的翻新和改善,提升室内环境的舒适度。
3.设备更新:更换老化的水电设备,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
4.窗户门改造:更换老化的窗户和门,提高隔音和保温效果。
5.绿化环境:在林场周围建造花坛和绿化带,增加房屋的美观性和绿化效果。
4.改造步骤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步骤如下:1.勘察和评估:对危旧房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改造的具体范围和方案。
2.设计和预算:根据勘察和评估结果,进行改造设计和预算编制。
3.批准和招标:将改造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改造工程的招标程序。
4.施工和监督:按照招标结果,选择合适的承建商进行施工,并进行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5.完工验收:对改造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6.宣传和推广:对改造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分享改造经验和效果。
5.改造效果通过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可以达到以下效果:•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减少后续维护成本•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舒适度•增强房屋的防灾能力,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加林场的生产效益,提升经济效益•提高林场的形象和吸引力,推动可持续发展6.改造保障为保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领导和组织:成立专门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改造工作。
•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确保改造资金的到位。
2024危房改造管理方案
2024危房改造管理方案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一、引言危房改造是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提升农村危房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有效推进2024年危房改造工作,本文将从政策支持、项目选址、资金保障、施工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政策支持1. 建立健全危房改造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并加强宣传和培训,使全体相关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危房改造工作与农村发展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
3. 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技术,提升危房改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项目选址1. 重点选择危房改造的区域,主要考虑危房密集程度、地理条件、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最大化。
2. 合理安排改造项目的优先级,将危险程度高、改造难度低的项目放在前期进行,以提高工作的整体推进速度。
3. 鼓励农村居民参与选址和决策,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造项目符合实际需求。
四、资金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资金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改造资金,同时逐步扩大改造范围。
2.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发行政府债券、引入社会投资等。
同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为危房改造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五、施工监管1. 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管理,制定明确的施工计划和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2. 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度,确保改造后的危房符合安全标准并能够实际使用。
3. 加强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六、宣传与评估1. 加大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向农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改造工作。
2. 定期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措施。
3.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林规发[2010]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10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河政办发[2010]278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保证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0年实施方案的批复》(林规发〔2010〕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广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0〕6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抓住国家启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林场主体工程建设和林区生产力布局的优化调整的机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配套建设、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企业尽责、职工配套的运作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着力改善国有林场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困难,推动国有林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危房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房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危房改造工程,包括施工、监理、设计、供应等各方。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危房改造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审查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三)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四)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第1章总论1.1项目提要项目名称:凉城县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1.1.1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凉城县岱海镇建设地点1.1.2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主管单位:凉城县林业局1.1.3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凉城县国有岱海林场、蛮汉山林场1.1.4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杜有胜(岱海林场场长)1.1.5项目法人代表田建军(蛮汉山林场场长)项目性质:新建1.1.6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1.1.7建设内容及规模:危房改造面积264户,每户95.7平方米,共计25264.8平方米,占地27200平方米。
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即1.1.8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项目建设期为1年,202x年。
前期工作主要完成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工作,争取在9月底开工建设。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2985.84万元.1.1.9项目投资资金(每户补贴1万元),1.1.10资金来源中央投资260万元自治区投资260万元(每户补贴1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配套和林场职工自筹解决。
1.2编制依据《关于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2x]1940号)1.2.3城建行业相关建设标准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序号1名称林场职工危房改造单位平方米指标(万元)1200项目建设必要性第2章项目建设必要性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凉城县蛮汉山林场和岱海林场均属国家贫困林场,部分职工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住房,急需进行危房改造和新建职工住房,使林场职工真正能够安居乐业。
所以本项目的建设对于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有林场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项目建成后,可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国有林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该项目投资领域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这些投资对于刺激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3章建设方案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解决林区职工住房安全,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林场可持续发展。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实施方案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实施方案国有林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区,对于国有林区的管护工作,必须要有合适的用房设施来支撑。
因此,制定国有林区管护用房实施方案,对于加强国有林区的管护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用房选址。
在确定国有林区管护用房选址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要考虑用房选址是否便于与国有林区其他设施的衔接,方便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其次是要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国有林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能破坏原有的生态格局;最后是要考虑选址是否便于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接入,方便用房的正常使用。
二、用房建设。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是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用房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其次是要考虑用房的节能环保性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后是要考虑用房的实用性和舒适性,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工作。
三、用房管理。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用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首先是要建立健全的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用房的使用权限和管理责任;其次是要加强用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用房设施的正常运转;最后是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房的安全使用。
四、用房监督。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的监督应当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用房的合规运行,首先是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其次是要加强对用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后是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反馈机制,确保监督的结果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反馈和处理。
五、用房改进。
国有林区管护用房的改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是要根据用房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其次是要充分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用房设施;最后是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用房管理和监督制度。
总之,国有林区管护用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国有林区的管护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旧改工程管理制度
旧改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旧改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旧改工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改造过程中的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旧改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旧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旧改工程的实施。
