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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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如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摘要: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近几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线始终是发展与规范,规范化的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和利益。

政府应从农民利益入手,从法律、行业、金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经营。

关键字: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建议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许多合作社大胆探索。

在拓宽发展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产品销售、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涌现出了一批发展速度较快、运行质量良好、内部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社。

但是,目前随着合作社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作社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合作社工作开展不够理想,仍处于低水平徘徊阶段;有的合作社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比较低,服务能力弱;有的民主决策、内部管理、财务监管等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有的产权机制、利益机制和盈余分配等仍处于不规范状态,社员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个别合作社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由“量”到“质”的分水岭,而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恰恰是跨越分水岭的关键点。

一、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

它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劳动为基础,按成本原则服务,主要按交易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有健全的章程和“三会”制度;
(二)是要有民主管理制度;
(三)是要有透明的财会制度;
(四)是要有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
(五)是要有提升经营服务的能力;
(六)是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

从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来看,农民合作社要实现对外运营上的企业化,对内制度要符合合作社的原则即分配民主、管理民主。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作社经营的效率和公平。

二、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并非为了迎合政府规制要求,也非为了“使合作社像合作社”,而是因为只有在规范的组织建设下,才能够较好地维护普通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够较好地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才能够较好地实
现的合作获利和扶持发展的公共政策意图。

一个成功的规范的合作社,对外来看就是一个企业,按照企业来运作。

美国和欧洲的合作社很少在名称上看出来是合作社,有一些会加上合作两个字,企业化的运营更容易使合作社盈利,也更容易使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经营。

对内来说,制度设计要符合合作社的原则。

对外是一个企业,外面的人打交道的时候看不出来你是什么合作社,跟我有什么关系,是合作社还是什么别的,跟有我什么关系,就是一个企业。

对内的制度设计要符合合作社的原则,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个是分配,一个是民主管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分配制度是最重要的,分配制度确立了,分配制度如果是民主的,决定了管理也是民主的。

三、如何推进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和利益。

笔者从农民利益入手,从法律、行业、金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经营的几点建议。

(一)实现依法办社、加强法制监管
规范化的农民合作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社原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建社条件,规范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业务范围,规范日常运
作。

并且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监管,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合作社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非法集资和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业务。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行动,尽快制定出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法》及《农民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能够写入对农民合作社开展监管等内容,以此来保护和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快农民合作社地方立法工作,助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行业体系、实现行业自律
建议借鉴日韩等国的做法,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合作社指导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起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联合组织体系,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的一元化,指导基层农协的组织、事业及经营,监督农协的工作,提供教育和信息,社间联络及调停纷争,关于农协的调查及研究等。

要完善合作社指导监管体系,建立农民合作社的退出机制,以加强政府通过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使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三)健全合作金融、提供金融支持
在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下,系统性金融风险却能够降到最低程度。

因为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之间彼此熟悉,在合作金融模式下,社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关系,在存款、贷款、利差分享等全部经营活动中,通过民
主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对称。

作为金融机构获得这些重要信息的管理成本非常低,这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及的。

有些商业性金融机构虽然也在农村设点,但由于在利益分配上是你多我少的关系,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所以,现阶段要有效化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能够做到社员贷款手续简单且还本付息的安全性非常高。

(四)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1号文件提出“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迎来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遇。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首先要在制度设计上成为基层合作社的功能补充组织,例如教育和培训、标准制定与行业自律、内部的监察与外部的监督等,以联合社来解决基层合作社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解决不到位的难题。

其次,是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实现集约化和品牌化的集团组织,使农民合作社收获规模效益。

(五)重视人才教育、提高农民素质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
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好的合作社师资与培训基地较为匮乏,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之路也不通畅。

为此,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农民终身教育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合作社相关专业,培养合作社实用人才,建立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地的农业协会也可设立教育和培训机构,以教育和培训农民合作组织的干部和职工。

总之,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我们必须在维护合作社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成员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而且,只有让农民真正对自己权利有更自觉的追求,积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才能真正的服务“三农”、惠及“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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