2. 建设单位负责旧改工程的立项、资金筹措、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5.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满足旧改工程的实际需求。
三、工程实施管理1. 旧改工程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操作。
3. 对于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施工活动,应提前进行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资金管理1. 旧改工程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报销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对于居民自筹部分资金的旧改项目,应建立透明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接受居民监督。
五、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1. 旧改工程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 鼓励居民参与旧改工程的监督,对于居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旧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补充。
南昌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关于下达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南昌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关于下达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2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洪发改农字[2013]2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林业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关于下达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2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洪发改农字〔2013〕22号)进贤县发改委、林业局、住建(房管)局:根据省发改委、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2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13]96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2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我市进贤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2年总任务189户,总投资174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89万元,省级配套189万元,市县配套、林场及职工自筹137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22.68万元(详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发改、林业、住建、财政、税务、国土、环保、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配合,落实好地方投资、林场及职工自筹资金和有关土地、行政性收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二、编制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时要将林业危旧房改造同林场布局调整相结合,设计符合国家节能省地环保等方面的有关标准。
三、进一步优化和细化与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房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建设好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要妥善解决好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管理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林场是国家林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生态、防护、文化、科研等功能的综合体。
在国有林场的管理过程中,管护用房是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管护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转和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
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在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前期准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项目启动之初,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经济效益等关键指标。
要充分了解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项目能够真正满足国有林场的管理需求。
在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还需要做好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国有林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需求,设计管护用房的建筑布局、功能划分、建筑材料等,确保管护用房的建设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美观性。
还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土地规划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环保和土地利用规定。
二、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在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项目管理涉及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等多个方面。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各阶段的任务和责任,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质量管理工作。
在管护用房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建筑质量的稳定。
还需要加强监理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管护用房的建设质量达到要求。
三、项目验收和移交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验收工作是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过程,包括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评估项目建设的效果和成果,为项目的最终移交做准备。
项目移交是将项目建设成果正式交付使用的过程。
在项目移交阶段,需要做好相关手续和文件的整理工作,明确项目的移交责任和程度,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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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下发后。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国有林场撤并需要整体搬迁的房屋。
第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林场或职工自主修建。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住宅楼顶层禁止建阁楼分给职工)。
要以满足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考虑我省地处高寒地区,建筑系数大的实际情况,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经济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但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维修改造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政府配套,市(行署)、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
其中中央补助每户1万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每户1万元。
市(行署)、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
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保障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税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
工程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先期选择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林场进行,首先解决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
第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十一条省林业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向国家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级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负责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并进行审批。
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进行入户调查,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对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五条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实施负全责。
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林业(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属项目实施负全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
组织项目实施推进,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市(行署)、县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
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的市、县,省级有关部门将调减其下一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严禁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单位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参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
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等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
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危旧房改造职工逐户核查,建立详细的国有林场住房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安置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须向职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等多种方式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切实得到改善。
第二十四条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也可实行共有产权。
涉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投资,省级政府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投资,林场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等。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
严禁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减少下一年度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等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规定日期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行署)、县林业(或国有林场主管部门)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审计、稽察部门检查和稽察的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各级林业部门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分别向省级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报告。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
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木材采伐指标,应在计划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和政策参照<<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2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